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在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税务申请和增值税超额部分退税要求,按照2017年12月25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审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这一特别过渡规则以申请或要求的提交日期为准,因此,会计人员首先需要确定其具体提交时间。
应退增值税的含义
在实际工作中,应区分增值税超额部分、纳税人申请退还的金额以及审理后将予退还的金额。这些指标反映增值税处理工作的不同阶段,因此不能自动视为相等。
超额部分可以反映在税务核算和申报表中,但其存在本身并不证明款项会汇入银行账户。退税要求中注明的金额、审理结果以及实际收到的金额应分别记录。
在确认预计退税额之前,会计人员宜将数据分为三个部分:
- 税务核算和报表中反映的增值税超额部分;
- 企业实际申请退还的金额;
- 根据退税要求审理结果应予确认的金额。
这种划分便于核对申报表、已提交的要求及后续决定,也可避免将全部超额部分作为有保证的资金流入纳入付款计划。对于每一部分,宜按纳税期分别保存明细。
2026年,文件提交日期尤为重要。如果税务申请或要求在2026年1月1日前提交,即使审理在该日期之后继续进行,仍按照原《税法典》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审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
从预算中退还增值税的程序
相关工作应从确定要求的提交日期开始。对于在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文件,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的过渡规则。因此,此类要求的程序和期限应依据适用于该程序的2017年12月25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确定。
确定适用程序后,会计人员应将要求金额与增值税申报表、税务和会计核算登记簿、电子发票及原始凭证进行核对。进行此项核对是为了使企业能够逐项连贯说明申请金额各组成部分的形成过程。
实际操作程序如下:
- 记录税务申请或退税要求的提交日期。
- 确定形成所申请退还超额部分的纳税期。
- 将要求金额与申报表及其附件中的指标进行核对。
- 将销售和采购营业额与会计及税务登记簿进行核对。
- 检查据以在核算中反映相关增值税金额的文件。
- 将核算系统中的信息与电子发票及其他与交易相关的电子文件进行核对。
- 按期间、交易对手和文件编制申请金额明细。
- 分别记录收到的通知、询问、已提交的答复及审理结果。
对于在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要求,不能仅根据当前与国家收入机关往来的日期确定审理程序。适用过渡规则的决定性日期是税务申请或要求本身的提交日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
应特别关注原始凭证、电子发票、登记簿和申报表之间的差异。日期、金额、各方标识信息、商品、工程或服务名称以及电子文件状态方面的错误,会增加证明申请金额计算依据的难度。
建议在内部检查表中记录所有阶段:提交日期、报告期、申请金额、证明文件清单、收到的询问、答复日期及审理结果。此类记录有助于避免将最初申请的金额与之后确定的金额混淆。
如何准备增值税退税资料
在提交报表和要求之前,宜对金额形成的整个链条进行内部检查。仅凭一份余额周转表不足以完成此项核对:应将最终指标细分至据以确认该指标的交易和文件。
会计人员应检查:
- 纳入计算的交易是否具有电子发票以及电子发票是否正确;
- 电子发票、原始凭证和核算系统中的金额是否一致;
- 每笔金额所归属的纳税期是否正确;
- 是否不存在重复入账、已撤回、已作废或已替换的文件;
- 文件内容是否与实际反映的交易相符;
- 退货、交易条件变更及更正文件是否正确反映;
- 相互关联文件中的交易对手和合同信息是否一致;
- 是否具有证明相关交易已履行的文件;
- 最终明细是否与申报表指标及申请退还的金额相符。
如果核算系统显示的金额与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的金额不同,应在将争议部分纳入计算之前查明差异原因。为此,应按文件和行项目核对数据:检查日期、号码、金额、各方信息及电子发票状态。核算中的更正必须符合交易的实际情况和已办理的文件。
宜单独编制申请金额登记簿。在该登记簿中,可将每笔交易与合同、原始凭证、电子发票、付款凭证、纳税期和报表行次关联起来。登记簿还便于标注已更正的文件及修改原始数据的原因。
如果要求已经提交,登记簿中应保留与提交日期当日数据相符的计算版本。后续更正和说明宜作为单独记录反映,以便清楚显示金额的变更历史。
对于在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申请和要求,控制日程表应按照原《税法典》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编制,因为过渡条款正是如此规定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文件的发送和接收日期必须以企业现有的登记数据或电子数据予以证明。
凭银行保函退还增值税
银行保函不能被视为增值税退税的通用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仅规范在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申请和要求的过渡审理程序,并未规定单独的银行保函退税程序。
因此,持有保函本身不能替代确定适用程序、核对申报表和编制申请金额计算资料。在工作档案中,应将退税要求相关文件与保函相关文件分开保存,以免混淆其用途。
在确认交易之前,会计人员需要取得能够直接说明保函的作用、担保金额、有效期及其与具体要求之间关联的文件。银行文件中的表述应与企业文件及已提交要求的相关信息进行核对。
如果要求是在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则无论企业在2026年的何时办理相关配套文件,适用原程序和期限的过渡规则仍然有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适用该规定的关键日期仍为申请或要求的提交日期。
在付款计划中,宜将预计金额与已确认到账金额分开列示。这样可以在不提前将全部金额确认为可用资金的情况下,考虑审理继续进行、要求补充说明以及申请金额与最终金额之间的差异。
常见问题
什么是应退增值税? — 就核算而言,这是申请退还的增值税超额部分金额,应将其与超额部分总额、要求审理结果及实际划转金额区分开来。
2026年对先前提交的要求适用什么规则? — 在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税务申请和增值税超额部分退税要求,按照2017年12月25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审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
是否可以将全部增值税超额部分视为即将退还的金额? — 这些指标应分别核算。在工作登记簿中,必须分别列示超额部分总额、申请金额、审理结果和实际到账金额。
从预算中申请增值税退税需要准备哪些文件? — 应结合纳入申请金额的交易编制文件资料。内部核对时,应使用纳税申报资料、电子发票、原始凭证和付款凭证、合同、核算登记簿以及要求的详细明细。
如果电子发票数据与核算记录不一致,应如何处理? — 需要查明差异来源,按行项目和文件信息进行核对,然后反映有文件依据的更正。变更历史应与原始明细一并保存。
适用过渡程序时,哪个日期最重要? — 税务申请或退税要求的提交日期。如果文件在2026年1月1日前提交,则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的过渡规则。
银行保函是否保证增值税获得退还? — 仅持有银行保函并不能证明最终退税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并未规定依据此类保函退税的特殊机制;该条规定的是对在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申请和要求适用的过渡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