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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电子发票的开具与登记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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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萨克斯坦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电子发票的开具与登记方式

СТ
Сапа Т.И. — 1C 与会计专家,实战型讲师
由BuhGPT编辑部编写

2026年,发票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以电子形式开具;只有在《税法典》规定的情形下才允许使用纸质文件,并在有相关规定时于15或30个日历日内录入系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9、492条)。增值税纳税人与非增值税纳税人适用的规则相近,但依据《税法典》的不同条款执行。

哈萨克斯坦电子发票系统是什么

电子发票信息系统(ИС ЭСФ)是用于开具电子发票的国家信息系统。日常使用中也采用“ЭСФ”和“ESF”等缩写,但文件本身称为电子发票,系统则称为电子发票信息系统。

电子发票按照主管机关规定的格式和程序在系统中开具。《税法典》规定了必须开具发票的人员类别,其中包括已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以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8和209条规定情形下的非增值税纳税人。发票格式及开具程序由主管机关依据《税法典》的规定批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7条)。

自2026年起,不得再将2017年《税法典》原第412条作为现行的电子发票开具规范援引:在新《税法典》中,第412条规范的是应由个人自行纳税的所得所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计算。非增值税纳税人的电子及纸质发票形式要求由第209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的相关要求则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92条规定。

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的使用者:参与方、运营方和授权人员

在税务核算中,承担发票开具义务的纳税人仍是关键主体。已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0章的规则开具发票,非增值税纳税人则按照第208和209条开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7条)。

  • 供应方以电子形式开具发票;如存在《税法典》规定的依据,则可开具纸质发票。
  • 接收方在文件依法以纸质形式开具时取得一份纸质发票。该发票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给接收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9、492条)。
  • 法人及其结构部门可根据法人的决定在发票中列示。如果结构部门代表法人作为供应方或接收方,则允许在文件中注明该部门的信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9条)。
  • 组织员工在获授权限及已配置的访问权限范围内,通过电子发票信息系统执行操作。

实务中,组织应明确由谁开具和签署销项发票、由谁核查进项文件,以及负责人缺席时由谁代行职责。这有助于遵守发票开具程序和纸质文件录入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的期限。

ESF与增值税:电子文件为何尤为重要

对增值税纳税人而言,电子形式是一般规则。如果纳税人所在地没有公用电信网络、主管机关确认因技术原因无法使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系统中的发票开具被暂停,或者处于紧急情况或紧急状态期间,则可以开具纸质发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92条)。

非增值税纳税人也适用同样的一般原则:发票应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以电子形式开具,但明确列举的允许使用纸质载体的情形除外。此类发票中的价值和金额应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本国货币列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9条)。

如果因已确认的技术故障开具了纸质发票,应自故障排除之日起15个日历日内将其录入电子发票信息系统。如果系统中的发票开具被暂停,则录入期限为自暂停解除之日起15个日历日。在紧急情况或紧急状态期间开具的文件,应在相应期间结束后30个日历日内录入系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9、492条)。

会计人员应将发票信息与交易数据进行核对,包括交易双方、日期、商品或服务明细、价值及增值税金额。如果文件最初以纸质形式开具,还应单独核查采用该形式的依据以及是否遵守录入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的规定期限。

“虚拟仓库”模块与清单所列商品

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处理商品项目时,可能需要使用“虚拟仓库”模块。会计人员在办理文件时,应根据商品的实际特征及核算数据选择商品,确保交易信息与商品明细和数量一致。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7、209和492条规定了发票开具义务及形式,但未规定“虚拟仓库”模块适用的商品清单。因此,公司不应在会计政策和工作指引中照搬未与主管机关现行规范性文件相对应的清单。

记录销售业务时,应将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及其他商品信息与原始凭证和会计系统数据进行核对。此类核对能够降低开具电子发票及后续检查交易时出现差异的风险。

按照现行规则保存电子发票

《税法典》将发票归入会计资料。纳税人应将与课税对象有关的文件保存至相应税款或缴费的诉讼时效届满,但不得少于五年。保存期限从依据该文件计算纳税义务所属期间之后的下一个纳税期开始计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6条)。

