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自然人在符合个体经营者特别税制规定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适用该税制;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时,相关活动必须列入允许的经营活动清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2026年个体经营如何运作
在税务核算中,个体经营与适用个体经营者特别税制相关。对于平台就业,《税法典》另行规定了承揽人、互联网平台运营商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互联网平台应当保障各方在提供服务或完成工作时的互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适用平台就业特别规定:
- 自然人适用个体经营者特别税制;
- 其活动列入允许的经营活动清单;
- 使用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或完成工作;
- 自然人依据社会保障法律属于承揽人。
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可以是为承揽人与客户建立联系提供技术、组织、信息及其他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法人。在平台注册并在平台上发布服务或工作订单的自然人或法人被认定为客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商被认定为税务代理人。运营商为适用个体经营者税制、使用平台工作且属于承揽人的自然人代扣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运营商应当最迟于报告期次月15日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缴入预算;社会缴费应在相关法律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会计人员必须区分通过此类运营商进行的结算与同自然人进行的普通交易。只有在《税法典》所述的平台就业模式下,运营商才承担特别义务。仅使用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并不能证明服务所有者属于税法规定意义上的互联网平台运营商。
如何以个体经营者身份工作并办理结算
开始工作前,自然人应将所选活动与允许的经营活动清单以及特别税制的其他条件进行核对。通过平台工作时,还须确定平台在承揽人与客户关系中的角色,因为正是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履行该模式规定的税务代理人义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合同名称本身并不能决定税务处理方式。核算时需要考虑交易各方、已完成工作或已提供服务的内容、自然人适用的税制、获得订单的方式以及平台是否参与结算。这些信息应在合同、平台报告和付款凭证之间保持一致。
承揽人的实际操作流程如下:
- 检查是否符合个体经营者特别税制的条件;
- 将相关活动与允许的经营活动清单进行核对;
- 确定订单是直接取得,还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
- 记录每项已完成工作或已提供服务的交易各方、内容及费用;
- 通过平台工作时,将收入、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信息与运营商报告进行核对;
- 保存合同、订单信息、结算文件和付款凭证。
如果由平台办理结算,承揽人应定期将平台报告与实际入账款项进行核对。报告中应明确列示收入金额和各项扣缴。运营商最迟须在次月15日缴纳代扣个人所得税的义务,有助于核查相关报告期款项是否及时入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客户方会计人员必须取得能够确定合同一方、服务或工作内容、结算金额及交易参与者身份的文件。如果收入从非税务代理人处取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07条的规定仅适用于未计入个体经营者特别税制收入、个体工商户应税收入或私人执业人员应税收入的款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07条)。
有本职工作的个体经营者
劳动合同项下的工资与独立承接订单取得的收入具有不同的法律依据。同时,仅有本职工作并不能证明符合特别税制的条件:自然人从事独立经营活动时必须遵守该税制规定的要求,使用互联网平台时则必须从事允许的经营活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雇主应单独办理并核算劳动关系项下的款项。独立承接订单取得的收入也必须以文件单独确认,使合同、订单信息和付款凭证能够表明款项对应的具体工作或服务。
会计人员必须评估双方关系的实际内容。持续履行特定劳动职能、按照客户规定的工作制度开展工作并服从其组织管理规则,与独立承揽人完成单项订单存在区别。仅在合同中使用“个体经营者”一词,不足以说明实际合作模式。
因此,在有本职工作的情况下,需要分别进行两项评估:自然人是否符合特别税制的条件,以及新关系的实际内容是否符合独立承接订单的特征。劳动合同收入与独立订单收入应当以不同文件确认,并根据各自依据进行核算。
个体经营者与其他个体经营者合作或通过电商平台工作
两名独立承揽人参与同一经营链,并不能替代对每项交易的单独办理。每项订单均须确定客户、承揽人、工作或服务内容、费用、成果证明及结算方式。每位参与者的收入应与其适用的税制相对应。
通过互联网平台工作时,必须确定相关服务是否符合互联网平台运营商的定义。此类运营商为已注册的承揽人与客户进行互动提供条件,并就适用个体经营者税制且符合规定条件的承揽人,被认定为税务代理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中的互联网平台和运营商概念,与服务订单或工作订单相关。因此,不能仅根据某个电商平台的名称来确定其具体运作规则。核算时需要考虑注册条件、交易标的、平台的合同角色、平台是否参与结算以及是否承担税务代理人的义务。
接入平台前,承揽人应了解:
- 注册条件及对承揽人身份的要求;
- 平台上可承接的工作和服务清单;
- 平台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的角色;
- 结算及提供报告的程序;
- 代扣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的信息;
- 更正信息和退还款项的程序。
如果平台符合互联网平台运营商的特征,则会为适用个体经营者税制的承揽人代扣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运营商应当最迟于报告期次月15日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缴入预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承揽人应按每项订单将相关金额与平台报告及入账款项进行核对。
常见问题
个体经营在哈萨克斯坦如何运作? — 自然人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特别税制。如果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允许的经营活动,运营商将作为税务代理人,代扣承揽人的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已经签订劳动合同工作,还能从事个体经营吗? — 独立承接订单时,必须另行符合特别税制的条件。工资和独立经营活动收入应按照付款依据及证明文件分别核算。
个体经营者的工作地点在哪里? — 独立订单的履行地点由工作或服务的性质以及双方协议确定。如果双方实际关系涉及持续履行劳动职能并服从客户的工作制度,就不能仅用合同中的身份名称来描述这种关系。
个体经营者可以与其他个体经营者合作吗? — 每项交易均应单独办理:确定客户和承揽人、订单内容、金额及结算凭证。每位参与者按照其适用的税制核算自身收入。
所有电商平台都会为个体经营者代扣款项吗? — 对于适用个体经营者税制并通过平台从事允许经营活动的承揽人,税务代理人的义务由互联网平台运营商承担。对于具体平台,应根据其合同角色和结算程序作出判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资料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使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活动的个体经营者适用特别税制的具体规定。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07条——向非税务代理人销售商品、完成工作及提供服务取得的收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