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的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要点
对于采用特殊税收制度并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工作的个体经营者,社会缴费的代扣与划转由互联网平台运营商负责。运营商被认定为税务代理人,并代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法》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及社会缴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因此,在回答“个体经营者如何缴纳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费”这一问题时,首先要考虑取得收入的方式。如果通过符合《税法典》定义的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则代扣和划转款项的义务由其运营商履行。会计人员必须确定所使用的服务是否属于互联网平台,以及自然人是否作为服务提供者在该平台上注册。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并未规定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缴费费率、计费基数或最低缴费金额。该条规定了互联网平台运营商作为税务代理人的角色,并就社会缴费的代扣程序援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因此,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缴费金额应根据适用于相应收入和期间的专项法律规定计算。
2026年个体经营者的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该规定适用于哪些人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的规定适用于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许可经营活动清单所列活动的个体经营者。因此,仅凭日常意义上的“为自己工作”这一定义并不足够:适用该程序时,应考虑自然人的身份、所采用的税收制度、经营活动类型以及与客户互动的方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会计人员或缴费人本人可采用以下分析程序:
- 确定是否采用个体经营者特殊税收制度;
- 确定经营活动是否列入许可经营活动清单;
- 确认服务或工作是否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或完成;
- 查明哪个主体是该互联网平台的运营商;
- 将计提收入与已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及社会缴费数据进行核对;
- 核查相应报告期内已代扣款项的划转信息。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将互联网平台定义为保障运营商、客户与在平台上注册的服务提供者进行互动的电子网络平台。其中,客户可以是在平台上注册并发布服务或工作订单的自然人或法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可以是为已注册的服务提供者与客户建立联系提供技术、组织、信息及其他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法人。因此,仅使用网站或移动应用程序这一事实本身尚不能说明完整的结算程序:还应考虑服务所有者的职能以及参与各方实际采用的互动模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该条还将集成合作伙伴定义为拥有用于将互联网平台与国家信息系统进行集成的信息产品的个体工商户或法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区分平台运营商、服务提供者、客户和集成合作伙伴,因为税务代理人的职责专门由互联网平台运营商承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个体经营者如何安排缴纳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费
通过互联网平台工作时,个体经营者需要妥善组织核算,以便将平台收入与运营商的计算数据进行核对。作为税务代理人,运营商为采用个体经营者特殊税收制度、通过互联网平台工作并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法典》属于服务提供者的自然人代扣和划转个人所得税及社会缴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建议采用以下工作流程:
- 记录报告期内通过互联网平台为服务提供者计提的收入。
- 获取服务系统中可用的运营商报告、计算单或其他文件,其中应详细列明计提额和代扣额。
- 将服务提供者的信息、收入金额及报告期与自身的会计数据进行核对。
- 分别列出运营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和每一类社会缴费。
- 核查已代扣款项的划转信息,以及这些款项是否正确计入该服务提供者名下。
- 保存相应期间的平台报告、电子文件及结算证明。
应特别注意服务提供者的身份识别信息以及收入所属期间。个体经营者的会计数据与运营商的计算数据之间存在差异,可能会影响计提收入、代扣税款和社会缴费的核对。
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的具体金额不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或其他社会缴费的费率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规定了运营商作为税务代理人的义务,而社会缴费则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法》代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直接规定了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划转期限:不得迟于报告期次月15日。对于已代扣的社会缴费,包括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缴费,应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法典》和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法律规定的期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通过互联网平台缴纳个体经营者的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费
采用平台就业模式时,互联网平台运营商担任税务代理人。如果自然人采用特殊税收制度并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运营商将为个体经营服务提供者代扣和划转个人所得税及社会缴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对于会计核算而言,这意味着运营商提供的信息应反映服务提供者的收入及已完成的代扣。在自行划转平台收入所涉款项之前,应将自身数据与运营商报告进行核对,以免同一笔收入及其相关代扣款项被重复核算。
运营商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法》的规定代扣社会缴费。《税法典》第721条未对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规定单独费率,也未将其费率等同于其他缴费的费率。因此,计算时必须采用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法律针对相应缴费人类别和期间规定的参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如果个体经营者从多个来源取得收入,建议单独核算平台收入。采用这种方法,可以将平台收入与特定运营商的数据进行核对,确定与之相关的代扣款项,并清楚保留收入计提、报告期和已划转款项之间的对应关系。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专门规范个体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特点。该条不包含平台外取得收入所涉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费的计算规则。因此,上述由运营商代扣的程序适用于通过相应互联网平台开展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常见问题
个体经营者在2026年是否必须缴纳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费? — 个体经营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工作时,运营商代扣和划转社会缴费,其中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法》规定的缴费。在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该规则。
如果个体经营者通过移动应用程序工作,由谁划转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费? — 如果该服务属于互联网平台,且自然人采用个体经营者特殊税收制度并作为服务提供者,则社会缴费由平台运营商代扣并划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费能否按1%的费率计算?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未对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规定该费率。该条规定,运营商应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法典》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法》代扣社会缴费。
是否需要自行从平台收入中划转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费? —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个体经营服务提供者的社会缴费由互联网平台运营商代扣并划转。服务提供者应将收入和代扣款项与运营商报告进行核对,以便正确反映报告期内的结算。
会计人员应核查个体经营者的哪些事项? — 是否采用特殊税收制度、经营活动是否符合许可清单、所使用的服务是否具有互联网平台身份、运营商信息、平台收入金额、报告期以及运营商反映的代扣款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