  • 会计资料可使用纸质和(或)电子载体,以哈萨克语和(或)俄语编制;
  • 如文件使用外语,税务机关有权要求提供哈萨克语或俄语译文;
  • 税务检查期间,原则上应税务机关要求以纸质形式提交电子资料;
  • 已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登记的发票、会计资料及原始凭证属于例外:无需提交其纸质副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6条)。

因此,会计人员必须确保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至少保存五年;如果诉讼时效更长,则应保存至该期限届满。在税务检查期间提交资料时,会考虑文件已存在于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的情况,但组织仍须保证自身税务核算和会计核算的完整性。

会计人员应如何操作:实用核对清单

  1. 确定开具依据。核查供应方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还是非增值税纳税人,并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9或492条的相应要求。
  2. 使用电子形式。只有在《税法典》明确规定的情形下才开具纸质发票。
  3. 分配权限。明确发票开具、签署、接收和核查的负责人以及代行职责的程序。
  4. 监控纸质文件的录入。技术故障排除和暂停解除后的期限为15个日历日;紧急情况或紧急状态结束后的期限为30个日历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9、492条)。
  5. 核对商品数据。核对电子发票、原始凭证、会计系统以及所用商品模块中的信息。
  6. 安排资料保存。将会计资料保存至适用的诉讼时效届满,但不得少于五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6条)。
  7. 注意特殊期限。例如,向欧亚经济联盟另一成员国出口商品时,应不迟于销售周转发生之日后20个日历日开具发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27条)。

常见问题

什么是电子发票信息系统?— 这是用于开具电子发票的国家信息系统。对于增值税纳税人以及负有发票开具义务的非增值税纳税人,电子形式均为一般规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9、492条)。

ESF与电子发票信息系统是不同的系统吗?— 不是。ESF是日常使用的拉丁字母缩写,而《税法典》采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这一名称。

何时允许开具纸质发票?— 纳税人所在地没有公用电信网络、电子发票信息系统发生已确认的技术故障、系统中的发票开具被暂停,以及处于紧急情况或紧急状态期间时,可以开具纸质发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9、492条)。

是否需要将纸质发票录入电子发票信息系统?— 因技术故障开具的文件应在故障排除后15个日历日内录入系统;暂停解除后,应在解除后15个日历日内录入;紧急情况或紧急状态结束后,则应在相应期间结束后30个日历日内录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9、492条)。

可以在发票中注明结构部门吗?— 可以。如果结构部门根据法人的决定代表其作为供应方或接收方,则允许注明该部门的信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9条)。

电子发票及相关会计资料应保存多久?— 应保存至相应税款或缴费所适用的诉讼时效届满,但不得少于五年。期限从依据该文件计算纳税义务所属期间之后的下一个纳税期开始计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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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什么是电子发票信息系统?
这是用于开具电子发票的国家信息系统。对于增值税纳税人以及负有发票开具义务的非增值税纳税人,电子形式均为一般规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9、492条)。
ESF与电子发票信息系统是不同的系统吗?
不是。ESF是日常使用的拉丁字母缩写,而《税法典》采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这一名称。
何时允许开具纸质发票?
纳税人所在地没有公用电信网络、电子发票信息系统发生已确认的技术故障、系统中的发票开具被暂停,以及处于紧急情况或紧急状态期间时,可以开具纸质发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9、492条)。
是否需要将纸质发票录入电子发票信息系统?
因技术故障开具的文件应在故障排除后15个日历日内录入系统;暂停解除后,应在解除后15个日历日内录入;紧急情况或紧急状态结束后,则应在相应期间结束后30个日历日内录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9、492条)。
可以在发票中注明结构部门吗?
可以。如果结构部门根据法人的决定代表其作为供应方或接收方,则允许注明该部门的信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9条)。
电子发票及相关会计资料应保存多久?
应保存至相应税款或缴费所适用的诉讼时效届满,但不得少于五年。期限从依据该文件计算纳税义务所属期间之后的下一个纳税期开始计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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