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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哈萨克斯坦增值税:会计人员应适用哪些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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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哈萨克斯坦增值税:会计人员应适用哪些条款

СТ
Сапа Т.И. — 1C 与会计专家,实战型讲师
由BuhGPT编辑部编写

2026年,对于按零税率征税的营业额所产生的增值税超额部分,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的一般程序办理退税;符合规定条件时,则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的简化程序办理。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申请,按照原《税法典》审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

2026年增值税由哪一条规定

会计人员不仅应按“增值税”一词查找规定,还应根据具体经营情形进行查找。首先需要确定问题涉及哪一方面:销售时的税款计算、增值税进项抵扣、调整、零税率的适用、分别核算,还是超额部分的退税。

一项条款并不规定所有增值税业务。如果问题涉及向按零税率销售商品、完成工程或提供服务的纳税人退还税款超额部分,则应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为基础规定。该条规定了持续性销售和非持续性销售时应退还的金额,并规定可以选择退税程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

实际运用相关规定的步骤如下:

  1. 确定业务类型及问题所属的纳税期。
  2. 确定该情形涉及税款计算、抵扣、调整还是超额部分退税。
  3. 核查《税法典》的主要条款及其直接援引的规定。
  4. 区分一般程序、简化程序以及根据专项税务检查结果办理的退税。
  5. 将条款规定的条件与营业额、通知、检查结果及退税申请中的数据进行核对。

使用以前期间的咨询意见和模板时应格外谨慎。不得将2026年前编制的文件中的条款编号自动套用于2026年1月1日后提交的申请。对于在该日期前提交的增值税超额部分退税申请,另有过渡性规定:此类申请按照2017年12月25日颁布的《税法典》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

增值税退税:第126条和第127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适用于销售按零税率征税的商品、完成工程或提供服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对于持续性销售,应退还税款超额部分。对于非持续性销售,应退还用于零税率应税营业额的商品、工程和服务所对应的已计入抵扣的部分增值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

销售被认定为持续性销售,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 在连续三个纳税期内进行按零税率征税的销售;
  • 在上述每个期间内,按零税率征税的营业额均不低于销售应税总营业额的70%。

因此,必须分别评估连续三个纳税期中每个期间的营业额占比。将多个期间的指标合并计算,不能替代该条规定的逐期核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

第126条允许纳税人在两种机制之间进行选择: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办理简化退税,或根据专项税务检查结果办理退税。如果仅按简化程序申请退还部分超额税款,纳税人有权根据专项税务检查结果申请退还剩余部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

简化程序是指运用税务风险管理系统,无须进行税务检查即可办理退税。属于第127条规定的下列任一类别的纳税人有权适用该程序:

  • 接受税务监控,并在一个日历年度内发生过按零税率征税的销售营业额;
  • 在相应纳税期内,按零税率征税的营业额不低于销售应税总营业额的50%。

办理退税还必须同时满足附加条件:提交申请之日不存在尚未执行的通知,并且在该日期之前的十二个月内,存在根据税务检查结果确认可退还的增值税超额部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

按简化程序办理的增值税超额部分,应在提交退税申请之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退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该期限仅适用于第127条规定的简化程序,不应自动适用于根据专项税务检查结果办理的退税。

办理简化退税时,税务机关向纳税人发送关于按简化程序确认可退还的超额部分金额的通知。根据专项税务检查结果办理退税时,应向纳税人提供注明确认金额的检查报告;在《税法典》规定的情形下,还应提供该报告的结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

提交申请前,会计人员应将所选程序与零税率营业额占比、此类销售的周期性、是否存在尚未执行的通知以及此前十二个月的税务检查结果进行核对。这些指标分别对应第126条和第127条的不同条件,因此不可相互替代。

谷物市场参与者的增值税退税

对于谷物市场参与者在2026年提交的退税申请,应首先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和第127条的现行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并不存在仅因纳税人参与谷物市场而适用的单独退税期限。

如果纳税人选择简化程序,其适用资格和退税期限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确定。在纳税人类别符合要求,并同时满足不存在尚未执行的通知和存在此前已确认的超额部分金额等条件时,应在提交申请之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退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

对按零税率征税的业务适用一般程序时,需要单独确定销售性质。若销售在连续三个纳税期内进行,且在每个期间均不低于应税总营业额的70%,则被认定为持续性销售。满足这些条件时,应退还增值税超额部分。对于非持续性销售,应退还用于零税率营业额的购进项目所对应的已计入抵扣的部分税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

因此,对于2026年的申请,不得用此前有效的特别程序中的指标替代第126条和第127条规定的条件。尤其是,关于连续两个纳税期的规则不符合现行的持续性销售定义:第126条要求连续三个纳税期。15个工作日的期限由第127条针对简化程序作出规定,并从提交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

