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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现金业务:种类及单据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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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现金业务:种类及单据办理

СТ
Сапа Т.И. — 1C 与会计专家,实战型讲师
由BuhGPT编辑部编写

现金业务是指与现金有关的操作:收款、付款、清点、分类、包装和保管。对于哈萨克斯坦的会计人员而言,现金管理不仅意味着在会计核算中反映收入和支出,还意味着正确办理每项业务的单据。2026年,应区分企业自身的现金业务、货币结算时现金结算机的使用以及服务银行办理的业务:下述哈萨克斯坦国家银行专项规则直接规范银行现金柜台的工作。

现金业务的办理与核算

现金业务的会计核算应能够追踪现金从原始凭证到会计系统记录的流转过程。为此,企业需要建立连贯的内部流程:

  • 确定负责现金收付和保管的员工;
  • 使用相应的原始凭证办理资金收入和支出;
  • 核对金额、付款用途、日期及业务参与方的信息;
  • 及时在会计核算中反映资金流动;
  • 核对单据、会计记录与库存现金的实际余额;
  • 按照企业规定的程序保存业务证明材料。

现金业务核算不应仅限于录入会计分录。原始凭证中的错误可能会延续到会计账簿、报表和核对结果中。因此,会计人员最好分两个阶段实施控制:首先检查业务依据及单据办理情况,然后检查其在软件中的记录是否正确。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进行货币结算时,应使用具有数据记录和(或)传输功能、且型号已列入现金结算机名录的现金结算机,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在没有公用电信网络的地区,纳税人使用不传输数据的现金结算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110条)。

通过银行进行的结算与现金业务构成一个单独的业务领域。银行为客户办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银行和银行业务法》第22条规定的银行业务及其他业务所需的现金收付。《银行现金业务规则》第3款还将现金兑换、换钞、清点、分类、包装和保管列为现金业务。二级银行免于使用现金结算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110条)。

现金业务的单据办理

现金业务单据应注明由谁、何时、依据什么以及按何金额交付或收取现金。公司内部所需的具体单据组合,应结合业务性质、会计政策和适用要求确定。不得以银行单据或现金结算机小票替代内部现金业务单据:这些单据证明的是业务的不同事项。

使用现金结算机时,必须在开始从事货币结算相关业务前向税务机关登记。对于已支付的商品销售、已完成的工作或已提供的服务金额,应向购买方开具现金结算机小票,或者在税法规定的情形下开具商品销售凭证。企业还应确保税务机关工作人员能够检查现金结算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111条)。

关于银行收取现金,《规则》第17款规定了两种收款单据:现金缴款单和现金收入凭单。根据第18款,此类单据的格式由银行自行制定,但必须包含必填信息。其中包括单据名称和编号、编制日期、客户信息、大小写金额、资金用途、银行信息,以及现金业务人员和客户的信息与签名。

收取资金时,现金业务人员应识别客户身份,检查现金的真伪及是否可流通,将实际金额与单据进行核对,签署单据并出具业务办理凭证。第20款规定,现金收取和清点应在客户在场的情况下进行。

银行支付现金由《规则》第29–31款规范。办理依据为支票或现金支出凭单。支出单据中应注明编号和日期、客户与银行信息、大小写金额、支付用途、现金业务人员信息及双方签名。

对于法人或个体经营者,第29款规定,应最迟在支付前一个工作日按照银行内部文件规定的程序提交现金提取申请。如果现金柜台已有所需金额,银行可以在申请当日无须申请单直接支付。

控制规则及1С操作

企业内部的现金业务办理规则最好按照清晰的顺序予以规定。付款前,会计人员应检查业务依据、参与方权限和单据详细信息。收取或支付现金时,应记录实际交付的金额。业务完成后,将其录入会计系统,并将记录与原始凭证关联。随后核对发生额和余额。

在1С中处理现金业务时,应使用与实际经济事项相符的单据,而不应仅为了生成所需会计分录而选择单据格式。版块、命令和单据的名称可能因软件配置及版本而异,因此应结合所用信息库的发行版本确定具体操作路径。

1С中的实际控制可以包括:

  • 检查日期、企业、现金柜台和业务类型;
  • 根据业务实质需要填写交易对手或报账人员;
  • 注明付款用途和依据单据;
  • 在单据过账前检查金额;
  • 查看生成的会计记录;
  • 将电子单据与纸质或电子原始证明进行核对。

银行现金业务有其自身的办理程序。根据《规则》第4款,银行有权按照自身营业时间在工作日、休息日和非工作节假日办理此类业务。因此,公司应提前直接向服务银行了解现金柜台的营业时间和现金预约程序。

常见问题

哪些业务属于银行现金业务? — 《规则》第3款将现金收付、换钞、兑换、清点、分类、包装和保管列为银行现金业务。

结算时何时需要使用现金结算机? —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进行货币结算时,必须使用具有数据记录和(或)传输功能的现金结算机,税法另有例外规定的除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110条)。

通过现金结算机结算时必须向购买方出具什么? — 应就已支付金额开具现金结算机小票,或者在税法规定的情形下开具商品销售凭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111条)。

向银行存入现金时使用哪些单据? — 根据《规则》第17款,银行依据现金缴款单或现金收入凭单收取现金。

银行支付现金使用什么单据办理? — 第29款规定使用支票或现金支出凭单。对于法人和个体经营者,还应按照银行内部规则提前提交申请;但现金柜台已有所需金额并在申请当日支付的情形除外。

可以在向银行申请当日提取现金吗? — 可以,如果现金柜台有所需金额:第29款允许在申请当日无须提前申请,向法人或个体经营者支付现金。

如何在1С中正确处理现金业务? — 应根据业务的实际内容选择单据,完整填写详细信息,检查生成的记录,并与原始凭证核对。具体操作路径取决于1С的配置和版本。

资料来源

常见问题

哪些业务属于银行现金业务?
《规则》第3款将现金收付、换钞、兑换、清点、分类、包装和保管列为银行现金业务。
结算时何时需要使用现金结算机?
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进行货币结算时,必须使用具有数据记录和(或)传输功能的现金结算机,税法另有例外规定的除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110条)。
通过现金结算机结算时必须向购买方出具什么?
应就已支付金额开具现金结算机小票,或者在税法规定的情形下开具商品销售凭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111条)。
向银行存入现金时使用哪些单据?
根据《规则》第17款,银行依据现金缴款单或现金收入凭单收取现金。
银行支付现金使用什么单据办理?
第29款规定使用支票或现金支出凭单。对于法人和个体经营者,还应按照银行内部规则提前提交申请;但现金柜台已有所需金额并在申请当日支付的情形除外。
可以在向银行申请当日提取现金吗?
可以,如果现金柜台有所需金额:第29款允许在申请当日无须提前申请,向法人或个体经营者支付现金。
如何在1С中正确处理现金业务?
应根据业务的实际内容选择单据,完整填写详细信息,检查生成的记录,并与原始凭证核对。具体操作路径取决于1С的配置和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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