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400.05附表作为400.00表消费税申报表的组成部分按日历月填写,并应在报告月份之后第二个月的15日前随申报表一并提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51条)。附表中的业务应按石油产品种类及表中规定的行进行分配,相关指标应与原始凭证和会计核算数据进行核对。
编制附表时,必须使用适用于2026年报告期的表格及其填写规则。消费税纳税期为一个日历月,因此附表中应列入相应月份的指标,而不是自年初起的累计指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51条)。
400.05表适用于哪些业务
400.05附表用于详细列示表中设有单独章节和行的石油产品业务,包括汽油(航空汽油除外)、柴油、含乙醇汽油、苯醇、溶剂油、轻质烃混合物和环保燃料。
表中还规定了对破产财产中的石油产品以及被没收、无主、通过继承权归国家所有或无偿转为国家所有的石油产品相关业务进行明细列示。此类指标应填写在专门设置的行中,不得与普通销售业务合并。
填写时,不仅要确定石油产品的种类,还要确定业务的实质。该表规定了不同的明细分类,特别是批发和零售、向自有结构分支机构发货以供后续销售、出资计入注册资本,以及生产商将石油产品从生产地址调出的业务。
填写前,会计人员应检查:
- 石油产品的种类及其对应的附表章节;
- 业务实质及办理该业务所依据的文件;
- 销售属于批发还是零售;
- 如表中规定了此项明细,石油产品是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购入还是通过进口取得;
- 是否向自有结构分支机构发货;
- 是否存在出资计入注册资本或从生产地址调出的情况;
- 是否存在破产财产中的石油产品或已转为国家所有的石油产品相关业务;
- 商品数量和种类是否与原始凭证、会计登记簿及申报表指标一致。
应根据业务各项特征的综合情况选择对应行。仅凭商品或交易对手的名称不足以进行分类,还必须考虑销售类型、石油产品来源及经济业务的实际内容。
表中应填写哪些指标
每项业务的指标应填入附表对应行的各栏。计税依据、税率和消费税额应分别填写在表中规定的相应栏内。
A栏用于填写相应业务的计税依据,单位为吨。
B栏填写报告期内适用于所列石油产品种类和业务的消费税税率。
C栏填写相应应税业务的消费税额。
填写指标前,应将石油产品数量与原始凭证和会计登记簿进行核对。应特别注意计量单位:如果会计核算还采用升或其他单位,则应按表中规定的单位将指标填入附表,并保留相关计算文件。
如果同一个月内对同一种石油产品开展了不同类型的业务,应分别进行分类。批发不得与零售合并;如果特殊业务设有单独的行,也不得将其计入普通销售。
金额和数量指标仅反映报告日历月的数据。这一规则符合消费税纳税期的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51条)。
如何反映汽油业务
在“汽油(航空汽油除外)”章节中,业务应分别列入批发和零售行。首先应确定销售类型,然后根据商品来源和业务实质选择表中规定的明细项。
400.05.001行用于填写汽油批发指标。该行的合计数应与其明细行400.05.001 I–V进行核对。
400.05.001行的明细包括:
- 400.05.001 I — 汽油批发;
- 400.05.001 II —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购入或通过进口取得的汽油批发;
- 400.05.001 III — 向自有结构分支机构发运汽油以供后续销售;
- 400.05.001 IV — 破产财产中的汽油,以及被没收、无主、通过继承权归国家所有或无偿转给国家的汽油相关业务;
- 400.05.001 V — 生产商将汽油从生产地址调出。
400.05.002行用于填写汽油零售业务。应根据业务实质在该行内选择相应明细项。应单独分析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购入或通过进口取得的汽油零售、以汽油作为注册资本出资,以及特殊类别石油产品相关业务(如果表中为其设置了单独项目)。
在400.05.001行与400.05.002行之间进行选择时,决定因素是销售性质。确定销售性质后,再将业务归入所需的明细项。如果汽油业务的特征对应附表中的不同行,则不得将所有业务合并填入同一项目。
汽油的最终数值应与报告日历月的营业额进行核对。不得在附表中列入其他月份的业务,因为消费税纳税期为一个日历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51条)。
如何反映柴油及其他石油产品业务
400.05附表为柴油、含乙醇汽油、苯醇、溶剂油、轻质烃混合物和环保燃料业务设置了单独章节。每种石油产品的指标应填写在专门为其设置的章节中。
