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回答
不能仅仅因为地下水未向消费者销售,就自动将地下水损耗从矿产开采税的计算中排除。《税法典》单独提及了超过供水收费标准中批准的相应报告期标准损耗限额的生活饮用地下水实际损耗。该规则适用于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自然垄断法律监管的活动。
因此,为确定纳税义务,必须将损耗划分为标准损耗和超标准损耗,并确定所开采地下水的用途以及地下资源使用者的身份。结论应依据有文件证明的数量作出,而不能仅依据地下水开采量或供应量的总体指标。
哪些数量需要单独核算
地下水矿产开采税的税率按每立方米开采水量确定,并以相应财政年度1月1日有效的月度计算指标为依据。同时,《税法典》根据地下水的用途和地下资源使用者的活动划分了多个地下水类别。
对于从事受监管供水业务的组织,单独核算以下数据至关重要:
- 地下水开采总量;
- 在受监管活动中转交或使用的水量;
- 实际工艺损耗及其他损耗;
- 相应报告期供水收费标准中批准的标准损耗限额;
- 实际损耗超过批准限额的数量。
生活饮用水实际损耗超过收费标准规定限额的部分,在税率表中被列为一个单独类别。因此,损耗水量未被销售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意味着无需就其缴纳矿产开采税。
如何确定应税数量
首先,应确认组织是否属于自然垄断主体,以及所开采的地下水是否用于受监管活动。随后,将报告期内的实际损耗与专门针对该期间在供水收费标准中批准的限额进行比较。
实际计算宜按以下方式进行:
- 根据计量仪表数据和原始凭证记录开采量。
- 按照组织采用的核算方法确定实际损耗。
- 确认现行收费标准规定的标准损耗限额。
- 计算实际损耗超过批准限额的数量。
- 在税务登记簿中单独反映所得数量,以适用相应类别的矿产开采税税率。
如果实际损耗未超过批准的收费标准限额,在未经进一步分析的情况下,不得将其归入超标准损耗类别。同时,应结合地下水的用途和《税法典》的其他适用规定,对全部开采量的核算方式进行评估。
会计人员应准备哪些文件
计算资料应能够将技术核算数据与税务核算数据关联起来。为此,需要准备计量仪表读数、水开采和供应记录或报表、实际损耗计算资料、关于批准收费标准及其中所规定限额的文件,以及矿产开采税税务登记簿。
应特别注意报告期是否一致。不得将当期实际损耗与适用于其他期间的限额进行比较。如果收费标准或标准损耗限额发生变化,应依据相应期间有效的文件进行计算。
如果发现此前提交的申报资料存在错误,必须确定该错误是否影响应税对象和税额。《税法典》规定可以提交补充纳税申报表,以修改或补充此前提交的信息。
常见问题
是否需要对全部地下水损耗量计征矿产开采税? — 不能仅根据损耗总量得出明确结论。对于受监管供水业务,至少需要区分批准标准限额内的损耗和超过该限额的损耗。
生活饮用水的超标准损耗是否应税? — 《税法典》将超过收费标准所批准限额的实际损耗列为矿产开采税税率的单独类别。在计算税款时必须单独核算该部分水量。
能否将损耗的水视为未销售水量并不计入计算? — 未销售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作为依据。对于矿产开采税而言,开采量、水的用途以及关于损耗的特别规则均具有重要意义。
应使用什么证明标准损耗? — 应使用关于批准供水收费标准的文件,以及其中所载相应报告期的标准损耗限额。
如果此前未单独核算损耗,应如何处理? — 应根据原始数据和技术数据恢复计算,将计算结果与收费标准规定的限额进行比较,并检查是否需要更正纳税申报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