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金额的含义
个人所得税金额是针对特定自然人在相应纳税期内的收入计算得出的个人所得税最终金额。并不存在适用于所有纳税人的统一金额:计算结果取决于收入构成、收款人的身份、款项的征税方式、适用税率以及有文件证明其依据的扣除。
因此,会计人员不能仅将全部应计收入乘以税率。首先必须确定款项性质、负责计税的主体、应税收入构成以及适用扣除的文件依据。税率和计算程序应根据适用于相应收入和纳税期的《税法》规定确定。
如果计算针对2026年,则不得自动沿用上一期间的设置、税率和扣除参数。会计人员应核查纳税期、付款日期、该日期有效的规则以及会计系统设置。在重新计算以前期间时,必须分别分析收入的计提日期和支付日期,以及适用于相关业务的规则。
会计人员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金额
实际核查可按以下顺序进行:
- 确定收款人和收入类型。需要确定自然人的身份以及付款的文件依据:劳动关系、民事法律性质合同、经营活动或其他类型收入。系统中的计提项目名称必须与付款的实际依据及原始凭证相符。
- 确定负责计算的主体。应确定谁有义务就具体款项计算个人所得税。应依据与已确定收入类型有关的规定得出结论,而不能仅依据业务在会计系统中的登记方式。
- 确定应税收入。必须将应计收入与用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金额进行核对。如果不同计提项目适用不同规则,则应分别进行分析,同时保留其与原始凭证、付款日期和纳税期之间的关联。
- 核查扣除权。对于每项扣除,应确定其类型、依据、适用期间以及是否具备证明文件。系统中的扣除记录本身并不能证明其适用具有充分依据。
- 选择适用税率。税率应结合已确定的收入类型和纳税期确定。如果计算中包含适用不同征税方式的收入,则应分别核查每一部分,然后核对总额。
- 核查计算。在复核计算中,应分别列明原始收入、确定应税收入时计入的金额、已适用的扣除、计税基础、税率和最终个人所得税。这样的顺序有助于确定出现差异的环节。
- 将计算结果与会计记录及税务申报资料核对。应将收入、扣除、计税基础和个人所得税金额与原始凭证、会计账簿、工资结算单以及相应税务申报资料进行核对。核查不仅应针对总额,还应针对每个自然人、每种收入类型和每个期间进行。
总体核查逻辑如下:首先确定计算个人所得税时计入的收入,然后适用具体情形规定的调整和扣除,之后对所得计税基础适用相应税率。每个要素的构成都必须根据适用于已确定收入类型和纳税期的规定确定。
进行人工核查时,必须按照相关收入所规定的相同顺序重现计算过程。仅将最终金额与应计收入的一定比例进行比较,无法核查计税基础的构成、扣除的适用、舍入处理以及各期间计提金额的分配。
个人所得税在税务表格中的反映
个人所得税金额应反映在适用于相应纳税人、收入类型和报告期的税务表格中。填写表格前,会计人员必须确定所反映的是谁的纳税义务,并核查收入类型、期间和计算依据。
申报表或计算表中的指标应根据会计数据和文件编制。为便于核对,可按自然人编制明细账,分别列示应计收入、应税收入、扣除、计税基础以及已计算、已代扣和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明细账数据应根据适用表格的结构,分配至相应行次和附表中。
不能仅因款项支付给同一自然人便将其合并。如果款项归属于不同期间、具有不同依据或在计算中适用不同规则,则必须先分别核查每种收入。之后再将汇总结果与税务表格中的指标进行核对。
如果发现已缴或已代扣金额超过计算所确认的金额,应首先核查原始数据、付款文件、反映期间以及与预算之间的结算状态。在确定差异原因和金额性质后,再决定后续处理措施。
提交申报资料前,应核查纳税期和报告期、自然人和组织的识别信息、收入类型以及纳税义务金额。即使个人所得税的算术计算正确,这些信息中的错误也可能导致差异。
如果申报资料是在更正计提或扣除后编制的,会计人员应重新生成会计账簿和税务登记簿,并核查变更是否已反映在正确期间。仅更正原始凭证而不更新登记簿和重新生成表格,可能导致申报资料中仍保留原金额。
会计记录和1C中需要核查的事项
