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租金税对哪些对象征税
出口租金税的征税对象是用于出口销售的原油和原油产品数量。因此,在确定征税对象时,考虑的不是取得收入或利润这一事实本身,而是出口产品的实物数量。
征税对象不包括地下资源使用者为以实物形式履行纳税义务而移交的出口矿产资源数量。如果该产品由代表国家的接收方销售,或者由该接收方授权代表国家进行销售的主体销售,则适用该排除规定。
因此,为正确确定征税对象,必须同时查明以下三项情况:
- 产品是否属于原油或原油产品;
- 是否用于出口销售;
- 相关数量是否属于以实物形式履行纳税义务所规定的排除范围。
哪些交易被认定为出口
就出口租金税而言,出口概念涵盖产品运输和销售的多种情形。
第一,在出口海关程序下将货物运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外,被认定为出口。此类交易依照欧亚经济联盟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海关法律办理。
第二,将货物从哈萨克斯坦运往欧亚经济联盟另一成员国境内也属于出口。这意味着,征税对象不仅可能在向欧亚经济联盟境外供货时产生,而且在联盟内部销售产品时,只要货物从哈萨克斯坦运往另一成员国,也可能产生。
第三,在欧亚经济联盟另一成员国销售来料加工产品,被认定为出口。这里是指原料此前从哈萨克斯坦运往该国进行加工,随后在该国境内销售所获得的加工产品的情形。
如何确定应税数量
数量的确定程序取决于出口供货的目的地。
向欧亚经济联盟关税区以外销售原油和原油产品时,采用完整货物申报单第35栏所列的数量。该数量用于计算由海关机关征收的关税和其他款项,或用于其他海关目的。
如果产品销往欧亚经济联盟另一成员国境内,则按照运输机构的货物交接验收单中所列的数量确定征税对象。应采用在出口供货路线起点于哈萨克斯坦境内办理的交接验收单。
因此,根据交易地域的不同,证明产品数量的文件也有所区别:
- 运往欧亚经济联盟境外时,以完整货物申报单为依据;
- 向欧亚经济联盟另一成员国供货时,以运输机构在路线起点办理的交接验收单为依据。
计算前应核查的事项
纳税人首先应确定具体供货的法律模式和单证模式。应核对合同、运出方向、产品种类以及载明其数量的文件。
需要特别注意区分向欧亚经济联盟境外供货和向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供货:两者规定了不同的文件,作为确定应税数量的依据。此外,还应单独核查产品是否属于地下资源使用者为以实物形式履行纳税义务而移交并代表国家销售的数量。
实际核查程序可以如下:
- 确定出口产品的种类。
- 确认货物已运出或发生被认定为出口的销售。
- 确定目的国以及相应的数量单证证明程序。
- 核对货物申报单或交接验收单中的数量。
- 核查对为以实物形式履行纳税义务而移交的产品是否适用排除规定。
常见问题
出口收入本身是否缴纳租金税? — 征税对象是出口原油和原油产品的数量。关于征税对象的规定并未将其界定为收入或利润金额。
向欧亚经济联盟另一国家供应石油是否视为出口? — 是。从哈萨克斯坦将货物运往欧亚经济联盟另一成员国境内,就该税而言被认定为出口。
向欧亚经济联盟国家供货时,哪份文件用于证明数量? — 采用运输机构在出口路线起点于哈萨克斯坦办理的货物交接验收单。
运往欧亚经济联盟境外时如何确定数量? — 按完整货物申报单第35栏所列的数量确定。
移交给国家的所有数量是否均从征税对象中排除? — 排除规定适用于法规所规定的、由地下资源使用者为以实物形式履行纳税义务而移交,并由获授权主体代表国家销售的矿产资源数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