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 年,“1С:哈萨克斯坦会计”当前适用的是 3.0.74.x 系列,因此,有关 3.0.75.1 版本、电子发票新打印格式以及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商品代码填写方式变更的信息,不能用作当前版本的说明。在处理收到的单据时,必须考虑电子发票的税务意义:购入商品、工程和服务的增值税,在符合税法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予以抵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 480 条)。
电子发票处理发生了哪些变化
对于当前适用的 3.0.74.x 系列,标题中所述的电子发票交换、电子发票打印格式、ГСВС 处理以及更正电子发票生成方面的变更尚未得到确认。因此,会计人员不应期待在当前系列内进行常规更新后出现这些功能。
电子发票的打印格式应根据既定配置版本中的实际会计单据生成。在打印或保存前,必须核对供应商和收件人的详细信息、日期、商品、工程及服务明细行,以及该格式是否与销售单据的数据一致。
在销售以下对象时,电子发票中商品代码填写算法存在单独变更的说法尚未得到确认:
- 固定资产;
- 无形资产。
如果所售对象此前作为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核算,会计人员应根据该对象的实际数据和原始凭证核对已填写的电子发票明细行。不得仅依据预期更新的名称作出判断,也不应期待安装该版本后代码会被自动替换。
2026 年的税务指标不取决于所安装的版本号:增值税税率为 16%,月度计算指标为 4 325 ₸,最低工资为 85 000 ₸。但是,配置更新本身并不能作为修改已填制单据的依据:必须根据业务内容及其发生日期评估详细信息和计算结果。
更新后需要检查什么
安装下一版本后,建议使用企业典型单据的副本进行简短检查。检查范围应包括普通电子发票、更正电子发票,以及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销售。如果企业需要反映 ГСВС 信息,则应另行使用包含相应数据的单据进行测试。
建议的操作顺序:
- 确认信息库已更新至 3.0.74.x 当前系列的最新版本。
- 根据销售单据生成电子发票,并核对供应商、收件人、日期以及商品、工程或服务明细行。
- 销售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时,将已填写的代码与核算对象及原始凭证进行比对。
- 使用测试示例生成更正电子发票,并检查其与原单据的关联。
- 如果企业业务中使用 ГСВС 信息,请对其进行检查。
- 打开打印格式,并在打印或保存前目视检查详细信息。
- 检查完成后,按照企业采用的与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进行交换的流程发送单据。
注册号以及与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交换时取得的其他信息,必须根据系统对单据的处理结果进行核对。单据的会计编号应与供应商信息库中的编号进行比对。发送前必须确认所有明细行均已准备完毕,因为已登记单据的更正应按照电子发票规定的程序办理,而不能简单编辑此前已传送的信息。
对于更正电子发票,必须核对原单据的详细信息、营业额发生日期以及被更正明细行的内容。测试更新时,应将更正单据同时与销售单据和原电子发票进行比对。不应采用关于此流程在 3.0.75.1 版本中有专门变更的说法。
单据的正确性对收件人具有税务意义。如果收件人已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所购商品、工程和服务用于或将用于应税营业额,并且税额已在规定的单据中列明,则收到的商品、工程和服务对应的增值税额可予以抵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 480 条)。
发票报表中的新筛选条件
3.0.75.1 版本的已开具和已收到发票报表中是否新增 “显示具有有效发票的单据”选项,尚未得到确认。不应以当前配置更新后必然会出现该筛选条件为前提来安排核对工作。
如果所使用的信息库中已有类似设置,则可在内部核对具有有效关联发票的单据时使用。使用前必须检查筛选条件的状态,并将结果与未启用该设置时生成的报表进行比对。
更新后,建议使用已保存的设置生成常用报表,并将其与更新前的结果进行比较。如果企业使用自定义报表方案,则必须确认单据构成、期间及其他筛选参数均已保留。
报表中存在单据本身并不能取代对其状态和详细信息的检查。如有差异,应打开原始单据、关联发票及可用的交换信息,然后确定核算中采用的是哪一份电子发票。在更正情况下,这一点尤为重要,因为信息库中可能同时反映原单据和更正单据。
会计人员实用检查清单
更新应被视为工作信息库状态的变更,在批量处理和发送单据前必须进行检查。为此,可选择企业的若干典型业务,并完成从销售业务填制到交换结果核查的整个流程。
请使用以下检查清单进行核查:
- 更新前已创建信息库备份;
- 安装后已检查当前 3.0.74.x 系列配置的实际版本;
- 普通电子发票按预期填写了详细信息;
- 已使用适用于企业的示例检查 ГСВС 信息;
- 更正电子发票已与所需的原单据关联;
- 销售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时,代码已与对象及原始凭证进行比对;
- 打印格式已与会计单据数据进行比对;
- 已使用常用筛选条件生成已开具和已收到发票报表;
- 已保存的报表方案可生成符合预期且易于理解的结果;
- 已针对收到的单据检查增值税抵扣条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 480 条)。
如果企业拥有自定义扩展、外部打印格式或修改后的交换规则,则应单独检查其运行情况。标准配置更新本身并不能证明用户自定义修改与所安装版本兼容。
发现差异时,不应手动替换登记或交换过程中取得的信息。首先必须检查原始会计单据、填写设置、单据之间的关联以及交换状态。打印显示错误和会计单据数据错误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因此必须在更正前加以区分。
如果差异涉及收件人核算的增值税额,则应检查采购用途、收件人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以及列明税额的单据。正是这些情况被列为增值税抵扣条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 480 条)。
常见问题
是否需要安装 3.0.75.1? — 2026 年当前适用的是 3.0.74.x 系列。不应将 3.0.75.1 视为当前有效版本,也不应将其作为强制更新的依据。
销售固定资产时需要检查什么? — 请检查电子发票明细行中的代码和名称、对象详细信息以及数据与原始凭证的一致性。不应依赖未经确认的 3.0.75.1 版本自动更改代码功能。
更正电子发票是否发生了变化? — 3.0.75.1 版本中更正电子发票处理存在专门变更的说法尚未得到确认。请在所使用的版本中检查其与原单据的关联、明细行填写情况以及营业额发生日期。
“显示具有有效发票的单据”选项有何用途? — 如果信息库中提供该选项,则可用于筛选与有效发票关联的单据。应将筛选结果与未启用该设置时的报表进行比较。
能否手动替换电子发票的登记信息? — 不应手动替换单据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登记时取得的信息。如有差异,必须检查原始单据、填写设置及交换结果。
收到的单据所含增值税何时可以抵扣? — 收件人必须是已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所购商品、工程或服务必须用于或拟用于应税营业额,并且增值税额必须在规定的单据中列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 480 条)。
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 480 条“可予以抵扣的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