申请提交日期具有独立意义。如果申请在2026年1月1日前提交,则按照2017年《税法典》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理。如果申请自2026年1月1日起提交,则第833条的过渡性规定不适用于该申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

申请退税前,会计人员需要记录申请日期,计算每个必要纳税期的零税率营业额占比,并确定所选退税机制。对于简化程序,还应核查纳税人身份、不存在尚未执行的通知以及此前十二个月内存在已确认可退还的金额。

增值税与1C中的费用项目

“增值税条款”这一查询可能指的不是《税法典》的条款,而是会计系统中的费用项目。应对这些概念加以区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的条款规定退税的法律条件,而费用项目用于经营业务的分析核算。

如果会计人员处理的是增值税超额部分退税问题,费用项目的设置本身并不决定是否有权适用简化程序。进行税务评估时,需要核查《税法典》直接列明的实际指标:零税率营业额占比、纳税期的连续性、是否存在尚未执行的通知以及是否存在已确认可退还的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127条)。

使用会计系统时,建议依次核查:

  • 单据中反映的是哪项经营业务;
  • 营业额和进项增值税属于哪个纳税期;
  • 计算零税率营业额占比时使用哪些数据;
  • 会计系统中的指标是否与退税申请中的数据一致;
  • 计算中是否混淆了持续性销售的标准与简化退税的条件。

例如,70%这一指标用于确定持续性销售,并须在连续三个纳税期的每个期间内进行核查。50%这一指标适用于有权办理简化退税的纳税人类别之一,并按相应纳税期计算。不得以其中一个指标替代另一个指标,因为二者是为不同目的而设定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127条)。

修改分析核算或单据明细后,会计人员应再次将营业额和增值税金额与税务登记簿及退税申请进行核对。适用税法规定时,第126条和第127条规定的条件仍具有决定性意义;对于此前已提交的申请,则应结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的过渡性规定,以其提交日期为准。

常见问题

2026年增值税退税由《税法典》哪一条规定? — 对于向按零税率进行销售的纳税人退还增值税超额部分,应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为基础规定。简化程序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规定。

增值税简化退税适用哪一条?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该条规定了纳税人类别、适用该程序的条件和退税期限。

增值税简化退税需要多长时间? — 如果满足简化程序的条件,超额部分应在提交退税申请之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退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

零税率营业额达到50%是否足以办理简化退税? — 该指标可使纳税人归入规定类别之一。办理退税还要求在申请之日不存在尚未执行的通知,并且在此前十二个月内存在已确认可退还的超额部分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

零税率销售何时被认定为持续性销售? — 当其在连续三个纳税期内进行,并且在每个期间均不低于销售应税总营业额的70%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

增值税超额部分是否始终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 — 否。该期限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规定的简化程序。第126条还规定可根据专项税务检查结果办理退税。

2025年提交的申请如何审理? — 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增值税超额部分退税申请,按照2017年12月25日颁布的《税法典》所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

会计系统提示中的“增值税条款”是什么意思? — 这一表述可能指分析核算中的费用项目,而不是《税法典》的条款。处理退税问题时,需要另行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和第127条规定的条件。

资料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向销售按零税率征税的商品、完成工程、提供服务的纳税人退还税款超额部分的程序”。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税款超额部分的简化退还程序”。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关于审理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税务申请及增值税超额部分退税申请程序的过渡性规定”。

常见问题

2026年增值税退税由《税法典》哪一条规定?
对于向按零税率进行销售的纳税人退还增值税超额部分,应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为基础规定。简化程序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规定。
增值税简化退税适用哪一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该条规定了纳税人类别、适用该程序的条件和退税期限。
增值税简化退税需要多长时间?
如果满足简化程序的条件,超额部分应在提交退税申请之日后的15个工作日内退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
零税率营业额达到50%是否足以办理简化退税?
该指标可使纳税人归入规定类别之一。办理退税还要求在申请之日不存在尚未执行的通知,并且在此前十二个月内存在已确认可退还的超额部分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
零税率销售何时被认定为持续性销售?
当其在连续三个纳税期内进行,并且在每个期间均不低于销售应税总营业额的70%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
增值税超额部分是否始终在15个工作日内退还?
否。该期限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7条规定的简化程序。第126条还规定可根据专项税务检查结果办理退税。
2025年提交的申请如何审理?
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增值税超额部分退税申请,按照2017年12月25日颁布的《税法典》所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审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
会计系统提示中的“增值税条款”是什么意思?
这一表述可能指分析核算中的费用项目,而不是《税法典》的条款。处理退税问题时,需要另行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和第127条规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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