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只有当出租公寓的活动被列入允许适用自雇人员特别税收制度的经营活动清单时,公寓出租收入才能按该制度核算;仅凭取得租金这一事实并不产生适用该制度的权利(《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条)。
自雇人员能否出租公寓
对于会计人员而言,关键问题不在于自然人是否有权将公寓交给承租人使用,而在于租金收入能否具体按照自雇人员特别税收制度核算。这是两个不同的法律问题。
在该制度下,应税对象是纳税期内因从事获准清单所列活动而取得的收入。因此,如要对租金适用该制度,必须将公寓所有人的实际活动与现行经营活动清单进行比对。如果相应财产的出租活动未列入清单,则不得将所得款项计入该制度下的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条)。
在选择核算方式之前,应依次核查:
- 实际从事的财产出租活动是否列入获准清单;
- 自然人是否符合适用该制度的条件;
- 所选择的特别税收制度是否正确;
- 合同项下哪些款项属于所开展活动的结算款项;
- 应如何核算所取得的收入;
- 通过互联网平台结算时,由谁计算并缴纳税款和社会缴费。
核查应依据取得收入之日有效的规则进行。2026年,在不考虑新《税法典》过渡性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沿用此前特别税收制度的处理办法。对于在2026年1月1日前适用专利制度或专用移动应用程序制度的纳税人,规定了单独的过渡程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40条)。
自雇人员与公寓出租:第101-1条所涉及的结论
租金能否按照自雇人员制度核算,由《税法典》的规定确定。判断具体收入的主要标准,是该收入是否与获准适用该制度的经营活动清单所列活动有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条)。
自雇人员的纳税期为一个日历月。收入确认日期为已销售商品、已完成工作或已提供服务的结算日期,包括收到或支付款项或其等价物之日。因此,会计人员应以实际结算及其相关凭证为依据,而不能只看合同签订日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条)。
自雇人员的收入通过登记簿核算,该登记簿依据收据及其他收入信息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中生成。对于在没有公用电信网络的地点开展的活动,可采用简易自主核算方式,注明日期、交易名称、每笔交易金额以及当日和当月合计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条)。
自雇人员制度下的个人所得税按0%税率计算。除在没有公用电信网络的地点开展活动的情形外,均通过专用移动应用程序进行计算。应用程序中应反映自雇人员在纳税期内的全部收入,以及计算出的税款和社会缴费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0条)。
个人所得税最迟应于报告期次月25日缴纳。在确认有权适用该制度且具体收入属于获准活动后,该期限适用于该制度下的纳税义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0条)。
会计人员应对租金收入核查哪些事项
在开始计算前,应收集文件并查明实际情况。最低工作资料清单包括:
- 证明出租人有权处分公寓的文件。
- 载明标的物、当事人、租金金额、结算方式和使用期限的合同。
- 银行对账单、收据或其他证明实际收款的文件。
- 有关自然人所选择税收制度的信息。
- 允许适用自雇人员制度的现行经营活动清单。
- 专用移动应用程序的收据以及据以生成收入登记簿的信息。
自然人对自雇人员制度的选择,在其按照该制度于专用移动应用程序中生成收据的月份予以确认。在没有公用电信网络的地点开展活动时,则在付款凭证所注明的期间确认其选择(《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6条)。
还应将租金与合同项下的其他款项分别处理。如果承租人补偿公用事业费用、支付保证金或支付附加服务费,会计人员必须将每笔款项与合同条件及实际交易相对应。按照该制度核算时,结算日期以及收入与获准活动之间的关联至关重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条)。
自雇人员在纳税期内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全部收入,均应反映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中。因此,每笔入账款项的用途都应有合同、付款凭证、收据及其他会计资料作为证明。仅凭款项存入银行账户这一事实,无法说明交易的具体内容。
即使公寓不是定期出租,会计人员仍须核查该活动是否列入获准清单以及制度选择程序是否合规。付款频率、承租人身份和结算方式均不能替代特别税收制度所规定的适用条件。
其他财产出租与特殊情形
出租其他财产时,按照相同的税务标准进行核查:收入必须与允许适用自雇人员制度的经营活动清单所列活动有关。合同名称本身并不能决定税务处理方式;应重点考虑合同标的、实际开展的活动和结算性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条)。
如果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活动,还应适用特别规则。这些规则适用于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获准活动的自雇人员。该平台的运营商作为税务代理人,为适用自雇人员制度的自然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商代扣税款和社会缴费时,自雇人员的应税对象应扣除由该税务代理人履行相关义务的收入。运营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最迟应于报告期次月15日缴入预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0、721条)。
还应特别注意向2026年规则的过渡。在2026年1月1日前适用专利制度或使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制度,且未提交转为简化申报制度通知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将于2026年3月1日自动注销其个体经营者登记。对这些纳税人而言,自雇人员制度的开始适用日期为其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中开具第一张收据的日期;在没有网络的情况下,则为第一份付款凭证所注明的月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40条)。
本应就所适用制度提交通知但未在2026年3月1日前提交的纳税人,除过渡性规定明确规定的例外情况外,视为适用一般税收制度。因此,在对租金收入作出税务定性前,必须核查收据、通知及此前适用制度的相关信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40条)。
常见问题
自雇人员能否在2026年出租公寓? — 只有当实际活动被列入现行获准经营活动清单,且符合该制度的其他条件时,租金才能适用该制度。清单以外活动取得的收入不属于自雇人员制度下的应税对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条)。
只需在移动应用程序中生成收据即可吗? — 不可以。收据可以证明交易已入账,并影响对制度选择的确认,但收入本身必须与获准的经营活动类型有关。这些条件须同时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6、719条)。
如何核算自雇人员的收入? — 收入依据收据和其他信息反映在专用移动应用程序的登记簿中。纳税期为一个日历月,收入在结算之日确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条)。
该制度适用何种个人所得税税率? — 个人所得税金额按应税对象的0%税率计算。除在没有公用电信网络地区工作的规定情形外,税款和社会缴费均通过专用移动应用程序计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0条)。
能否将承租人支付的全部款项视为租金收入? — 每笔款项均须与合同及实际交易相对应。租金、费用补偿、保证金和附加服务费应按其用途分别列示,之后再确定相应收入与获准活动之间的关联。
通过互联网平台接单时有何变化? — 如果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获准活动,该平台的运营商即为税务代理人,并履行规定的税款和社会缴费代扣代缴义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资料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6条——特别税收制度的选择。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9条——自雇人员制度的程序、应税对象及收入核算。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0条——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费的计算与缴纳。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自雇人员使用互联网平台开展活动。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40条——特别税收制度的过渡性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