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年增值税”这一查询通常是指比较不同时期的税率、办理税务登记的门槛以及税务处理规则。哈萨克斯坦的会计人员在进行此类比较时,应依据具体年度有效的《税法典》版本。所提供的官方文本未包含部分历史税率和门槛,因此下文分析了经确认且适用于2026年工作的现行规定,以及其他年度各项指标的比较方法。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历年增值税:如何正确比较各个期间
仅按税率高低比较增值税是不够的。变更可能涉及应办理税务登记的主体范围、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的条件、营业额的确定程序以及税务核算要求。因此,会计人员至少应按照以下参数编制变更表:
- 办理强制或自愿税务登记的依据;
- 适用的税收制度;
- 具体营业额适用的税率;
- 交易发生日期;
- 税务登记所用营业额的确定程序;
- 营业额最高门槛;
- 分类税务核算要求。
税务核算以坚戈为单位,采用权责发生制。交易及其他事项的结果按照其实际发生时间确认,包括自完成工作、提供服务、装运或移交商品之日起确认,而不是在收到或支付款项之日确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4条)。因此,对于跨期合同,不能自动以合同签订年度或付款年度为准:必须确定交易发生的时点,并适用相应期间有效的法律版本。
正因如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历年增值税”表格应注明各项规定的有效日期,并附上《税法典》相应版本的链接。未注明每项指标适用期间的表格,可能导致在确定登记义务和在税务核算中反映交易时发生错误。
会计人员在2026年应考虑的事项
2026年的增值税税率为16%。在确定是否需要办理税务登记时,必须单独考虑《税法典》第99条的规定。该条规定了增值税纳税人的自愿、强制和附条件税务登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99条)。
国家机关、居民法人的结构分支机构、从事私人执业的人员、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纳税人以及自然人无需办理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登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99条)。
强制登记和自愿登记均根据纳税人向其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的税务申请,在纳税人数据库中办理。登记自提交申请之日起生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99条)。
办理税务登记后,负责人以及负责与预算结算的人员(如已指定)必须在税务机关了解电子发票信息系统及电子发票的开具程序。在法人登记或变更登记资料以及更换负责人时,应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对负责人进行生物识别身份验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99条)。
会计人员应依次确定税收制度以及该主体是否属于可以办理税务登记的类别,然后计算营业额并将其与规定门槛进行比较。这样的顺序可以避免机械地将门槛适用于依法无需办理登记的主体。
历年增值税门槛与税务登记
办理税务登记的门槛是最常按年度查询的指标之一。2026年的营业额最高门槛为相应财政年度1月1日有效的月度计算指标的10 000倍。月度计算指标为4 325坚戈时,门槛为43 250 000坚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99条)。
为办理税务登记之目的,营业额应从《税法典》第101条规定的日期起,按照《税法典》第449条第1款第1)项和第2)项所列营业额之和累计确定。因此,会计人员仅将会计核算数据中的总收入与门槛比较是不够的:必须按照税务登记所规定的营业额构成专门进行计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99条)。
会计人员在核查时应:
- 确定公司在所需期间适用的税收制度。
- 核实公司是否属于应办理增值税税务登记的主体。
- 确定计入门槛计算的营业额构成。
- 从《税法典》规定的日期起累计计算营业额。
- 将结果与相应财政年度有效的门槛进行比较。
- 将所适用的规定版本和计算资料保存在税务档案中。
如果公司在2026年适用特别税收制度,则属于无需办理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体。因此,应首先根据第99条核实纳税人的身份,然后再判断门槛计算是否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99条)。
不得将某一年度的门槛数值沿用至另一年度:该门槛以相应财政年度1月1日有效的月度计算指标表示。进行历史比较时,必须使用所比较期间对应的月度计算指标和税法规定版本。
文件、超过增值税门槛及实际操作
纳税人根据税务核算结果,按纳税期确定应税对象及与征税有关的对象。存货核算依照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和(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会计核算与财务报告的法律要求进行。同时,为征税目的,存货价值的确定不考虑因将其减记至可变现净值以及随后转回该项减记而产生的变化。存货计价方法的变更自纳税期开始时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4条)。
如果《税法典》对某些类别规定了不同于一般规定的征税条件,则在计算纳税义务时不得合并这些类别的对象。应单独列示的类别尤其包括经营活动类型、商品销售营业额、工程和服务营业额、收入类型、建设项目以及税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纳税人必须在《税法典》规定的情形下进行分类税务核算,并在税务会计政策中自行规定其程序。其中尤其应注明共同收入和费用清单,以及在单独列示类别与其他活动之间分摊这些收入和费用的方法。以简化申报为基础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纳税人,在取得按一般规定征税的收入时,应对此类收入单独进行税务核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实际操作程序可以如下:
- 确定税收制度以及该主体能否办理税务登记;
- 根据权责发生制确定交易发生日期;
- 核查相应期间有效的规定和税率;
- 累计计算用于税务登记的营业额;
- 将其与按照相应年度月度计算指标计算的门槛进行比较;
- 单独列示《税法典》要求进行分类税务核算的类别;
- 将计算资料与原始凭证及法律依据一并保存。
这种方法使“历年增值税”查询不再只是查找一个数字,而是对每个期间的税率、登记身份、门槛和税务核算规则进行依次核查。
常见问题
能否编制一份通用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历年增值税税率表? — 可以根据各期间的官方法律版本编制表格。每个数值均须注明其生效日期和终止日期。2026年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
如何确定2026年的增值税门槛? — 最高门槛为财政年度1月1日有效的月度计算指标的10 000倍。月度计算指标为4 325坚戈时,即为43 250 000坚戈。营业额按照《税法典》第99条的规则累计计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99条)。
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纳税人是否应办理增值税登记? — 不需要。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纳税人被列入无需办理增值税纳税人税务登记的主体名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99条)。
增值税登记自何日起生效? — 税务登记根据税务申请办理,并自向纳税人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交该申请之日起生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99条)。
如何确定交易在税务核算中的确认期间? — 按照权责发生制,交易结果根据交易实际发生的时间确认,而不是根据收到或支付款项的日期确认。对于商品、工程和服务,尤其应考虑装运、移交、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的日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4条)。
何时需要进行分类税务核算? — 在《税法典》规定的情形下,对征税条件不同的类别进行分类税务核算。核算程序以及共同收入和费用的分摊方式应在税务会计政策中予以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