2026年,在销售商品、完成工作和提供服务时,除规定的例外情况外,货币结算须使用收银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0条),并向购买方出具已付款金额的收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1条)。1C中的银行、现金和外币业务应按实际资金流动反映:资金收取、支出或转账应使用符合业务经济实质的单据办理,之后将余额与银行对账单和现金单据进行核对。
如何组织货币资金核算
建议从目录和设置开始操作。程序中应录入企业在实际结算中使用的银行账户和存款账户、现金柜、币种及合同。应将1C中的详细信息与银行单据和现金单据进行核对:即使在选择账户时出现技术性错误,也可能导致发生额和余额失真。
每笔资金流动均应根据原始凭证反映。非现金业务以银行对账单及与付款有关的结算单据为依据。现金业务使用相应的现金收入或现金支出单据办理。在对已销售的商品、已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的服务进行货币结算时,必须就实际支付的金额出具收银机收据,或者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出具商品销售收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1条)。
如果资金仍归企业所有,仅在企业自身的银行账户之间转移,则应将该资金流动反映为内部转账,而不是与购买方或供应商之间的结算。记账依据为银行对账单以及说明业务内容的单据。
实际操作流程:
- 确定业务的经济实质;
- 选择银行账户或现金柜;
- 核对交易对方、合同、金额和币种;
- 过账单据;
- 检查生成的资金流动记录和余额;
- 将程序数据与银行对账单或现金单据进行核对。
命令名称、详细信息的组成以及各个元素的位置取决于1C的配置和版本。采用上述流程时,应考虑已安装版本的界面。在批量录入之前,建议先执行一笔业务,检查其资金流动记录,并确认银行账户、现金柜、币种和分析维度选择正确。
主账户与存款账户之间的转账
如果业务属于同一企业账户之间的转账,则存入存款账户的资金应反映为企业自有资金的转移。在“银行和现金柜”部分选择用于资金转移的单据,将主账户指定为转出账户,将存款账户指定为转入账户,根据银行单据填写日期和金额,然后进行单据过账。
资金退回时,应创建方向相反的新单据:存款账户作为转出账户,主账户作为转入账户。退回日期和金额应从银行对账单中录入。此流程可保留连续的资金流动记录,并能分别核对每个账户的发生额和余额。
过账前,会计人员应确认存款账户已在程序中创建为企业的银行账户,且其详细信息填写正确。不应使用购买方付款或向供应商付款来替代自有账户之间的转账:选择此类业务会歪曲结算内容以及交易对方的分析数据。
如果银行另行计提收益或扣收手续费,应根据相应的银行单据分析并反映这些金额。不应将其与已存入金额的退回合并:存款本金、收益和手续费具有不同的依据,并应与对账单中的不同明细行分别核对。
外币资金和货币兑换
如果1C中无法使用外币相关详细信息,或月末结账时没有外币资金重估业务,应首先检查已安装配置的设置。在标准界面中,功能设置位于“管理”部分。参数的位置及其名称必须与所使用的版本相对应,因为不同版本的界面和可用命令可能有所不同。
启用外币核算后,应检查银行账户和合同的币种,以及业务单据的详细信息。月末结账时,应检查是否存在并执行配置中规定的外币资金重估业务。如果银行账户、合同或结算单据的币种填写错误,仅加载汇率是不够的。
通过网上银行使用坚戈购买卢布时,应在程序中反映相互关联的资金流动:
- 从相应银行账户中支出实际的坚戈金额;
- 将购入的卢布金额存入外币账户。
应在单据中填写银行记录的实际金额和兑换汇率。这些信息应从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单据中录入,不得自行随意计算。如果银行另行扣收手续费,应根据对账单中的相应明细行,将其与所购外币金额分开反映。
外币兑换业务属于免征增值税的金融业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7条)。因此,在反映兑换业务本身时,会计人员必须正确确定银行业务类型,并将兑换金额与手续费或银行提供的其他服务费用分开;如果这些费用在单据中单独列示,则应分别核算。
检查和纠正错误
加载对账单后,不应只依赖单据的自动过账。会计人员必须检查日期、银行账户、币种、金额、交易对方、合同和付款用途。对于程序自动识别的业务,尤其应认真检查:金额相同或付款用途相似并不能保证业务类型选择正确。
对于现金结算,还应检查是否使用已登记的收银机,以及是否就已付款金额出具收据。收银机应在开展与货币结算有关的活动前向税务机关登记,所使用的型号必须列入收银机名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1条)。除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外,货币结算均须使用收银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0条)。
建议定期核对:
- 每个银行账户的期初余额和期末余额;
- 期间发生额与银行对账单;
- 主账户与存款账户之间的资金流动;
- 外币账户余额;
- 是否存在未过账或重复的单据;
- 月末结账时是否完成外币资金重估;
- 现金单据是否与实际进行的结算相符。
如果程序中的余额与银行数据不一致,应从余额最后一次相符的日期开始依次检查。常见差异原因包括遗漏对账单明细行、重复加载、选错银行账户、日期错误,或将内部转账反映为与交易对方之间的结算。
应在确定差异原因后纠正已过账的单据。简单地手工调整余额可能掩盖错误,却未消除其根源。纠正后,必须重新生成相应账户的报表,并再次将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与银行对账单或现金单据进行核对。
问题与解答
如何将资金转入存款账户? — 创建资金转移单据,将主账户指定为转出账户,将存款账户指定为转入账户,从银行单据中录入日期和金额,然后对该业务进行过账。
如何反映存款资金的退回? — 创建方向相反的新资金转移:从存款账户转入主账户。日期和金额取自银行对账单,银行计提的收益或扣收的手续费应按对账单中的不同明细行分别反映。
为什么月末结账中没有外币资金重估? — 请检查是否已启用外币核算,银行账户和合同的币种是否填写正确,以及已安装的1C配置和版本中是否提供相应的月末结账业务。
如何办理使用坚戈购买卢布的业务? — 通过相互关联的资金流动反映坚戈的支出和卢布的收入,并使用银行单据中的实际金额和汇率。外币兑换免征增值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7条)。
内部转账可以视为企业支出吗? — 自有银行账户之间的转账应根据其经济实质反映为资金转移。应为该业务选择相应的单据类型,并将资金流动的转出和转入双方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
现金结算时何时需要出具收银机收据? — 在对已销售的商品、已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的服务进行货币结算时,如果该业务或相关主体不属于规定的例外情况,则须使用收银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0条)。收据应按已付款金额出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1条)。
法律依据
货币结算时收银机的使用程序和规定的例外情况载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0条。收银机登记、型号列入名录以及出具收据的要求载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1条。外币兑换业务免征增值税的规定载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