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并不存在适用于所有科研技术服务的统一GWS代码:应根据合同的具体标的和实际完成的服务选择代码;在满足条件并具备《税法典》规定的文件时,科研工作、科研技术工作和试验设计工作的支出可予以扣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69条)。
什么是GWS代码及其适用场景
GWS是工程和服务种类目录,用于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填写电子发票。如果机构提供科研技术服务并开具电子发票,应为服务行选择目录中的相应项目。选择时应考虑具体交易的内容,而不是承包方的一般经营方向。
合同、验收单和电子发票中的服务名称与所选GWS代码在含义上应保持一致。例如,如果合同成果是技术开发,则只有在交易标的确实是咨询而非实施开发时,才适用咨询服务类别中的代码。
如何为科研技术服务选择代码
“科研技术服务”这一表述可能涵盖不同种类的工作。选择代码时,应先确定向客户交付的成果:
- 科学研究——基础研究或应用研究,其成果以科学活动或科研技术活动报告的形式编制;
- 试验设计和技术开发——制作样品、开发技术、编制设计文件或工艺文件;
- 试验、测量和分析——实验室研究、试验以及出具相应的记录或结论;
- 工程和设计服务——技术设计、计算以及合同规定的其他工程工作;
- 科研技术咨询——编制专家结论、分析技术和提供咨询支持。
操作步骤:
- 查看合同标的和技术任务书,然后摘录描述服务内容及最终成果的表述。
- 根据这些表述在现行GWS目录中查找项目。查找时也应使用含义相近的词语:“研究”、“开发”、“试验”、“分析”、“设计”、“工程”。
- 将找到的项目说明与实际成果进行比对,包括报告、样品、试验记录、结论或文件。
- 选择最具体且符合服务内容的项目。只有在目录中没有更准确的说明时,才使用其他服务项目。
- 将确定的对应关系记录在内部表格或其他会计文件中,并将其应用于内容相同的交易。
仅有服务名称或GWS代码不足以进行税务扣除。对于自行开展的科研工作、科研技术工作和试验设计工作,应以科学和(或)科研技术活动报告以及证明相关支出的文件为依据。购买此类工作时,必须具备实际履行完毕的技术任务书和已完成阶段的验收单。此外,该条还规定须具备科学领域授权机关的通知,并将购买和安装固定资产的支出以及其他资本性支出排除在此项扣除之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69条)。
如果一份合同项下提供多项内容不同的服务,例如研究及后续试验,宜在电子发票中分别列行,并为每项服务填写相应代码。此类拆分应以合同、技术任务书和原始凭证为依据。
2026年哪些主体需要考虑这一事项
该事项涉及:
- 根据合同开展科研工作、科研技术工作和试验设计工作的科研机构及高校;
- 出具研究、试验和测量结果的检测实验室及中心;
- 工程和设计公司;
- 转让自行开发成果或知识产权客体权利的企业;
- 接收电子发票并核对服务是否符合合同、验收单和技术任务书的客户方会计人员。
自2026年1月1日起,适用新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更新会计政策和内部规程时,应使用现行条款编号及法规的最新表述,而不能继续引用依据旧版法典编制的文件。
就《税法典》而言,如果科学和(或)科研技术活动(包括开展科学研究以及使用或转让知识产权客体)由经科学领域授权机关认证的主体开展,则归属于社会领域活动。若要将机构认定为从事社会领域活动的机构,相应活动种类的收入连同法典规定的收入应不低于年度总收入的90%(《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5条)。仅在电子发票中注明服务具有科研性质,并不能替代这些条件。
取决于服务种类的税务要点
在办理科研技术服务时,会计人员不仅应考虑GWS代码,还应考虑交易内容和证明文件:
- 增值税。免税仅适用于《税法典》中明确列明的营业额。关于免税营业额的一般规定列出了相关交易并援引第475–478条;第474条并未仅因服务具有科学或科研技术性质而对所有此类服务规定一般性免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4条);
- 客户方支出扣除。对于购买的科研工作、科研技术工作和试验设计工作,必须具备实际履行完毕的技术任务书和已完成阶段的验收单。根据该规定,资本性支出不得扣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69条);
- 购买专有权。为后续商业化而向法典所列高校、科研机构、自治教育机构和初创企业购买专有权的支出,可依据已登记的许可合同或专有权转让合同进行扣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69条);
- 机构身份。在将科学或科研技术活动归属于社会领域活动时,主体是否经科学领域授权机关认证以及相应收入是否达到规定比例具有重要意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5条)。
因此,应在分析合同标的后选择GWS代码,并根据交易内容及适用规定的条件进行税务核算。仅有一个目录代码,在缺少《税法典》规定的依据和文件时,不能证明享有扣除或增值税免税的权利。
实务中如何避免错误
- 维护统一的对应目录。编制“服务种类—GWS代码—合同表述—服务成果—选择依据”内部表格。在会计系统中,可将代码固定在服务项目卡中,并为不同交易分别建立项目卡。
- 核对合同、技术任务书、验收单和电子发票。各文件中的表述详略可以不同,但必须能够明确对应已订购、已完成及电子发票中列示的服务。
- 核查扣除所需文件。对于购买的科研工作、科研技术工作和试验设计工作,应核实是否具备已履行的技术任务书、已完成阶段的验收单,以及是否满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69条规定的其他条件。
- 不要未经分析就照抄交易对方的代码。即使商业名称相似,服务的实际内容和成果也可能不同。
- 核查项目是否有效。根据新合同首次开具电子发票前,应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的现行目录版本中查找代码,并将其说明与交易进行比对。
- 拆分不同服务。如果文件允许区分独立成果,应将其分别列行,使每种服务均有对应的名称和代码。
- 更正已发现的不一致。如果在开具电子发票后发现代码与实际服务不符,应按照规定的更正程序修正电子文件。
常见问题
是否有一个适用于所有科研技术服务的通用GWS代码? — 没有。应根据服务的具体内容及其成果选择代码,包括研究、开发、试验、设计、工程或咨询。选择依据是合同、技术任务书和履约文件。
如果目录中没有准确的服务名称,该怎么办? — 将合同内容和工作成果与现行项目的说明进行比对,并选择最具体的适用项目。应在内部对应表中记录选择依据。如果没有更准确的项目,则使用其他服务的一般项目。
如果合同中包含多种工作,是否可以只填写一个代码? — 如果这些工作构成成果不同的独立服务,应在电子发票中分别列行,并为每一行选择代码。拆分应符合合同、技术任务书和验收单,而不能仅在开具发票时人为拆分。
GWS代码是否影响增值税? — 代码用于描述服务种类,但增值税免税依据由《税法典》确定。第474条列出了免税营业额,并援引第475–478条;其中并未仅根据名称对所有科研技术服务规定一般性免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4条)。
客户方扣除所购买科研技术工作的支出需要哪些文件? — 实际履行完毕的技术任务书和已完成阶段的验收单。扣除还与是否具备科学领域授权机关的通知有关;根据该规定,固定资产及其安装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不得扣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69条)。
是否需要因2026年实施新《税法典》而重新审核代码? — 代码本身应根据现行GWS目录和交易内容选择。同时,应更新内部文件中对《税法典》条款的引用:特别是科研工作、科研技术工作和试验设计工作支出的扣除规则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69条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