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对于会计人员而言,税额可以是计算税额、核定税额或已缴税额:每项指标均按照单独的规则确定,不应自动等同于其他指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9条)。
什么是税收和税收征管
在税务实务中,会计人员依次确定适用规定、计算金额、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该金额并监督缴纳情况。同时,税款计算和向预算缴款属于不同阶段,必须分别核算其结果。
税收征管就会计人员的工作而言,包括确定和履行纳税义务。在实践中,这意味着需要确定适用规则、收集证明文件、在考虑规定的调整、优惠、扣除或减免后计算税款、提交纳税申报表并监督与预算的结算。
计算税额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表中确定的税款、预算缴款或社会缴费金额。此外,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下,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授权机关确定的金额也可以认定为计算税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9条)。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9条,此类情形包括:
- 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授权机关提供的信息确定交通工具税或个人财产税;
- 税务机关计算报告纳税期第一季度的企业所得税预缴款;
- 国家授权机关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事由确定金额。
因此,在会计工作中,必须区分自行计算的金额、主管机关依据规定事由确定的金额以及实际作为税款到账的金额。应根据申报资料、个人账户数据以及与预算结算的相关文件核对这些指标是否一致。
计算税额、核定税额和已缴税额有何区别
计算税额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在纳税申报表中计算得出的金额,或者是在法典列明的情形下由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授权机关确定的金额。因此,会计人员通常会将自行计算的结果与已提交申报表中的指标以及税务机关反映的信息进行核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9条)。
核定税额是税务机关根据税务检查结果、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检查结果通知提出申诉后的审理结果,或者依据国家授权机关提供的信息确定的金额。国家授权机关在法典规定的职权范围内确定的金额也被认定为核定税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9条)。
计算税额和核定税额是在考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调整、优惠、扣除或减免后得出的计算结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9条)。会计人员必须确保用于计算并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的指标具有文件证明。
已缴税额是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已缴纳的税款或预算缴款,包括已抵扣用于缴纳相应税款或缴款的金额。税务机关或司法执行员为清偿欠税而追缴的金额也属于已缴税额。某一期间的已缴税额,应扣除在同一期间内抵扣或退还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9条)。
社会缴费适用单独规定: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转缴的金额,或者税务机关追缴的金额,被认定为已缴金额。在相应期间内,应从中扣除该期间退还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社会缴费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9条)。
在实践中,建议分别核对:
- 根据会计核算和税务核算数据进行的计算;
- 申报表或计算表中反映的金额;
- 个人账户中反映的金额;
- 付款文件;
- 抵扣、退税和追缴金额。
此类核对有助于发现纳税申报表所列金额、主管机关核定金额与实际预算结算状况之间的差异。
什么是税前扣除和不可退还税款
如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的相应规定允许,则在计算税款时应考虑税前扣除。第119条规定,计算税额和核定税额应在考虑法典规定的调整、优惠、扣除或减免后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9条)。
仅在会计核算中确认费用,并不能成为自动减税的依据。在适用扣除之前,会计人员应确定允许就具体税种和交易进行扣除的规定,核查是否满足该规定所设定的条件,并确认是否具备证明计算所用指标的文件。
在会计实务中,“不可退还税款”一词用于指在具体交易中不予退还且不得申请补偿的金额。核算此类金额时,首先必须确定税种、交易内容和适用的会计处理方法。仅凭其名称,不足以将该金额确认为费用或计入资产成本。
退还和抵扣必须与税前扣除区分开来。税前扣除参与计算税额或核定税额的计算,而抵扣和退还则在确定相应期间的已缴税额时予以考虑。特别是,某一期间的已缴税款或预算缴款,应减去同一期间内已抵扣或退还给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9条)。
会计人员在2026年应如何处理
税务工作可按以下顺序进行核查:
- 确定与交易相关的是何种税款、预算缴款或社会缴费,以及由谁进行计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国家主管机关。
- 确定适用于相应纳税期和具体交易的规则。
- 核查计算中采用的调整、优惠、扣除或减免所依据的文件和事由。
- 计算应履行的义务,并将结果与纳税申报表中的指标进行核对。
- 提交申报表后,核查个人账户中反映的金额,包括税务检查结果或申诉审理结果(如有)。
- 核对付款、抵扣、退还和追缴金额,因为在确定该期间的已缴金额时应考虑这些业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9条)。
- 如有差异,应确定其原因:计算差异、检查结果、国家授权机关提供的信息、抵扣、退还或追缴。
申报和缴纳期限应根据相应税种、缴款和纳税期分别确定。因此,会计人员应采用专门适用于具体义务的规则,不得将针对其他税种或缴款规定的程序套用于该义务。
常见问题
通俗地说,什么是税收? — 对会计人员而言,税收是根据适用规则计算、在纳税申报表中反映并缴入预算的金额。在核算中,应区分计算、主管机关核定和缴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9条)。
什么是税收征管? — 这是确定适用规则、计算税款、在申报资料中反映指标以及监督与预算结算的实际工作。
什么是税前扣除? — 这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计算要素。计算税额和核定税额应在考虑允许的扣除以及调整、优惠和减免后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9条)。
核定税额与已缴税额有何区别? — 核定税额由税务机关或其他国家授权机关依据规定的事由确定。已缴税额反映付款、抵扣或追缴金额,并扣除相应期间内已抵扣和退还的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9条)。
哈萨克斯坦的不可退还税款是什么? — 在会计实务中,这是指针对具体交易不予退还且不得申请补偿的金额。其会计处理方法应根据税种、交易内容和适用规定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