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自税务代理人处无偿取得财产的个人所得,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28条的规定确定;超额利润税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02条确定;用于计算该税种的地下资源使用合同年度总收入则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03条确定。
哪些收入属于应税收入
“应税收入”这一表述具有不同含义。在预算会计中,它可以指税收收入;而在计算特定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时,则指在确定征税对象时计入的收入。会计人员首先需要确定涉及的是哪一种税以及哪一项交易。
为正确分类,需要核查:
- 谁取得了经济利益:个人、个体工商户、法人还是地下资源使用者;
- 资金或财产来自何方;
- 该项收入是否为商品、工作或服务的付款;
- 财产是否无偿转让;
- 该交易是否属于单独的地下资源使用合同;
- 此类收入是否适用特殊的确定程序。
合同或银行对账单中的付款名称本身不能决定其性质。交易实质、原始凭证以及适用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条款才具有决定意义。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28条列举了一个具体示例。如果个人从税务代理人处无偿取得财产,其所得金额按不计重估的财产账面价值确定,并计入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金额。如无账面价值,则采用转让该财产所依据的合同或其他文件中载明的价值(《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28条)。
同一条款还涵盖:按税务代理人支出金额计算的已完成工作和已提供服务的价值;个人取得且由税务代理人支付的商品、工作和服务;以及根据实施债务或义务豁免或核销所依据的文件确定的获豁免或核销的债务或义务金额。法人注册资本出资额因其权益中的重估增值而增加的部分,也确认为所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28条)。
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与无收入经营
对于“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个体工商户收入税”或“个体工商户收入和税费”等查询,如果不了解所适用的税收制度和具体收入,就无法给出统一的计算方法。会计人员应区分经营活动收入、退款、借款、个人注资及其他资金流动,然后依据凭证和相关规定逐项核查每笔交易。
实际操作步骤如下:
- 将收入与合同、验收单、送货单或其他原始凭证进行核对。
- 确定交易的经济实质。
- 核查该金额在所适用的税收制度下是否属于收入。
- 单独分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适用特殊处理程序的交易。
- 将税务登记资料与会计记录和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
“无收入个体工商户的税费”和“个体工商户无收入时的税费”等查询,同样需要结合税收制度和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不能仅凭银行账户余额为零来证明该期间没有营业收入:资金可能在同一期间内收取并支出。需要核对账户发生额、现金账、销售凭证和税务登记资料。
无收入个体工商户的具体税额、申报表及其提交期限,应结合所适用的税收制度、纳税期间和经营者身份确定。一个税种的规则不能自动套用于另一个税种。
不征税收入与收入调整
“不征税收入”和“收入调整”并非可以互换的概念。前者需要确定具体规定是否将该项收入排除在相应征税对象之外;后者则可能涉及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事由,对已经计算出的指标进行变更。
不能仅因某项收入与日常销售无关就将其排除在计算之外。例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在税务代理人向个人无偿转让财产、税务代理人为个人支付商品、工作或服务费用,以及豁免或核销债务或义务时,应确定相应所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28条)。
会计人员进行核查时,至少需要取得依据文件、交易各方信息以及价值确定方式。如转让的是财产,必须确定其不计重估的账面价值。无此价值时,采用向个人转让该财产所依据的合同或其他文件中载明的价值。所得金额应计入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28条)。
“股票所得税”问题需要单独分析。为正确界定其性质,必须区分股息、出售股票所得及其他相关收入,同时确定收款人的身份和付款来源。不得将这些交易合并并适用同一税率。
地下资源使用者所得的特殊计算
超额利润税适用特殊程序。应纳税所得额为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03条计算的地下资源使用合同年度总收入,与为计算超额利润税而作出的扣除额之间的差额。计算时,该差额还应减去《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收入和支出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02条)。
如果用于计算超额利润税的扣除额超过该纳税期间的年度总收入,超出部分可结转,以后续连续纳税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予以弥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02条)。该条款未规定此类结转期限的具体年限限制。
为计算超额利润税,地下资源使用者应按合同活动,依据确定年度总收入的程序,并考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例外情况,对每份地下资源使用合同分别确定年度总收入。因此,在税款计算中必须区分不同合同的指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03条)。
对于因出售、转让和处置资产产生的部分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03条规定,所得按此类出售、转让或处置的全部价值确定。对于其价值不得在计算超额利润税时扣除的资产,所得按照该条所援引的特殊规则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03条)。
常见问题
“应税收入”一词是什么意思? — 其含义取决于具体语境。计算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时,需要确定具体税种、收入取得者和交易,然后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的相关规定。
个体工商户没有收入时是否需要纳税? — 如果不了解税收制度和具体情况,就无法给出统一答案。首先必须以文件证明不存在根据相应税收制度应计入的收入,然后再确定经营者在该期间的其他义务。
获豁免的债务是否视为个人所得? — 如果交易符合该条款的条件,获豁免或核销的债务或义务金额,应计入个人从税务代理人处无偿取得财产所产生的所得。该金额根据实施豁免或核销所依据的文件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28条)。
无偿转让财产时如何确定所得? — 所得按不计重估的财产账面价值确定,并计入相应的增值税和消费税金额;如无账面价值,则按向个人转让财产所依据的合同或其他文件中载明的价值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28条)。
如何区分超额利润税的各项指标? — 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02条的规定计算;年度总收入则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03条的规定,根据合同活动按每份地下资源使用合同分别确定。
能否直接将股票收入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 — 不能。作出结论前,必须确定收入类型、收款人身份、付款来源以及适用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