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会计人员在进口时需要确定进口货物是否属于应税进口,而在出口时,则需要通过合同、申报单和货运单证证明货物已运出:这些规则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51条和第467条规定。
会计核算中的出口和进口是指什么
对于会计人员而言,出口和进口不仅是发运或接收货物。相关业务同时涉及与非居民之间的合同结算、货物流转、原始凭证,并在规定情况下涉及海关手续。因此,应将业务的税务定性与其实际内容及单证资料进行核对。
进口时,首先需要确定货物是否属于应税进口。应税进口包括运入或已经运入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境内,并根据欧亚经济联盟和(或)哈萨克斯坦海关法律规定应当申报的货物。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9条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除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51条)。
由此可得出一个实际结论:仅有外国供应商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确定具体供货业务适用的税务处理办法。会计人员必须将货物信息、运输方向和海关申报情况与交易单证进行核对。如果货物适用免税,则应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9条的相应规定确定免税依据和证明文件。
出口货物时需要注意,如果货物按照欧亚经济联盟和(或)哈萨克斯坦海关法律规定运出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则认定为出口。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例外情形外,此类货物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7条)。
为证明出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7条规定了一套单证,包括出口货物供货合同、带有所需标记的货物申报单副本以及货运单证副本。对于特定运输方式和货物种类,规定了专门的证明文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7条)。
外汇合同与资金汇回
根据与非居民签订的合同开展业务时,会计人员应妥善组织结算监控,以便将合同条款与实际付款、供货、货物验收及未使用预付款的退还情况进行核对。
合同中应明确约定供货和付款期限、债务币种、验收程序、预付款退还条件以及部分履约的后果。这些信息用于核查银行单证和原始凭证,并可据此确定各方的剩余债务。
如果非居民分阶段履行义务,会计人员必须对每批供货和每笔付款进行核对。付款金额、已验收货物的价值和未履行余额必须与相应合同条款及补充协议相关联。
供货、付款或退款期限的变更应形成书面文件。新条件必须及时记录在该业务的工作档案中,确保合同、银行单证、货物单证和会计数据所载信息一致。
签订合同前,会计人员宜核查:
- 是否确定了非居民履行义务的期限;
- 是否商定了付款程序和预付款退还条件;
- 是否注明债务币种和结算程序;
- 合同、账单和银行单证中的各方及结算信息是否一致;
- 是否规定了供货、验收和付款的书面证明;
- 是否规定了部分履约或交易条件变更时的处理程序。
交易条件发生变更时,会计人员应将补充协议与此前完成的付款和供货进行核对。应分别记录合同已履行部分、债务余额以及变更期限或结算金额所依据的文件。
特定货物的许可证
货物运输前,会计人员应从责任部门取得货物名称、特征、商品目录代码以及随附进出口单证的信息。这些数据对于正确核对合同、申报单和货运单证也是必需的。
进口的税务定性取决于货物是否需要申报以及是否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51条)。因此,货物单证应能够识别相关供货,并与办理海关手续时申报的数据相对应。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9条列出了进口免征增值税的情形。具体而言,其中包括特定种类的货物,以及置于规定免税的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对于若干免税依据,该条直接规定了证明文件或主管机关的确认文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9条)。
如果货物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境内进口,则需要单独考虑欧亚经济联盟进口业务适用的免税规定。例如,根据合同在保修服务框架内进口的货物可以免税;证明文件包括合同、货运单证、索赔文件以及经合同参与方确认的缺陷报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25条)。
不得等到发货之日才核查单证。应首先识别货物及其运输条件,随后确定办理程序和证明文件清单,再将其与合同及计划结算进行核对。
会计人员应按业务核查哪些事项
实际核查工作可以按照交易阶段开展。
签订合同前,需要核对交易对手信息、合同标的和结算条件、非居民履行义务的期限、退款程序及货物特征。合同措辞应能够将后续付款和供货与具体义务相关联。
付款或发货前,应确保合同单证、银行单证和货物单证之间不存在矛盾。对于进口,需要确定货物是否应当申报,以及是否存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增值税免税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51条和第479条)。
出口时,需要提前准备一套证明文件。通常包括供货合同、带有规定标记的货物申报单副本及货运单证副本。通过干线管道或输电线路运输货物时,以货物交接验收单代替货运单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7条)。
交易履行后,会计人员应将合同与实际付款、供货和验收情况进行核对。部分履约时,应分别核对已支付金额、已接收或已交付货物的价值以及债务余额。差异应能够通过合同条款及已正式办理的合同变更予以说明。
宜在该业务的会计档案中收集合同及其补充文件、付款单证、货物交付和验收文件、申报单及货运单证。如果适用增值税免税规定,则档案中应包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9条或第525条相应依据所规定的文件。
对于出口供货,应根据运输方式核查整套单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7条分别列明了临时和定期海关申报、通过管道或输电线路运输以及知识产权客体出口所需的文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7条)。
最终核对结果应体现合同标的、实际运输的货物、结算金额和税务依据之间的联系。这种方法有助于及时发现货物名称、数量、价值、交易对手资料及证明文件组成方面的差异。
常见问题
进口货物是否始终构成应税进口? — 否。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9条免征增值税的货物不属于应税进口。应根据具体货物和进口条件确定免税依据及其所需文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51条和第479条)。
货物出口适用什么规则? — 在遵守欧亚经济联盟和(或)哈萨克斯坦海关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将货物运出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认定为出口。除规定的例外情形外,出口货物的销售额适用零税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7条)。
哪些文件可以证明出口? — 通常包括出口货物供货合同、带有所需标记的货物申报单副本以及货运单证副本。对于特定运输方式和货物种类,证明文件的组成有所不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7条)。
进口预付款需要监控哪些事项? — 会计人员需要将已支付的预付款与实际供货、验收文件及未使用金额的退还情况进行核对。部分履约时,应单独确定合同项下的债务余额。
如何证明进口免征增值税? — 必须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9条中的具体免税依据,并收集该依据规定的文件。在欧亚经济联盟框架内进行保修服务时,应使用合同、货运单证、索赔文件以及经合同参与方确认的缺陷报告(《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25条)。
何时核查货物单证? — 应在付款、发货和实际运输之前进行核查。合同、申报单、货运单证和验收文件中的货物数据应能够识别为同一批供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