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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C:ZUP 3.1中核算民事法律性质合同(202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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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1C:ZUP 3.1中核算民事法律性质合同(2026年)

СТ
Сапа Т.И. — 1C 与会计专家,实战型讲师
由BuhGPT编辑部编写

什么是民事法律性质合同(GPH合同)?

GPH合同是客户与承包人之间为完成特定工作或提供服务而签订的协议。此类关系受《民法典》而非《劳动法典》调整。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企业法典》第35条第3款,不长期使用雇员劳动的自然人在取得以下类型的收入时,有权不登记为个体经营者(ИП):

  • 应在支付来源处纳税的收入;

  • 财产性收入。

如何界定此类人员? 对于此类人员完成的工作和提供的服务,法律规定了按承揽合同完成工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32章)和按有偿服务合同完成工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民法典》第33章)的概念。这些合同均属于民事法律性质合同(GPH合同)。

GPH合同的主要类型:

承揽合同:需要取得具体的物化成果时使用(例如装修办公室、编写程序、制作家具)。

有偿服务合同:服务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并在服务过程中被使用时适用(例如法律咨询、保洁服务、培训、审计)。

委托创作合同:用于创作艺术、文学、科学作品、软件或其他知识产品。

代理合同/代理协议: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或客户的名义执行委托,但费用始终由客户承担(例如寻找客户)。

委托合同: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并由其承担费用,实施特定法律行为。

行纪合同:行纪人根据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由委托人承担费用,实施一项或多项交易。

运输/货运代理合同:用于运输货物或组织该运输过程。

保管合同:一方承诺保管另一方交付的物品,并将其完好返还。

2026年,哈萨克斯坦民事法律性质合同(GPH合同)的有效期仍然不受法律限制,由双方协商确定。但自2026年起,此类合同的使用受到更严格的限制,并会间接影响其期限:

禁止替代劳动关系:如果GPH合同长期持续并具有劳动合同的特征(工作时间表、工作地点、每月固定付款),法院或劳动部检查时可能将其认定为劳动合同。

一次性性质:2026年,建议仅将GPH合同用于完成特定的一次性工作或服务,且须明确注明开始和结束日期。

税款和缴费:自2025–2026年起,GPH合同的承包人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强制性养老金缴费、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缴费以及社会保险缴费,这实际上使此类合同的税费负担与劳动合同相同。

保存期限:GPH合同原件和完工验收单须至少保存5年。

GPH合同应注明个人履行合同条款后应获得的工作(服务)报酬。如果在签订合同时无法确定最终应收金额,则合同中应注明其确定方式(例如,如果无法预先确定拟完成的同类工作总量,则应注明此类工作的单位价格)。
图1。“1C:哈萨克斯坦薪资与人力资源管理,3.1版”程序界面

截图显示了“1C:哈萨克斯坦薪资与人力资源管理,3.1版”程序界面。系统中已打开用于登记GPH合同的“合同(工作、服务)”原始单据创建表单。

“合同条款”选项卡:

金额:工作总价为200 000,00。

付款方式:切换按钮设置为“根据完工验收单”选项。

这是关键设置。选择“根据验收单”付款,意味着仅登记该合同不会导致系统在月末自动计提款项。要将金额纳入核算,必须创建一份确认服务已经完成的中间单据。

图2。完工验收单

由于合同本身(上一张截图中)注明付款条件为“根据完工验收单”,因此正是该单据构成付款依据。过账此验收单,即向程序发出如下信号:服务已经提供,可以计提报酬并代扣税款和缴费(个人所得税、强制性养老金缴费、强制性社会医疗保险缴费以及社会保险缴费)。

图3。计提单据

截图中,您正在使用名为“按合同计提……”的专用单据。通常,当需要在月末之前单独、紧急地(在结算期间内)为承包人计提并支付款项时,会使用该单据。如果所有款项都在月末统一计提,这些数据将自动进入通用的“薪资与缴费计提”单据。

流程总结:

  • 已签订合同(约定条款)。

  • 已创建验收单(确认工作完成)。

    图4。同步

    在此截图中,我们打开了“1C:ZUP”和“1C:会计”之间的数据同步设置。该工具可将“在会计核算中反映薪资”单据从人力资源数据库“实际”传输到会计数据库。

    现在需要做什么? 要完成整个流程并在会计系统中生成分录,请执行以下操作:

    在右侧打开的窗口中,点击“保存并关闭”(Записать и закрыть)按钮以保存设置。

    在左侧窗口中,点击大的“同步”(Синхронизировать)按钮(带绿色箭头)。

    等待该过程完成。

    之后会发生什么:“在会计核算中反映薪资”单据将从ZUP中的“待发送”列表消失,并出现在“1C:会计”数据库中。会计人员只需进入自己的程序,在“薪资”部分找到该单据并将其过账。此时,资产负债表中将生成借方7210—贷方3387分录。至此,从GPH合同到会计分录的完整办理流程全部完成。

    图5。“单据过账记录”窗口

    截图中显示的是此前所完成全部工作的最终结果。这是“单据过账记录”窗口,其中显示通过“在会计核算中反映薪资”单据生成的会计分录(借方/贷方)。

    常见问题:如果雇员在同一组织内既按GPH合同工作,又按劳动合同工作,应如何适用基本扣除额?在计算基本工资和GPH合同收入(从税务代理人处取得的收入)时,是否对两类收入均适用30个月核算指标的基本扣除额,即同一自然人在同一组织内能否享受两次扣除?

    回答:不能,基本扣除额不会对同一组织内的同一自然人适用两次。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法律,在一个月内从同一税务代理人(组织)处同时取得雇员收入和GPH合同收入的自然人,其基本税收扣除额按以下顺序适用:第一顺位:适用于雇员收入(劳动合同项下的工资),但不超过该收入金额。第二顺位:如果基本扣除额尚未全部用完,其余额适用于根据GPH合同完成工作或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收入。例如(根据2026年的计算):如果雇员根据劳动合同取得的工资超过基本扣除额(30个月核算指标),则扣除额全部用于工资,不再对GPH收入给予扣除。如果工资较低,则仅将剩余差额用于GPH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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