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62条及其中列明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情况下,应提供履行缴纳关税及税款义务的担保。在哈萨克斯坦,自2024年11月起,为将货物置于海关程序之下以及法人开展名录所涉活动而提交的担保登记申请,可通过“Keden”数字系统的专用模块办理;该信息适用于2026年的工作。
何时需要提供担保
并非每项对外贸易业务都需要提供担保,只有海关法律直接规定的情形才需要提供。《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62条尤其援引了该法典第58、120–122、143、177和304条。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的法律还可规定其他情形。
担保的含义在于:如果出现需要追缴关税及税款的情形,海关机关可获得法律规定的履行义务机制。因此,公司在提交申请前,必须确定:
- 正在办理哪项海关业务;
- 该业务是否产生提供担保的义务;
- 谁有权作为担保提供人;
- 需要向哪个海关机关提出申请;
- 需要单次担保还是总担保。
如果法律允许不提供担保,则应另行核查适用该例外的条件。仅根据货物种类或惯常的申报方式作出结论存在风险:具体程序和适用规定具有决定性意义。
谁可以提供担保
一般而言,担保由关税及税款的缴纳人提供,或在法典规定的情形下由其他人员提供。
在海关转运过程中,货运代理人或有权占有、使用或处分相关货物的其他人员,可以为缴纳人履行义务提供担保。是否可由此类人员参与,应根据货物单证和运输条件进行评估。
如果海关代表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405条与缴纳人承担连带义务,则其也有权提供担保。如果之后出现必须缴纳关税及税款的情形,海关代表应与其所代表的人员连带履行义务。
担保通常提交给办理货物放行的海关机关。在法典规定的情形下可以适用例外,其中包括使用总担保的情况。
如何使用总担保和“Keden”系统
如果同一人员在一定期间内办理多项海关业务,则可以使用总担保。该方式可为这些业务整体产生的义务提供担保。
根据《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64条,如果所有业务均在接受担保的海关机关所属国家境内办理,则可以采用总担保。总担保也适用于途经多个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领土的转运。
如果任何获授权海关机关均可依照法典从总担保中追缴有担保的关税及税款,海关机关应接受该总担保。在一个国家境内的适用程序由该国法律规定,而途经多个国家转运时适用法典的专门规定。
“Keden”数字系统设有“关税及税款缴纳义务履约担保登记”模块。法人在提交申请前,宜:
- 确定业务以及提供担保的法律依据。
- 核查申请人的权限和缴纳人信息。
- 根据适用规则选择合适的担保类型。
- 将申请信息与海关单证和货运单证进行核对。
- 保存提交凭证,并在系统中跟踪登记结果。
具体的文件清单、可用的担保方式和操作程序,应根据相关业务及数字系统的当前版本进行核查。
常见问题
每次进口货物都需要提供担保吗? — 不需要。仅在《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和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适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提供担保。
担保可以由缴纳人以外的人员提供吗? — 可以。在法典规定的情形下,可由其他人员提供。对于转运,法典单独列明了货运代理人以及有权占有、使用或处分货物的人员。
何时适合采用总担保? — 如果同一人员在一定期间内办理多项海关业务,并且符合《欧亚经济联盟海关法典》第64条的条件,则可以考虑采用总担保。
担保应提交至何处? — 一般而言,担保由办理货物放行的海关机关接收。特殊情形和总担保适用例外规定。
可以通过“Keden”系统登记担保吗? — 可以。根据国家收入委员会的资料,相关模块自2024年11月起运行,并支持提交担保登记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