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出差津贴的金额应在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中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17、461、463和466条既未规定出差津贴的金额,也未规定其免税限额。因此,不能依据这些条款证明出差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也不能据此确定超额部分的征税办法。会计人员应单独办理公务出差手续,确定应支付津贴的天数,并对所有出差一致适用内部规章的规定。
什么是出差津贴,其与其他出差费用有何区别
办理出差手续时,费用通常分为以下几部分:
- 出差津贴——按员工出差期间的每日标准确定的金额;
- 往返出差地点的交通费用——根据车票、机票及其他证明文件核算;
- 住宿租赁费用——由酒店文件、租赁合同、收据或其他结算凭证证明;
- 与公务任务有关的其他费用,前提是用人单位内部规章规定报销此类费用。
出差津贴与交通费和住宿费的计算方式不同:出差津贴根据出差天数和用人单位规定的支付标准确定。车票、机票、酒店账单及类似文件用于证明其他类型的出差费用,也可用于证明实际出行日期。内部规章中宜单独说明可报销费用的构成,以免将出差津贴与住宿费、交通费及其他支出混淆。
适用对象及出差手续的办理方式
用人单位派遣员工公务出差时,必须以文件形式确定出差目的、地点和期限。办理手续和计算费用通常使用以下文件:
- 出差命令或指令,注明员工、目的地、公务目的和计划出行期限。
- 内部规章——出差管理规定、集体合同或用人单位的其他文件。其中应规定哈萨克斯坦境内及境外出差的津贴标准、款项发放程序、可报销费用清单和文件提交规则。
- 员工报告,员工返程后提交,并附上交通、住宿及内部规章规定可报销的其他费用文件。
- 证明实际出行日期的文件:车票、机票、登机牌、住宿文件及其他能够将实际出行期限与命令所列期限进行核对的文件。
实际日期与命令不一致时,用人单位应办理期限变更手续,并按照内部规章重新计算应付款项。文件应能够确定被派遣人员、出差地点、目的和期间。这样可将发生的费用与公务任务相关联,并使会计人员能够核查计算结果。
出差津贴的征税:个人所得税、社会缴费和扣除
在税务核算中,会计人员必须区分用人单位规定的支付金额与可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特别规则核算的金额。不得自动将二者视为相同金额。
税务限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17、461、463和466条没有规定出差津贴免税金额的条款。第317条涉及地下资源使用者用于培训哈萨克斯坦人才和发展地区社会领域的支出,而非公务出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17条)。因此,该条不能作为将出差津贴列入扣除项目的依据。
增值税。第461条规定商品、工程和服务销售营业额金额的确定,第463条规定向非居民购买工程或服务时营业额金额的确定,而第466条规定应税进口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1、463、466条)。这些条款未规定出差津贴缴纳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的规则。
因此,不能依据上述条款主张内部规章规定金额以内的全部款项免征个人所得税,而超出部分按工资征税。计算税款时,会计人员只能适用现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中直接规范员工收入和出差款项的特别条款。用人单位规定的标准用于计算款项本身,但其本身不能证明该款项享受免税待遇。
出于同样的原因,不能仅援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17条将用人单位的费用列入扣除项目。核算费用时,必须确定其商业目的、文件证明以及适用的扣除规定。核算文件中宜分别列示出差津贴、交通费、住宿费和其他可报销支出。
如何计算出差津贴:实际操作流程
会计人员的实际计算流程如下:
- 确定实际出行期间,依据出差命令以及证明出发和返回日期的文件确定。期限发生变化时,应在最终计算前办理变更手续。
- 采用出差津贴标准,以出差日期内有效的内部规章为准。哈萨克斯坦境内和境外出差可规定不同金额。
- 核查天数计算规则,即用人单位规定如何计算出发日、返回日、在途日、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 计算应付款项,即用应支付津贴的天数乘以规定的每日出差津贴标准。出差期限发生变化时,应重新计算。
- 单独进行税务定性,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中有关员工收入和出差费用的特别规定确定款项的税务性质。不得为此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17、461、463或466条,因为这些条款规范的是其他关系。
- 将最终计算结果与已发预付款进行核对,并按照用人单位内部程序确定补付或退还金额。
境外出差时,必须单独确定支付币种和适用的折算办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3条第2款规定的交易发生日官方汇率,仅适用于以外币支付向非居民购买的工程或服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3条)。该规则不得自动用于折算员工的出差津贴。计算时应适用直接涉及相应款项和交易的规定。
期限和常见错误
返程后提交报告和文件的期限、退还预付款余额的程序以及报销已证明超支部分的办法,均应在用人单位内部规章中规定。如果实际出差时间短于或长于计划时间,会计人员应将命令与实际日期进行核对,办理期限变更依据文件,并重新计算出差津贴。
常见错误:
- 内部规章未注明出差津贴标准,或未说明出差天数的计算办法;
- 仅因支付标准由用人单位批准,便自动将全部款项认定为免税;
- 为证明税务处理方式而援引并不规范出差款项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条款;
- 仅按最初命令计算出差天数,尽管文件显示的是其他日期;
- 将出差津贴与交通费、住宿费及其他报销款项混在一起,导致无法核查各部分的计算;
- 境外出差时使用适用于其他交易的货币折算规则;
- 未办理出差期限变更手续,且未重新计算支付金额。
常见问题
用人单位是否必须支付出差津贴?——如果用人单位规定员工被派遣出差时支付出差津贴,则内部文件必须确定其金额和支付程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17、461、463和466条不规范这一问题,因此不能援引这些条款作为该义务的依据。
出差津贴能否设定为高于税务限额?——支付金额及其税务定性应分别确定。用人单位在内部规章中确定金额,会计人员则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中有关出差款项的特别规定确定税务后果。超过用人单位规定的金额与超过税务限额并非同一概念。
餐饮和小额支出是否需要收据?——出差津贴根据规定金额和天数计算,而交通、住宿及其他可报销费用应由与其对应的文件证明。文件清单和报告程序应在内部规章中规定。
出差期间的休息日如何核算?——天数计算办法应在内部规章中明确说明,并与证明实际出行期限的文件一致。如果员工在休息日身处出差地点,则应按照用人单位规定的程序将该日计入计算。
能否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3条规定的汇率用于境外出差津贴?——第463条第2款适用于支付向非居民购买的工程或服务,并规定按交易发生日的官方汇率将相应应税营业额折算为坚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63条)。该款未规定员工出差津贴的折算日期。
在哪里核查2026年出差津贴的税务处理办法?——应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规范性法律文件官方门户网站公布的现行《税法典》中查找有关员工收入和出差款项的特别规定。不得使用第317、461、463和466条确定出差津贴的免税限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