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个体经营者适用必须使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的特别税收制度;在无公共电信网络的地区开展经营活动时,则自行计算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条)。应税对象为从列入准许经营活动清单的活动中取得的收入。
哈萨克斯坦个体经营制度的实质是什么
特别税收制度是针对特定类别纳税人规定的个别税款和预算缴款的计算及缴纳程序,该程序不同于一般规定的程序。在符合《税法典》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该制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6条)。
因此,仅凭自然人在没有雇主的情况下工作并自行取得收入这一事实,并不足以适用该制度。会计人员不应依据合同或往来函件中的身份称谓,而应依据活动性质、结算程序以及特别制度的实际适用情况进行判断。
办理结算前,应核查:
- 该活动是否列入获准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经营活动清单;
- 收入是因何种交易以及在哪一日期取得的;
- 是否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中生成收据;
- 是否按照个体经营者适用的规定程序进行收入核算;
- 是否通过由运营商履行税务代理人职责的互联网平台开展活动。
应税对象是在纳税期内因从事该制度所允许的活动而取得的收入。收入确认日期为已售商品、已完成工作或已提供服务的结算日期,包括收到或支付款项或其等价物的日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条)。
自然人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生成收据的月份被视为选择该制度。在无公共电信网络的地区开展活动时,在付款文件所注明的期间内被视为选择该制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6条)。因此,仅在合同中注明“个体经营者”一词,不足以表明已选择该制度。
个体经营者需要缴纳哪些款项
特别税收制度规定了个人所得税(支付源泉代扣税除外)以及社会缴费的简化计算和缴纳程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条)。
个人所得税金额按照应税对象的0%税率计算,并考虑《税法典》规定的扣减额。社会缴费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法典》以及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法律计算和缴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0条)。
该特别制度的纳税期为一个日历月。专用移动应用程序中应反映个体经营者在纳税期内取得的全部收入,以及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720条)。
如果在无公共电信网络的地区开展活动,个体经营者应自行计算该纳税期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付款文件所注明期间的已缴金额,被视为该制度下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0条)。
个体经营者应不迟于报告期次月25日将个人所得税缴入预算。社会缴费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法典》以及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法律规定的期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0条)。
会计人员应分别确定个人所得税及每项社会缴费义务的履行程序。个人所得税零税率不能替代社会缴费的计算,也不会改变既定的收入核算程序。
会计人员如何与个体经营者开展工作
支付报酬前,应确定承包人开展何种活动、如何办理结算以及是否使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合同、收据和交易的实际内容必须相互一致。收入应按结算日期而非仅按合同签订日期归入相应纳税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条)。
工作流程可以如下:
- 确定收入取得人,以及结算针对何种已售产品、已完成工作或已提供服务。
- 核查该活动是否属于获准适用该制度的经营活动清单。
- 确定收入确认日期及相应的日历月。
- 核查收据的生成以及收入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中的记录。
- 确定交易是否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以及其运营商是否履行税务代理人职责。
- 保存合同以及证明结算、收入取得和适用相应程序的文件。
个体经营者的收入核算通过专用移动应用程序生成的登记簿进行,该登记簿以该应用程序的收据以及从其他来源取得的其他收入信息为依据。对于在无公共电信网络地区开展的活动,可采用自行编制的简易表格进行核算。表格中应注明日期、交易名称、每笔交易的金额以及每日和每月的合计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条)。
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工作需要特别注意。特别规则适用于使用此类平台开展且列入准许经营活动清单的活动。平台运营商被认定为税务代理人,并为适用个体经营者制度的自然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应不迟于报告期次月15日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缴入预算。代扣的社会缴费应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中计算义务时,个体经营者的应税对象应扣减由税务代理人——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履行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计算、代扣及缴纳义务的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0条)。这样可以区分由个体经营者自行计算的金额与由运营商处理的金额。
常见问题
个体经营的实质是什么? — 自然人从该制度允许的活动中取得收入,并适用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的简化计算及缴纳程序。一般情况下,为此使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条)。
任何为自己工作的人都被视为个体经营者吗? — 适用特别税收制度必须从事既定清单中的活动,并遵守规定的收入核算程序。合同中的身份称谓本身并不意味着已选择该制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6、719条)。
个体经营者适用的个人所得税税率是多少? — 在该制度下,个人所得税按照应税对象的0%税率计算,并考虑规定的扣减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0条)。
如何核算个体经营者的收入? — 纳税期为一个日历月。收入记录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的登记簿中;在无公共电信网络的地区工作时,则记录在自行编制的简易表格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条)。
个体经营者何时缴纳个人所得税? — 不迟于报告期次月25日。社会缴费适用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0条)。
通过互联网平台工作时有何变化? — 互联网平台运营商担任税务代理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由运营商履行上述义务的收入,应从个体经营者自行计算的应税对象中扣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0、721条)。
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6条。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6条。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条。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0条。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