如果系统中的个人所得税金额与预期不符,应从计算的初始条件开始核查。应特别注意计提类型、收入收款人的身份、付款日期、文件登记期间、收入反映方式以及扣除设置。
对于依据民事法律性质合同支付的款项,必须单独确定该笔款项的具体计算程序。不能仅因收入计提给自然人就自动将其视为工资。系统中必须正确注明合同、计提类型、期间、付款日期和收入收款人。
如果在录入新申请或扣除记录后计算结果发生变化,会计人员应核查:
- 每条记录的生效日期和失效日期;
- 此前登记的扣除是否已经失效;
- 申请是否对应具体自然人;
- 扣除类型选择是否正确,以及是否注明其适用依据;
- 文件是否对应所需的收入类型;
- 扣除适用月份是否与计算期间一致;
- 同一扣除是否被重复适用;
- 文件是否已过账并纳入计算顺序;
- 计算是否早于更改原始数据的文件执行。
更正原始数据后,应重新执行计算并生成详细明细。明细中宜分别列示各项计提的收入、征税时计入的金额、已适用的扣除、计税基础、税率和计算出的个人所得税。这有助于在不手工修改最终金额的情况下确定差异原因。
如果人工计算与系统计算不同,应逐行进行比较。首先核查收入构成,然后核查扣除及其有效期间,之后核查计税基础和税率。还应单独检查舍入处理、文件日期以及以前月份的重算结果。
更新配置或更改设置时,建议针对具体员工或其他收入收款人重新核查计算结果。复核计算应使用与实际计算相同的文件、日期和参数。仅比较组织的总体金额可能掩盖个别自然人的差异。
为进行内部控制,可将计算明细与证明收入和扣除依据的文件一并保存。这样,在期末结账时即可核对初始计算、后续变更以及申报资料中反映的金额。
常见问题
能否仅根据应计收入金额确定个人所得税金额? — 不能。计算时必须确定收入类型、收款人身份、纳税期、适用税率和扣除信息。还需要确定由谁负责就相应款项计算税款。
如何核查系统计算的个人所得税金额? — 生成详细明细,依次核对应计收入、征税时计入的金额、扣除、计税基础、税率和最终税额。然后将结果与原始凭证、登记簿以及税务表格中的指标进行比较。
如果收入适用不同的计算方式,是否需要分别处理? — 是。应首先分别计算和核查这些收入。这样可以正确确定各类收入的指标,并将其填入税务申报资料的相应行次。
发现个人所得税超额时应如何处理? — 首先核查原始计算、反映期间、付款文件以及与预算之间的结算状态。确认金额和超额原因后,再确定后续措施。
为什么扣除可能未计入1C中的个人所得税计算? — 原因可能包括记录有效期间错误、申请与自然人不匹配、扣除类型选择错误、文件过账顺序有误,或原始数据变更后未重新计算。
为什么重新计算后,上个月的个人所得税金额发生了变化? — 重新计算时可能计入了后来录入的文件、收入构成的变化或扣除适用起始日期的变化。要确定原因,需要比较重新计算前后的原始凭证、过账日期和计算明细。
仅核查组织的个人所得税总额是否足够? — 不足够。不同自然人之间可能存在相互抵销的差异,从而使总额一致。应按每个收入收款人、每种付款类型和每个纳税期进行核查。
来源
原始清单中列出的《税法》条款并未规定自然人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程序:第317条规范地下资源使用者用于培训哈萨克斯坦人才和发展地区社会领域的费用扣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317条),第356条规范从支付来源代扣的企业所得税计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356条),第808条规范超额利润税的净收入分配限额计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808条),而第833条则规定对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增值税超额部分退还申请和要求进行审议的过渡程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833条)。因此,这些规定未被用作确定个人所得税金额、适用扣除或填写个人所得税申报资料的法律依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