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在1С中通过一系列单据办理代销业务:合同、商品移交、受托代销方销售报告以及佣金计算。就增值税而言,受托代销方受委托方委托销售商品,不确认为受托代销方的销售营业额,但委托方为非居民的商品所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56条)。
1С中的代销如何运作
在代销业务中,委托方将商品移交给受托代销方,由其按照委托销售。在会计核算中,需要分别反映商品移交、向买方销售商品、双方结算以及代销佣金。将商品移交给受托代销方不能自动等同于其向最终买方销售商品。
在办理业务之前,请检查合同。合同中最好明确规定:
- 哪些商品移交代销;
- 受托代销方如何报告销售情况;
- 如何计算佣金;
- 受托代销方是从销售收入中扣留佣金,还是另行收取佣金;
- 由谁以及按照何种程序编制原始凭证和发票;
- 如何核算退货、折扣和额外费用;
- 受托代销方何时汇付收到的销售收入。
1С数据库中应填写组织和交易对手资料卡、商品目录、仓库及合同。对象、字段和命令的名称取决于配置、已安装版本以及已启用的功能。
在标准流程中,首先登记向受托代销方移交商品。随后根据中介方的数据反映已售商品、销售收入金额和代销佣金。单据过账后,核对已移交商品的余额以及委托方与受托代销方之间的结算。
就增值税而言,受托代销方受委托方委托销售商品、工程或服务,不属于受托代销方的销售营业额。该规则不适用于销售从非居民委托方取得的商品,而该委托方未在哈萨克斯坦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且未通过结构性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在此情况下,该销售确认为受托代销方的营业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56条)。
不应仅因受托代销方报告和普通销售单据均包含销售信息,就用普通销售单据替代受托代销方报告。此类替代可能导致已移交商品余额、往来结算和佣金金额失真。过账前必须检查组织、交易对手、合同、业务类型、商品和单据日期。
1С:贸易管理 11中的代销业务
在哈萨克斯坦版1С:贸易管理中,代销流程首先从检查销售功能设置开始。随后办理与受托代销方的关系,并注明商品移交、佣金计算和往来结算的条件。具体的栏目和命令名称应根据已安装版本的界面确定。
在与受托代销方的合作条件中,确定佣金计算方式以及销售收入的结算程序。这些参数必须与合同一致,因为合同和中介方单据正是填写会计单据的依据。
商品移交使用配置中规定的代销移交单据办理。会计人员填写受托代销方、合同、仓库、商品、数量及其他必填字段,然后检查业务类型并将单据过账。
受托代销方报告销售情况时,应在数据库中登记其销售报告。单据中反映已售商品项目、数量和价值、存在的退货以及代销佣金。过账前,应将数据与合同、中介方报告和原始凭证进行核对。
如果委托方或受托代销方是增值税纳税人,无论受托代销方本身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均由受托代销方向买方开具发票。该发票中的营业额按受托代销方向买方销售商品、工程或服务的价值注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95条)。
受托代销方向买方开具发票时,应依据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委托方所开具的发票,或者非增值税纳税人的委托方出具的、用于证明商品、工程或服务价值的单据。在供应商信息中,受托代销方注明自己的资料,并标注“受托代销方”身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95条)。
委托方向受托代销方开具的发票中的营业额金额,按照提供用于销售的商品、工程或服务的价值确定。在受托代销方向委托方开具的发票中,营业额金额根据代销佣金金额及《税法典》规定的相关工程或服务价值注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95条)。
为实施控制,可使用配置中提供的已移交代销商品报告。这些报告可以将移交数量与中介方报告中反映的销售和退货进行核对。如果余额存在差异,应依次检查移交单据、销售报告、退货、仓库和业务日期。
1С:小企业管理和1С:零售中的代销业务
在1С:小企业管理和1С:零售中,单据构成和命令位置可能与1С:贸易管理不同。因此,不能将贸易管理 11的操作路径机械地照搬到另一款程序中。首先应检查已安装配置中提供哪些代销业务,以及是否启用了相应功能。
对于1С:小企业管理,会计人员需要确定组织在具体业务中的角色:是将商品移交给受托代销方,还是接受商品并按照委托方的委托进行销售。随后检查合同、佣金计算规则、核算仓库以及中介方报告的登记方式。
在1С:零售中,应特别注意代销业务与商店、收银台和数据交换之间的关联。在开始批量办理前,建议在数据库副本中进行一笔测试业务:登记一个商品项目的移交、销售、退货和中介方报告,然后核对商品余额和往来结算。
