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出差日津贴的具体标准及其税务限额无法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17、833、837和838条确定:这些条款规范的是其他事项,并未规定出差费用的征税规则。第317条涉及地下资源使用者的特定扣除,第833条涉及审理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增值税超额部分退税申请和要求,而第837和838条涉及保留此前签订的投资合同和协议的条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17、833、837、838条)。因此,不能依据这些条款确定出差日津贴标准、月度计算指标数量或免税金额。
2026年发生了哪些变化,以及为何这对会计人员很重要
自2026年1月1日起,在处理跨期业务时,必须区分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的规则与特别过渡性规定。例如,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增值税超额部分退税申请和要求,应按照2017年12月25日颁布的《税法典》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审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但是,该过渡性规定仅涉及增值税超额部分的退税,并未规定出差日津贴的计算程序。
关于保留投资项目条件的规定也不能作为计算出差费用的依据。对于优先投资项目,合同规定的条件保留至合同有效期届满;对于2026年1月1日前签订的投资义务协议,继续保留税收法律稳定性保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7条)。对于2026年1月1日前签订的投资协议,也规定了类似的征税条件保留和稳定性保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8条)。
在年初或2026年首次出差时应采取以下措施:
- 检查出差规定具体援引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的哪一条款,以及该条款是否涉及出差费用;
- 不得以有关地下资源使用、增值税超额部分退税和投资协议的条款作为确定出差日津贴税务限额的依据;
- 将会计软件中的出差日津贴计提设置与单位内部文件所规定的规则进行核对;
- 分别检查哈萨克斯坦境内出差和境外出差相关文件的表述。
出差日津贴适用于哪些人员
当安排员工前往其固定工作地点以外执行公务时,会产生支付出差日津贴的问题。会计人员在计算时需要取得能够确定出差依据、地点和期限的文件。办理和计算程序应在用人单位的内部文件中作出连贯明确的规定。
以下情况需要分别处理:
- 哈萨克斯坦境内和境外出差——必须在文件和会计设置中分别处理;
- 一日出差——其补偿程序应符合出差性质以及用人单位内部文件的规定;
- 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人员,包括依据民事法律合同提供服务的人员:向其报销费用的依据和条件应按照相应合同确定;
- 投资项目和地下资源使用项目的员工——项目或用人单位本身所具有的身份并不意味着出差日津贴应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17、837或838条。
如何计算和列报出差日津贴
会计人员宜按以下程序开展工作,确保每项计算均有文件证明并对应具体出差。
- 依据。 办理派遣员工出差的行政文件。文件中应注明员工、目的地、期限和公务目的。
- 支付标准。 根据用人单位内部文件确定金额。不得以推定的税务限额替代公司规定的支付标准:二者是不同的计算要素。
- 出差期间。 根据已办理的文件确定出发和返回日期。计算总额时使用的正是出差持续时间。
- 计算。 将内部文件规定的每日金额乘以计入计算的天数。如果内部文件根据地区或其他条件规定了不同标准,则应对每个期间适用相应规则。
- 费用证明。 应将出差日津贴、交通费、住宿费和其他可报销费用分开处理。每类费用均应使用用人单位出差办理程序规定的相应文件资料。
- 税务核算。 不得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17、833、837或838条确定应税和免税部分。这些条款既未规定出差日津贴限额,也未说明此类款项的征税程序。
计算逻辑:将内部文件规定的出差日津贴标准乘以计入计算的出差天数。对计算所得金额的税务定性,只能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中直接规范相应出差补偿类型的条款进行。上述第317、833、837和838条均不包含此类规则。
常见错误
- 援引规范事项不同的条款。 在未核对条款内容的情况下将条款编号写入内部文件。例如,第317条规范地下资源使用者用于培训哈萨克斯坦本国人才和发展地区社会领域的费用,而非出差日津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17条)。
- 错误适用过渡性规定。 第833条的规则适用于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税务申请和增值税超额部分退税要求,并未规定出差日津贴的过渡性程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
- 混淆投资保障与出差费用。 第837和838条保留了此前签订的特定合同和协议的某些条件,但未规定出差日津贴标准或其税务限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7、838条)。
- 文件不一致。 命令、出差规定和计算中所列的支付标准不同,或者适用的天数不同。
- 混淆费用种类。 将出差日津贴与交通费或住宿费合并,导致无法逐项核查每笔款项的计算。
- 自动沿用原有设置。 会计软件依据此前设定的参数计算金额,却未与2026年有效的内部文件进行核对。
现在应立即采取哪些措施
- 检查出差规定中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的所有援引,并将每个条款编号与其内容进行核对。
- 不得将第317条作为出差费用的依据:该条规范地下资源使用者的专项费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17条)。
- 不得将增值税超额部分退税的过渡性规则适用于出差日津贴的计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
- 不得将关于保留投资合同和协议条件的规定作为出差的一般税务限额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7、838条)。
- 核对出差规定、命令和会计软件中的支付标准、计入计算的天数清单及文件办理程序。
- 在明细核算中将出差日津贴、交通费、住宿费和其他补偿费用分开。
常见问题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17条是否规定了出差日津贴标准? — 否。该条规范地下资源使用者用于培训哈萨克斯坦本国人才和发展地区社会领域的费用扣除。不得依据该条确定出差日津贴标准或税务限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17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能否适用于2026年前计提的出差费用? — 第833条仅规定了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税务申请和增值税超额部分退税要求的过渡性程序,并不包含出差日津贴规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7和838条是否确定出差日津贴的免税限额? — 否。这些条款涉及保留2026年1月1日前签订的投资合同、投资义务协议和投资协议的条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7、838条)。
会计人员应如何计算出差日津贴金额? — 应采用用人单位内部文件规定的每日支付标准,并乘以计入计算的出差天数。出差依据、地点、目的和期限必须在文件中载明。
如何确定2026年出差日津贴的税务限额? — 为此需要援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中直接规范出差补偿的条款。第317、833、837和838条既未规定该限额所对应的月度计算指标数量,也未规定款项应税部分的计算程序。
内部规定中能否保留原先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的援引? — 所援引条款必须与现行条款的内容相符。如果所列条款规范的是其他事项,使用该条款将导致款项计算和税务定性的依据错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