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银行入账和扣款应根据银行对账单数据及证明文件在1C中反映;如果业务通过发票办理,其价值和金额指标应以坚戈列示,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可使用外币列示的情形除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209、492条)。
哪些银行业务应在1C中反映
非现金和现金业务的主要工作集中在“银行与现金”模块。根据配置,该模块可提供组织的银行账户、现金流项目、付款委托书和付款要求、银行对账单、现金业务凭证、预支款报告、资金划转、付款日历及资金管理工具。
会计人员的工作通常不是从录入单独的会计分录开始,而是先确定业务的经济实质。银行对账单中的同一笔资金变动可能表示向供应商付款、收到买方款项、退款、自有账户之间划转、缴纳债务或外汇业务。后续如何在会计核算中反映该金额,取决于所选择的业务类型。
过账凭证前应检查:
- 组织和银行账户;
- 业务日期;
- 付款人或收款人;
- 金额和币种;
- 付款用途;
- 合同和结算凭证(如适用);
- 现金流项目;
- 业务是否与银行对账单一致。
命令名称和字段组成可能因1C的配置和版本而异。会计人员应以实际使用的数据库及组织批准的会计核算程序为准。
如何组织付款和银行对账单工作
对外付款可从付款委托书开始处理。在凭证中填写收款人信息、银行资料、金额和付款用途。银行执行付款后,再根据对账单反映该业务:仅在1C中创建付款委托书并不能证明款项已实际从账户扣除。
入账和扣款应按照相应的业务类型分别记账。如果对账单从银行系统导入,会计人员不应仅对所有行进行自动过账。必须将识别出的交易对手、合同、结算科目和现金流项目与对账单及业务文件进行核对。无法识别或存在歧义的付款,应在根据证明文件确定其用途后再过账。
实际工作流程如下:
- 获取待核查期间的银行对账单。
- 将其导入1C,或采用配置中规定的方式录入业务。
- 将对账单各行与付款凭证及原始凭证进行匹配。
- 检查每笔入账和扣款的用途。
- 对凭证过账并查看生成的会计变动。
- 将期初余额、本期发生额和期末余额与银行数据进行核对。
这一流程有助于发现重复记录、遗漏业务、科目选择错误以及计入错误合同的付款。如果原始银行凭证中的资料或业务类型有误,应在该凭证中更正错误。额外的手工业务必须有文件依据,并符合付款的经济实质。
通过自动取款机存款及外汇业务
通过银行终端或自动取款机存入现金时,应根据收据和银行对账单在1C中反映银行账户的资金入账。应从当前配置提供的选项中选择凭证和业务类型,注明金额、银行账户及存款用途,然后将相关资料与终端收据和对账单行进行核对。
如果资金最初通过现金柜台支出或收取,会计人员必须跟踪资金流动的整个链条。现金业务凭证和银行账户入账描述的是相互关联但不同的业务阶段。不能仅因同一笔资金变动同时有现金业务凭证和银行对账单行作为证明,就将该金额重复核算为两笔独立入账。
处理外币账户时,应以该账户的币种在相应银行账户中登记入账。例如,如果当前使用的配置提供“结算账户入账”凭证及相应业务类型,则可用该凭证反映欧元入账。货币兑换应使用配置中提供的兑换凭证办理,并按照银行文件注明参与兑换的币种、金额、日期和汇率。
兑换后必须:
- 将金额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
- 检查扣款和入账账户;
- 确保选择了正确的币种;
- 查看已过账凭证产生的会计变动;
- 如果银行手续费已列入对账单并有文件证明,应单独反映该手续费。
汇率、手续费金额和业务日期必须与具体业务的相关文件一致。不能对所有银行货币兑换统一采用同一个汇率。如果外汇业务与发票有关,应注意:对于非增值税纳税人,发票的价值和金额指标应以坚戈列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209条)。对于增值税纳税人,此类指标同样应以坚戈列示,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明确规定允许使用外币的情形除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2条)。
期末结账前的检查
月末结账前,最好对银行业务核算进行单独核对。应将1C中每个账户的余额与同一日期银行对账单中的余额进行比较。外币账户应按每种币种分别检查。
自有账户之间的划转需要特别关注。从一个账户扣款并存入另一个账户,应构成一条有文件可追溯的完整链条,不应作为独立的支出和收入进行核算。同样,还应检查退款、银行手续费、已撤销付款,以及会计凭证日期与银行记账日期不一致的业务。
实用检查清单:
- 对账单中的所有行均已在1C中反映;
- 银行的任何一行数据均未重复导入;
- 余额按同一日期进行核对;
- 付款已计入相应的交易对手和合同;
- 现金流项目的选择前后一致;
- 外汇业务已按相应的银行账户和币种反映;
- 凭证过账后已查看其产生的会计变动;
- 对于存在歧义的金额,已保存证明文件和说明。
如果自动导入产生了可疑业务,应在最终过账前将其与对账单及原始凭证进行核对。凭证类型、银行账户、交易对手、合同及其他分析核算信息必须符合付款的经济实质。
常见问题
在1C中创建付款委托书后,是否可以认为付款已经完成? — 不可以。在1C中创建凭证仅表示付款准备完毕,实际扣款须由银行对账单确认。
在1C中的哪里可以查找银行业务凭证? — 通常位于“银行与现金”模块。具体命令名称和可用凭证的组成取决于软件的配置和版本。
如何检查货币兑换是否正确? — 应将兑换凭证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检查银行账户、币种、金额、日期和汇率,然后查看已过账凭证产生的会计变动。
是否需要检查自动导入的银行对账单? — 需要。导入后应将各行与对账单及相关文件进行核对,因为交易对手、合同、业务类型或现金流项目可能识别错误。
如何反映通过自动取款机存入现金? — 应使用配置中规定的凭证办理银行账户入账,并将金额、日期、账户和业务用途与收据及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
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209条——非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发票的要求。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2条——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发票的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