如果1С:零售、小企业管理、贸易管理和会计数据库之间交换单据,应事先确定每份单据在哪个系统中创建以及从何处传输。在多个数据库中重复创建移交单据或受托代销方报告,可能导致业务重复。
在任何配置中,启动该流程前均建议检查:
- 合同是否与会计核算设置相符;
- 业务类型是否正确;
- 是否具有按受托代销方和合同进行的明细核算;
- 已移交商品的流转;
- 已售和已退商品项目的反映;
- 是否按照合同计算佣金;
- 往来结算是否与中介方报告一致;
- 存在增值税义务时的发票开具程序。
如果所需命令不存在,应依次检查功能设置、用户权限、合同类型和配置版本。在不了解既定会计核算流程的情况下手动修改单据,可能破坏商品移交、受托代销方报告与往来结算之间的关联。
受托代销方根据代销合同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商品时,计算并缴纳进口增值税的义务由受托代销方承担。买方依据受托代销方的发票以及附有税务机关规定标记的商品进口及间接税缴纳申请书副本,将已缴纳的进口增值税予以抵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29条)。
对于此类进口商品,受托代销方向买方开具发票,并将供应商身份标注为“受托代销方”。其中注明不含增值税的商品价值、进口申请书的编号和日期,并将进口时缴纳的增值税金额单列一行。发票应附商品进口及间接税缴纳申请书副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29条)。
会计人员在期末结账前应检查什么
核对移交给受托代销方的商品数量、根据其报告销售的数量、退回数量以及留存在中介方处的数量。最终余额必须由移交单据、受托代销方报告和退货单据予以证实。
还应单独核对销售金额、受托代销方欠款、已汇付的销售收入和代销佣金。如果受托代销方从销售收入中扣留佣金,该程序必须符合合同及所提供的单据。差异应在期末结账和编制报表之前消除。
检查单据的时间顺序:商品移交应先于商品销售报告的反映。如果受托代销方报告在期末后收到,则应根据合同内容、实际销售日期以及正确编制的原始凭证反映该业务。
还应核对双方的发票。根据代销合同条款销售时,由受托代销方向买方开具发票,而商品及其价值的数据则从委托方的发票或证明价值的单据中转录。代销佣金反映在受托代销方向委托方开具的发票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95条)。
常见问题
在1С中的何处办理商品代销移交? — 使用已安装配置中规定的代销移交单据。过账前,请填写受托代销方、合同、仓库和商品,并检查业务类型。命令位置取决于配置和版本。
如何在1С中计提代销佣金? — 根据受托代销方报告并按照合同条款反映佣金。如果需要使用发票,受托代销方应根据其佣金金额以及《税法典》规定的相关工程或服务价值向委托方开具发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95条)。
谁向买方开具发票? — 如果委托方或受托代销方是增值税纳税人,无论受托代销方本身是否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均由受托代销方向买方开具发票。在供应商信息中注明受托代销方的资料,并标注“受托代销方”身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95条)。
可以在1С:小企业管理中使用1С:贸易管理 11的说明吗? — 业务的总体顺序可能相似,但单据名称、命令位置和配置功能有所不同。实际操作程序应根据已安装小企业管理版本的界面和功能确定。
如何监控受托代销方处的未售商品? — 生成可用的已移交代销商品报告,并将其与移交、销售报告和退货进行核对。计算余额必须与受托代销方确认的数据一致。
为什么在1С中看不到代销业务单据? — 请检查功能设置、用户权限、合同类型和配置版本。如果命令不存在,则需要确定已安装程序的功能是否支持所需业务。
从欧亚经济联盟进口代销商品时由谁缴纳增值税? — 受托代销方根据代销合同进口商品时,由受托代销方计算并缴纳进口增值税。买方凭受托代销方的发票以及附有税务机关标记的进口申请书副本,将已缴金额予以抵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29条)。
资料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56条——根据代销合同条款进行销售的营业额。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95条——根据代销合同开具发票。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29条——根据代销合同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商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