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3条和第446条的规定,并不存在统一的“增值税证明”:第703条规范非居民收入以及已代扣、已缴纳税款的证明,而第446条规范税务代理人与自然人结算情况的证明。因此,会计人员需要确定应证明何种事实、证明提供给谁,并办理相应情形所规定的文件。
增值税证明可能指什么
“增值税证明”这一表述本身并不能确定文件的种类。交易对手、银行、审计人员或公司内部部门可能是指注册信息证明、税务申报数据、与财政预算结算的信息或机构出具的函件。这些文件用途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明确规定的某些证明用于其他目的。如果税款应缴入哈萨克斯坦财政预算,并且在该法典规定的情形下不予退还,非居民或税务代理人有权从税务机关取得关于非居民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来源取得的收入以及已代扣、已缴纳税款金额的证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3条)。该证明并非用于普遍确认增值税纳税人身份。
此外,如果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向自然人计提或支付了须在支付源代扣税款的收入,税务代理人必须应其要求出具与该自然人结算情况的证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6条)。该证明的内容涉及自然人的收入、税收扣除和个人所得税。
在准备答复之前,应向接收方询问:
- 所需文件的完整名称;
- 提交该文件的目的;
- 所需信息对应的期间或日期;
- 所需形式——税务机关文件、机构函件或税务申报表副本;
- 必备信息清单;
- 允许的文件提交方式。
如果收到的是自由格式的请求,会计人员可以要求接收方提供文件的准确名称,并注明相应的合同条款或法规要求。这样可以确定所需信息的范围,并避免披露不必要的税务或商业信息。
不应自动拟写声称机构“是增值税纳税人”的函件。首先应确定需要证明什么事实、截至哪一日期以及文件提交给谁。函件中的信息必须与机构的注册和会计数据一致。
何时需要商品结余登记表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3条和第446条并不规范商品结余登记表的编制,也不能据此将其视为增值税证明。如果接收方的请求中明确要求登记表,则不能用非居民收入证明或与自然人结算情况的证明代替。
会计人员应以程序和文件的准确名称为依据。关于增值税注册状态的请求、关于非居民收入的请求以及自然人向税务代理人提出的请求属于不同情形。每种情形的信息构成和办理程序均需单独确定。
非居民和税务代理人均有权取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3条规定的证明;税务代理人可就其向非居民计提和(或)支付的收入以及从该收入中代扣或缴纳的税款取得该证明。税务代理人无需为此取得非居民的授权委托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3条)。
为取得该证明,非居民或税务代理人须提交税务申请。对于在哈萨克斯坦开展业务但未设立常设机构的非居民法人取得的收入,申请应向税务代理人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交。非居民的常设机构应向其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3条)。
自行缴纳从哈萨克斯坦境内来源取得收入相关税款的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应向其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停留地或居住地提交申请。对于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的其他收入,应向税务代理人所在地提交申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3条)。
税务机关应自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晚的日期起不迟于十个日历日出具证明:提交税务申请之日,或提交反映向非居民计提的收入和应缴税款的相关税务申报表之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3条)。
如果申请数据与税务申报信息不符、税款尚未缴纳,或截至申请之日存在未缴纳非居民收入税款的税务欠款,税务机关将拒绝出具证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3条)。因此,在申请之前,必须核对申请、申报表和税款缴纳数据。
会计人员在准备文件前应核查什么
首先确定请求的接收方和内容。如果非居民需要有关其在哈萨克斯坦取得的收入以及已代扣、已缴纳税款的文件,则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3条规定的程序。如果提出证明申请的是由税务代理人向其计提或支付须在支付源纳税收入的自然人,则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6条。
应自然人的要求,税务代理人必须在其提出申请之日起五个日历日内出具结算情况证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6条)。该期限从自然人提出申请之日起计算,因此应记录收到请求的日期。
与自然人结算情况的证明必须包含须在支付源纳税的收入金额以及该收入的扣减金额。证明还应反映已适用的税收扣除:强制性养老金缴款、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缴款、从民事法律性质合同项下收入中代扣的社会缴款、基本税收扣除和社会税收扣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6条)。
此外,证明还应注明自然人的应税收入、计算的个人所得税和已支付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6条)。在出具文件之前,应将这些指标与税务代理人相应日历年度的结算数据进行核对。
实际工作流程可以如下:
- 取得请求的准确表述,并确定文件接收方。
- 确定需要证明的事实、期间或日期。
- 确定该情形是否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3条或第446条规定的证明。
- 将申请或请求中的信息与税务申报表和会计数据进行核对。
- 如果为非居民办理证明,核查税款缴纳情况并确认不存在欠款。
- 核查必备指标的构成,并遵守规定期限。
如果接收方需要的正是增值税注册信息,则非居民收入证明和与自然人结算情况的证明均不适用于此目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在请求中注明所需证明的准确名称、所需信息对应的日期以及必备信息清单。
常见问题
增值税证明和商品结余登记表是同一份文件吗? — 没有依据将其合并为同一份文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3条和第446条规定的是内容不同的证明:非居民收入及税款证明,或税务代理人与自然人结算情况的证明。
登记表应按哪一日期编制?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3条和第446条并未规定商品结余登记表的编制程序和日期。答复此类请求时,应以文件接收方注明的具体程序为依据。
谁可以取得非居民收入证明? — 非居民,或就其向非居民计提和(或)支付的收入以及已代扣、已缴纳税款申请证明的税务代理人。税务代理人无需为此取得授权委托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3条)。
税务机关应在多长时间内向非居民出具证明? — 自以下日期中较晚的日期起不迟于十个日历日:提交税务申请之日或提交相关税务申报表之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3条)。
应在多长时间内向员工或其他自然人出具结算情况证明? — 税务代理人必须在自然人提出申请之日起五个日历日内出具该证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6条)。
自然人的证明中是否需要反映税收扣除? — 是。证明中应注明已适用的强制性养老金缴款、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缴款、该条规定的社会缴款、基本和社会税收扣除,以及应税收入、个人所得税和已支付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6条)。
可以按自由格式编制证明吗? — 自由格式的函件只能在考虑请求目的的情况下编制,但不能替代办理程序和内容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3条和第446条规定的证明。
资料来源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03条“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来源取得的收入金额以及已代扣、已缴纳税款的证明”。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6条“税务代理人出具与自然人结算情况证明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