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国家税务机关的行政案件时,法院不仅审查是否存在违法行为以及当事人是否有过错,还审查笔录是否正确、案件材料是否规范、程序是否得到遵守,以及是否存在免除责任的依据。这一做法源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第829-6条和第829-11条,并适用于2026年的司法实践。
事件概况
2026年10月14日至16日,培训方法中心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委员会法律管理局联合举办了远程研讨会,主题为国家税务机关行政案件司法实践的特点及行政执法实践问题。
该活动根据国家税务委员会主席于2025年12月26日以第1395号命令批准的《国家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专业能力提升研讨会举办计划》组织开展。
对于纳税人而言,举办此类培训本身并不会设定新的义务、税率或期限。然而,研讨会的主题表明,行政案件材料的质量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法院不仅会评估被指控违法行为的实质,还会评估国家税务机关履行程序性行为的规范程度。
审理案件时审查哪些事项
在审理准备阶段,法院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第829-6条查明案件是否属于其管辖范围,以及是否存在排除案件审理的情形。法院还会单独审查笔录及其他文件编制是否正确、是否存在申请和回避请求,以及是否已将审理地点和时间适当通知各参与人。
必要时,法院可以:
- 调取补充材料;
- 传唤必须参加案件审理的人员;
- 对已提出的申请作出决定;
- 指定鉴定。
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时,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第829-11条。法院必须查明是否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特定人员是否有过错以及其是否应承担责任。此外,还应查明从轻和从重情节、是否造成财产损失,以及终止案件程序或不追究当事人责任的依据。
因此,仅指出涉嫌违法行为是不够的:相关结论必须由编制规范且与案件有关的材料予以证实。
纳税人和会计人员应注意什么
收到国家税务机关的笔录、决定或其他文件后,应检查文件信息、事件描述、所附证据以及通知程序是否得到遵守。建议将所述情况与原始凭证、纳税申报资料、往来函件以及与争议期间有关的其他材料进行核对。
可按以下实际步骤处理:
- 妥善保存收到的文件以及能够证明其送达日期的材料。
- 核实违法行为的描述是否符合实际交易和会计数据。
- 准备能够证明纳税人立场的文件。
- 以书面形式提出必要申请,并明确指出这些申请有助于查明哪些情况。
- 在提交申诉或异议前,核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的适用规定及程序要求。
不应仅限于解释交易的经济实质。笔录中的错误、必要材料缺失或通知不当,也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同时,应结合具体案件程序的实际情况评估每项违规程序所产生的后果。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第829-11条还规定,法院有权减少依照该法典第44条第一款规则计算的行政罚款,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总金额的30%。这是法院的权利,并非自动减轻处罚,因此,相关当事人应提交对确定责任问题具有重要意义的情况说明和文件。
常见问题
举办研讨会是否改变了追究行政责任的规则? — 输入资料中未说明存在此类变化。研讨会讨论的是司法和行政执法实践,而不是为纳税人规定新的义务。
法院是否会审查笔录编制的正确性? — 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行政违法法典》第829-6条和第829-11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是否可以向法院提交补充材料? — 法院有权调取补充材料,案件参与人也可以提出申请。每份文件的重要性和可采性均在具体案件中进行评估。
法院是否总会将行政罚款减少30%? — 不会。该法典规定法院有权减少罚款,但减少幅度不得超过30%,并未规定自动减少。
会计人员首先应检查什么? — 应将笔录内容与原始凭证及申报资料进行核对,检查案件材料的编制情况,并保存能够证明文件接收日期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