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经营者从客户处取得的收入,是对已完成工作、已提供服务或已销售商品的付款。对于会计人员而言,关键是确定究竟由谁收款、付款依据是什么,以及互联网平台运营商是否参与结算。业务入账、收据开具以及履行纳税义务和社会缴费义务的程序均取决于此。在未核实付款日有效规定的情况下,不得采用具体税率和期限。
向个体经营者付款意味着什么
“个体经营者获得”这一表述本身并不能说明业务内容。这可能是来自组织、个体工商户、自然人的付款,也可能是通过互联网平台取得的款项。会计人员不仅需要审查银行转账,还需要审查能够证明付款经济实质的文件。
付款前应查明:
- 结算针对何种商品、工作或服务;
- 收款人是否属于适用个体经营者特别税制的自然人;
- 结算是直接进行还是通过互联网平台运营商进行;
- 收款人是否应通过专用移动应用程序开具收据;
- 如果运营商参与结算,其代扣代缴哪些税款和社会缴费;
- 合同、收据和付款凭证中的收款人信息是否一致。
仅在付款名称中注明“支付给个体经营者”,不能取代对收款人身份的核实。建议在付款前确认其身份和所适用的结算程序,并将证明文件与合同及付款凭证一并保存。
如果组织购买工作成果或服务,应在付款用途说明中注明业务内容和付款依据。与合同无关联的笼统表述会增加后续检查和账务核对的难度。
互联网平台何时参与结算
对于使用互联网平台从事获准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规定了特别程序。此类平台的运营商被认定为扣缴义务人,并为适用个体经营者特别税制且使用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自然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721 条)。
互联网平台是指保障运营商、客户以及在其平台注册的服务提供者之间进行互动的电子平台。运营商可以是为服务提供者与客户建立联系提供技术、组织、信息及其他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或法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721 条)。
会计人员应以实际结算模式和平台所发挥的作用为依据。如果该平台属于税法意义上的互联网平台运营商,则由运营商履行扣缴义务人的职责,为相应个体经营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721 条)。
运营商应不迟于报告期次月15日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缴入预算。代扣的社会缴费应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法典》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721 条)。
如果运营商履行法律规定的扣缴义务人职责,客户在办理付款时必须考虑这一点。为此,会计人员需要取得有关结算模式的信息以及平台文件,以便了解向服务提供者计提了多少金额、代扣了哪些款项以及实际支付了多少。
会计人员付款时应如何处理
对付款的处理可分为若干项依次进行的核查。
确定收款人的身份。 应要求提供能够确定该自然人所适用税制的信息。仅凭其口头声明自己是个体经营者,不足以可靠地选择会计处理程序。
核查合同和交易标的。 文件应清楚说明个体经营者因何收款。合同条款、收据和付款用途不得描述不同的业务。
明确结算方式。 直接付款和通过平台付款可能涉及不同的主体和文件。如果资金通过平台流转,则必须确定平台的作用:它仅提供技术性转账服务,还是作为承担代扣代缴强制性款项义务的运营商开展活动。
取得结算文件。 建议证明材料中包括合同、专用移动应用程序开具的收据、付款凭证以及可取得的平台文件。具体材料构成取决于实际业务。
核对金额。 文件应能清楚反映工作或服务的计提金额、代扣款项以及服务提供者实际收到的金额。不得自动将计提金额与实付金额之间的差额视为佣金或税款,必须确认该差额的性质。
核查现行规定。 在计算税率、期限和义务前,应使用业务发生日有效的法规版本。这对2026年的付款尤其重要:未经核对,不得将以前的会计处理模式沿用至新期间。
专用移动应用程序供适用个体经营者特别税制的自然人履行纳税义务和社会缴费义务,同时也用于开具收据。因此,如果相关业务规定须通过此类应用程序开具收据,会计人员不能仅以银行对账单作为依据。
个体经营者将获得款项:如何避免错误
搜索表述“个体经营者将获得”既可能指客户支付的款项,也可能指预期的社会给付或国家给付。不得混淆这些情形。有关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工作的规定规范运营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但并未规定向所有个体经营者发放单独的给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721 条)。
如果会计人员看到有关新给付、优惠或补偿的消息,应首先找到相应法规,核查适用对象、发放条件和申请程序。在完成此类核查前,不应将预期金额确认为已证实的应付款项,也不应告知员工和服务提供者其必然能够获得该款项。
如果错误地将服务提供者实际收到的金额视为交易的全部价款,也会产生实际风险。如果平台运营商进行了代扣,会计人员必须区分计提金额、代扣的强制性款项和应支付金额。应以具体业务的文件为依据,而不能依据银行对账单作出推定。
常见问题
个体经营者收到银行卡转账——这足以作为会计处理依据吗? — 不足以。单笔转账只能反映资金流动,无法说明交易标的、收款人身份以及强制性款项的处理程序。需要取得与实际业务相符的文件。
个体经营者是否需要开具收据? — 专用移动应用程序的用途之一是开具收据。应根据收款人适用的税制和结算方式,核查此程序是否适用。
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业务时由谁代扣相关款项? — 互联网平台运营商是扣缴义务人,并为使用此类平台开展经营活动的个体经营者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721 条)。会计人员必须确认参与结算的平台符合规定的运营商定义。
可以采用上一年度计算中的税率吗? — 不应自动沿用。在付款前,必须核对现行规则版本以及适用于相应期间的规定。
所有个体经营者都会获得单独的社会给付吗? — 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工作的程序并未规定此类给付。获得具体给付的权利由单独的法规依据及其发放条件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