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不是程序错误,而是法律变更的结果:自2026年1月1日起,延迟增值税机制被取消。根据新税法,增值税按实际收到货物、工程或服务的日期计入抵扣,而不取决于会计核算中费用确认的顺序。因此,登记簿生成的数据可能与您按照过去期间的惯常逻辑所预期的不同。
如何确定增值税抵扣归属期间
要将增值税额计入抵扣,需要适用购买货物、工程、服务当日有效的税法规定。
如果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在2025年12月购入的,抵扣期间应根据2026年1月1日之前有效版本的税法第401条第1款确定。根据该规定,增值税计入抵扣的纳税期间为以下两个日期中较晚的一个所属期间:
- 收到货物、工程、服务的日期;
- 开具发票或其他作为增值税抵扣依据文件的日期(根据税法第400条第1款)。
实际案例
如果货物、工程或服务是在2025年第4季度收到的,而供应商是在2026年第1季度才开具发票,那么增值税应在2026年第1季度计入抵扣——正是按照这个日期,因为它是两个日期中较晚的一个。
因此,在核对登记簿数据时,不应仅关注收到货物的日期本身,而应比较两个日期——收到货物工程服务的日期和开具发票的日期——并选择较晚的日期来确定增值税抵扣期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