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Vaypon收银台”一词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0条和第111条中并未用作现金出纳机的名称,因此不能明确断定它是某种程序、在线收银系统、支付服务或特殊类型的收银台。对哈萨克斯坦的会计人员而言,更稳妥的做法是先确定产品或业务的准确名称,然后核查资金实际如何收取和支付。如果指的是单位的普通现金出纳业务,则应适用现金日记账的登记规则和现金业务的单据办理规则。如果指的是数字服务,则需另行确定其是否履行现金出纳机的功能。一般情况下,货币结算必须使用已列入现金出纳机名录的现金出纳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0条)。
首先应核查什么
查询内容可能包含拼写错误、缩写或商业名称。在设置核算之前,应向服务供应商索取完整名称、产品用途以及资金流说明。重要的是不仅要弄清解决方案的名称,还要明确其具体功能:收取款项、生成单据、传输信息、核算现金,还是仅提供技术接口。
为作出会计判断,应确定:
- 由谁接收买方或其他付款人的款项;
- 以何种形式收款——现金还是非现金;
- 现金是否进入经营主体的出纳处;
- 收取和支付款项时生成哪些原始凭证;
- 由谁负责现金业务;
- 业务是否记入现金日记账;
- 现金和现金业务单据由谁保管以及存放在何处。
不应仅根据应用程序、按钮或资费方案的名称确定核算程序。对会计人员而言,业务的实质才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该解决方案涉及单位的现金,则必须将服务的运行方式与既定的现金入账、支付、每日核对和保管程序进行比对。如果该解决方案被用作现金出纳机,则在开展与货币结算有关的经营活动前,应向税务机关办理现金出纳机登记,并向买方出具与已付款金额相符的收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1条)。
如何开展单位现金业务核算
现金日记账登记程序第50–56项规定了现金业务的基本规则。经营主体进行现金结算时,应登记现金日记账。现金日记账应编页码、装订,并在单位有印章时加盖印章;页数须由管理层和总会计师签字确认。
记录一式两份。每页的第二联用作出纳员报告,第一联留存在现金日记账中。两联的编号必须相同。
允许采用自动化方式,但这并不取消既定程序。以自动化方式处理现金业务时,打印出的现金日记账必须按时间顺序装订。因此,如果“Vaypon收银台”是指某种程序,仅有电子记录并不足够:还必须核查该解决方案能否按要求完成现金日记账的编制。
出纳员应在根据每份凭单或工资支付表收取或支付现金后立即进行记录。每个工作日结束时,出纳员应:
- 汇总现金业务;
- 结出现金余额;
- 将账面余额与实际现金核对;
- 向会计部门提交出纳员报告;
- 附上现金收入和支出凭证。
如果支出凭单或工资支付表上没有收款人的签名,现金支付不能作为现金支出的有效证明。该金额视为短缺,并向出纳员追偿。没有现金收入凭单证明的现金视为库存现金溢余,并计入经营主体收入。
正确、及时组织登记现金日记账的责任由总会计师承担。对于雇员不超过十人且未设置专职出纳员的小型经营主体,可由管理层或总会计师履行出纳员职责。为此必须出具书面指示或命令。
属于经营主体的现金、严格责任票据、有价证券及其他贵重物品应存放在保险柜或防火金属柜内。钥匙由出纳员保管。打开保管处前,出纳员必须检查其是否完好。
会计人员在2026年应如何处理
首先,应消除查询本身的不确定性:取得载有“Vaypon收银台”准确名称的合同、说明书、账单或其他文件。核查供应商信息和服务用途。仅凭一个读音相近的名称,无法可靠确定该产品适用的法律制度。
然后,绘制资金从付款人流向单位的流程图。分别标明现金收入、从出纳处支付的款项和非现金转账。该流程图有助于明确哪些业务应记入现金日记账,以及应使用哪些单据作为凭证。
此后,核查内部工作程序:
- 是否已指定履行出纳员职责的人员。
- 每笔现金收取和支付是否均已办理单据。
- 是否在业务发生后立即进行记录。
- 是否在工作日结束时汇总并核对实际余额。
- 是否将出纳员报告连同证明文件一并提交。
- 是否妥善保管资金和贵重物品。
- 自动化现金日记账是否符合纸质文件编制要求。
另一种特殊情形是暂停纳税人或税务代理人出纳处的支出业务。当未清偿的欠税金额超过欠税限额时,可采取该措施。因此,将这一程序与海关债务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26条联系起来是不正确的。
不应将这一特别程序与日常现金日记账登记、现金出纳机的使用,或用途尚未明确的支付应用程序的运行混为一谈。会计人员必须区分内部现金核算、现金出纳机相关要求的履行,以及因欠税而对出纳处支出业务实施的限制。
常见问题
“Vaypon收银台”是某类收银台的正式名称吗?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0条和第111条并未使用该名称指代现金出纳机。必须确定服务的准确名称、研究其文件并明确其履行的功能。
可以使用程序登记现金日记账吗? — 在遵守既定程序的情况下,可以采用自动化方式。打印出的现金日记账应按时间顺序装订。
出纳员应何时记录现金业务? — 每次根据凭单或工资支付表收取或支付现金后,应立即进行记录。
谁负责正确登记现金日记账? — 正确、及时组织登记现金日记账的责任由总会计师承担。
总会计师可以履行出纳员职责吗? — 对于雇员不超过十人且未设置专职出纳员的小型经营主体,可依据书面指示或命令履行该职责。
资料来源
- 现金日记账登记及资金保管程序,第50–56项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6条、第110条和第11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