在相应章节中,应根据销售性质、石油产品来源及表中规定的其他业务特征选择对应行。不同种类石油产品的数据不得合并填入同一行,即使是向同一买方销售或使用同一份原始凭证办理。
如果一个月内同一种石油产品同时存在批发和零售业务,应分别列示。同样,向结构分支机构发货、出资计入注册资本、生产商调运以及特殊类别石油产品,也应在表中为这些业务设置的单独行内分别反映。
编制2026年报表时,应使用适用于相应报告月份的表格版本。以前保存的模板中的行号和计算规则,只有在与现行表格核对后方可使用。
填写400.05表前应检查什么
实际检查可按以下顺序进行:
- 确定编制申报表所对应的报告日历月。
- 编制该月发生业务的石油产品种类清单。
- 将每种石油产品与附表的相应章节进行匹配。
- 区分批发和零售。
- 如果石油产品来源会影响明细项的选择,应核实其来源。
- 单独列出向自有结构分支机构发货、出资计入注册资本以及生产商调运的业务。
- 单独列出破产财产中的石油产品及表中规定的其他特殊类别相关业务。
- 将以吨为单位的数量与原始凭证和会计登记簿进行核对。
- 检查B栏所填税率是否适用于相应报告期、石油产品种类和业务。
- 重新计算C栏中的消费税额。
- 将合计行与构成其数值的明细行进行核对。
- 检查附表合计数是否与400.00申报表的指标一致。
当一项业务具有多个分类特征时,需要特别注意。例如,零售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购入或通过进口取得的汽油时,应首先选择汽油章节和零售性质,然后选择针对商品来源规定的明细项。
填写完毕后,建议进行反向核对:从附表的每一行追溯至原始凭证和会计登记簿。此类检查有助于发现同一业务重复列入、遗漏凭证或将本应分别反映的指标合并等问题。
申报期限和申报表提交
400.05附表作为400.00表消费税申报表的组成部分提交。消费税纳税期为一个日历月。一般情况下,消费税纳税人应在报告纳税期之后第二个月的15日前,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申报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51条)。
例如,期限不是从某项具体业务的发生日期起计算,而是从报告日历月结束时起计算。编制报表时,会计人员应检查附表中的所有指标是否均属于400.00申报表所注明的同一期间。
对于设有结构分支机构的消费税纳税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应提交相应结构分支机构或地区分支机构的消费税额计算附表。该附表应随消费税申报表一并提交至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51条)。
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境内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另有一项单独义务:进口货物及缴纳间接税申请书和规定的文件,应在进口应税消费品登记入账月份之后一个月的20日前提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51条)。不得将该期限与消费税申报表的一般提交期限混淆。
问答
400.05表反映哪些内容?
附表按照表中规定的行,详细列示汽油(航空汽油除外)、柴油、含乙醇汽油、苯醇、溶剂油、轻质烃混合物和环保燃料相关业务。石油产品种类和业务性质应分别确定。
附表按哪个期间填写?
按一个日历月填写,因为日历月被认定为消费税纳税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51条)。
计税依据采用什么单位?
相应章节A栏中的计税依据以吨为单位反映。该指标必须与原始凭证和会计登记簿进行核对。
汽油批发应填在哪里?
填入400.05.001行,并根据业务实质在400.05.001 I–V行中进行明细列示。
汽油零售应填在哪里?
汽油零售应填入400.05.002行及其相关明细行。具体项目应根据汽油来源和业务性质进行选择。
能否合并同一种石油产品的不同业务?
只有属于表中规定的同一行时,相关指标方可合并。批发、零售以及特殊类型业务,如对应不同项目,则应分别反映。
申报表的提交期限是什么?
一般情况下,消费税申报表应在报告日历月之后第二个月的15日前提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51条)。
从欧亚经济联盟进口时适用什么期限?
进口货物及缴纳间接税申请书和规定的文件,应在进口应税消费品登记入账月份之后一个月的20日前提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5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