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医疗保障量(ГОБМП)与强制社会医疗保险(ОСМС)是哈萨克斯坦医疗服务的不同融资体系。ГОБМП是指免费医疗保障量,ОСМС是指强制社会医疗保险。《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还将提供ГОБМП、国家缴纳ОСМС缴费以及在ОСМС体系内提供医疗服务分别列为不确认为个人所得的物质利益类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67条)。
对会计人员而言,正确区分医疗服务和ОСМС结算具有实际意义。ОСМС提拨款和缴费按照强制社会医疗保险法律规定进行核算。上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条款并未规定从员工收入中单独扣缴名为“ГОБМП”的款项。
ОСМС与ГОБМП:对会计人员有何区别
ГОБМП是指由预算资金承担的医疗服务保障量。个人在获得此类服务时取得的物质利益不计入其所得。相同的税务处理方式也适用于ОСМС体系内提供的医疗服务,以及国家依据强制社会医疗保险法律缴纳的ОСМС缴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67条)。
因此,不应将个人获得医疗服务与雇主向其支付所得混为一谈。在计提工资时,会计人员处理的并非向员工提供的医疗服务价值,而是法律规定的ОСМС提拨款和缴费。
为进行会计核算,必须按照经济实质区分ОСМС款项:
- 雇主的提拨款作为与雇主义务相关的款项核算;
- 个人的缴费与雇主提拨款分开核算;
- 国家缴纳的ОСМС缴费不确认为个人所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67条);
-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在归集提拨款和缴费、采购医疗服务以及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能方面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7条)。
基金服务免征增值税体现的是基金自身业务的税收制度。该规定不能取代雇主计算提拨款和缴费的规则,也不决定具体个人可获得的医疗服务范围。
因此,应将个人在ГОБМП或ОСМС范围内获得何种医疗服务的问题与结算问题区分开来,即所得取得者具有什么身份、相关款项是否属于缴款计征对象,以及由谁履行相应义务。
如何在200.00表中反映ОСМС
编制200.00表时,应将ОСМС相关信息与其他强制性付款指标区分开来。会计人员务必确保申报表与报告期内每个月的工资计算数据和会计登记簿相符。
建议依次检查各项指标:
- 确定所得取得者及付款依据;
- 将支付给员工的款项与依据民事法律性质合同向个人支付的报酬区分开来;
- 区分雇主提拨款金额与个人缴费金额;
- 将工资结算表的月度数据与ОСМС登记簿进行核对;
- 检查季度合计是否等于该季度各月指标之和;
- 避免将ОСМС款项与社会税及社会提拨款混淆。
这种内部检查程序可以追溯申报表中每项指标的来源。如果总额由多个付款类别组成,最好在登记簿中保留按个人、月份和款项类型划分的明细。
依据民事法律性质合同付款时需要特别注意。不得自动按照与员工工资相同的设置处理此类款项:首先应确定个人身份、付款性质以及税务代理人对相应款项承担的义务。
申报表的一般信息和ОСМС指标必须属于同一纳税人和同一报告期。提交表格前,建议将个人识别号或商业识别号、报告季度、申报表类型以及会计系统中的金额与已编制的报表进行核对。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对个人获得医疗服务的税务地位另有规定。提供ГОБМП、ОСМС体系内的医疗服务以及国家缴纳ОСМС缴费,均不确认为个人所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67条)。因此,此类国家支持不应作为雇主付款计入员工的应税所得。
ОСМС、ГОБМП与命令:2026年应检查什么
针对“ОСМС ГОБМП命令”这一查询,首先应确定文件的调整事项。一项规范性法律文件可能规定款项的计算和划转程序,另一项可能规定医疗服务的提供规则,第三项则可能规定报表编制程序。脱离命令的调整事项和现行版本,仅使用其编号是不正确的。
为计算工资,会计人员需要适用关于缴款人、计征对象、费率、限制、例外以及提拨款和缴费划转程序的规定。填写200.00表时,还须适用相应报告期内现行的税务报表编制程序。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从个人所得征税层面确认了ГОБМП与ОСМС的区别:其中分别列明了提供免费医疗保障量、国家缴纳ОСМС缴费以及在ОСМС体系内提供医疗服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67条)。
对医疗机构而言,其所提供服务的性质也具有重要意义。如果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对活动类型及相关所得占比规定的条件,法人可被认定为从事社会领域活动的组织。由持有医疗活动许可证的医疗卫生主体提供医疗服务,属于社会领域活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5条)。
仅有提供医疗服务这一事实,尚不足以证明符合为社会领域组织规定的全部条件。适用该身份时,必须综合考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5条的各项要求,包括相关活动所得的规定占比。
此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在归集提拨款和缴费、向医疗卫生主体采购服务以及履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能方面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7条)。该条款仅适用于所列明的基金服务。
会计人员在实务中应如何操作
可以按照以下方式开展工作检查:
- 确定所得取得者的身份和付款的文件依据。
- 确定付款类型及其所属期间。
- 确定雇主的提拨义务以及计算、扣缴和划转缴费的义务。
- 区分属于雇主的金额和属于个人的金额。
- 将计算结果与付款日有效的ОСМС法律版本进行核对。
- 检查各项指标是否按月反映在会计登记簿和200.00表中。
- 将季度合计与三个月的数据之和进行核对。
- 保留按个人和款项类型划分的计算明细。
如果组织依据民事法律性质合同与个人合作,应对此类付款进行单独分析。合同的存在本身不能替代对取得者身份、报酬性质以及支付所得者所承担义务的检查。
如果组织本身提供医疗服务并适用有关社会领域活动的规定,会计人员必须检查是否持有医疗活动许可证、所得构成以及是否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5条规定的所得占比。应根据会计数据,按相应纳税期的结果进行检查。
ГОБМП、ОСМС体系内医疗服务以及国家ОСМС缴费的价值不计入个人所得,因为此类物质利益已被明确列为不属于所得的类型(《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67条)。该规则应仅适用于该条所列明的服务和利益类型。
常见问题
ГОБМП与ОСМС是同一回事吗? — 不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分别列明了提供ГОБМП、国家缴纳ОСМС缴费以及在ОСМС体系内提供医疗服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67条)。
是否需要从工资中单独扣缴ГОБМП款项? — 不需要,上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条款未规定以此名称从工资中单独扣缴款项。在与员工结算时,应区分法律规定的ОСМС提拨款和缴费。
医疗服务的价值是否属于个人所得? — 提供ГОБМП和ОСМС体系内的医疗服务不确认为个人所得。国家依据ОСМС法律缴纳的ОСМС缴费也不属于所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67条)。
如何检查200.00表中的ОСМС数据? — 应将表中指标与逐月计算结果进行核对,分别检查雇主提拨款和个人缴费,然后将季度合计与三个月的数据进行核对。
如何核算依据民事法律性质合同向个人支付的款项? — 应结合取得者身份、付款性质及税务代理人的义务单独分析。不得自动将此类付款等同于员工工资。
基金服务是否免征增值税? — 是。社会医疗保险基金在归集提拨款和缴费、采购医疗服务以及履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能方面提供的服务免征增值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7条)。
医疗机构何时属于社会领域组织? — 法人必须同时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5条的各项条件。特别是,医疗服务应由持有医疗活动许可证的医疗卫生主体提供,且相关所得占比必须符合规定标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5条)。
计算ОСМС款项时应使用哪份文件? — 应适用计算日有效且规范相应款项类型的ОСМС法律规定;编制200.00表时,还应适用报告期内现行的税务报表填写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