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制度的含义
通常,在涉及增值税核算程序时会使用“增值税制度”这一表述,包括:组织的增值税登记状态、销售和采购业务中的税款反映、调整、申报表编制以及履行对预算的义务。同时,增值税与一般税收制度并不是一回事。一般税收制度体现纳税人所适用的征税制度,而增值税核算属于一项单独的纳税义务。
因此,会计人员首先需要确定两个情况:组织适用何种征税制度,以及其增值税登记状态如何。不能自动认为任何适用一般税收制度的企业均已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分别核查这些参数并将其录入会计系统。
如果新设纳税人未按规定程序选择特别税收制度,则视为其选择了一般税收制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6条)。新设法人通过向税务机关提交通知选择特别税收制度,该通知应不迟于国家登记后的五个工作日提交。因此,所适用的征税制度并非由会计软件的设置决定,而是由纳税人的行为及《税法典》的规定决定。
增值税与一般税收制度
“一般税收制度下的增值税”这一表述通常出现在初始设置会计核算、转用其他征税制度或更正会计数据库中的错误参数时。为了正确运行,仅在单独凭证中修改增值税税率是不够的。必须核查组织的税务会计政策,并确保软件正确反映所适用的征税制度和增值税登记状态。
在1С中,相关设置的位置取决于配置、版本和用户权限。会计人员需要打开组织信息和税务核算设置,然后将其中注明的参数与组织实际适用的征税制度及登记资料进行核对。如果常用菜单项不存在,则应在组织卡片或会计政策栏目中查找相关设置。
在修改参数之前,建议依次核查:
- 会计政策所适用的组织;
- 每项设置的有效期间;
- 注明的征税制度;
- 组织的增值税登记状态;
- 销售和采购的核算设置;
- 此前录入且属于拟修改期间的凭证。
追溯修改会计政策可能会改变凭证过账结果和报表指标。因此,调整设置后,应确定受影响的期间,重新过账属于该期间的凭证,核查发生额,并将结果与原始凭证和会计登记簿进行核对。仅在软件中修改参数不能替代选择税收制度所需的通知或其他规定行为。
从一般税收制度转为特别税收制度或反向转换时,必须考虑选择和转换规则。在符合规定条件的情况下,适用一般税收制度的法人有权转用以简化申报表为基础的特别税收制度,个体工商户则有权转用该制度,并在规定情形下转用农民或农场经营特别税收制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16条)。
会计人员如何组织增值税核算
增值税工作可划分为若干核查环节。第一,核查所适用的征税制度和组织的增值税登记状态。第二,正确界定每项经营业务:销售、采购、退货、调整或涉及税务代理人的业务。第三,核查原始凭证和会计凭证。第四,将会计数据与纳税申报指标进行核对。
在实际工作中,建议采用以下程序:
- 核查所适用的征税制度和税务会计政策参数。
- 确认凭证属于正确的组织和期间。
- 核查所选业务类型及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 核对计税基础、税额和凭证合计金额。
- 单独核查退货、更正和调整。
- 在编制报表前分析差异。
如果软件提示:“当增值税税率不是‘增值税由税务代理人计算’时,调整后的税额不得等于0”,则必须核查凭证中相互关联的字段。该提示意味着所选业务参数与注明的税额彼此不一致。原因可能是业务类型、税率、计算方式、原始凭证或调整数据选择错误。
在未分析凭证的情况下仅通过更换税率来纠正错误存在风险。首先需要确定经营业务的实质,核查原始凭证和初始会计凭证、调整依据及退货标识。之后方可更正字段、重新过账凭证,并核查该变更如何反映在登记簿和申报表草案中。
如果《税法典》对某些业务规定了其他征税条件,会计人员必须确定是否产生进行单独税务核算的义务。需要单独划分的类别尤其包括经营活动类型、销售营业额、收入类型、建设项目及税率。在计算纳税义务时,不得合并规定须分别核算的各类对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纳税人在税务会计政策中规定单独税务核算程序。其中应明确适用的核算方法、共同收入和费用清单,以及将其分配至各单独类别和其他经营活动的方法。在设置分析维度和登记簿时必须考虑该规则:软件应能将《税法典》规定适用不同征税条件的指标区分开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对于适用以简化申报表为基础的特别税收制度、同时取得按一般税收制度征税收入的纳税人,另有一项单独规则。此类收入必须与特别税收制度下的义务分开进行单独税务核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因此,不应将存在个别按一般税收制度处理的业务反映为全部经营活动自动转换税收制度。
报送报表前应核查的事项
在期间结束前,会计人员应核对组织设置、原始凭证、会计登记簿和申报表草案。对于手工更正、在会计政策变更后重新过账,或者包含退货和调整的凭证,应给予特别关注。
建议核查以下事项:
- 征税制度是否针对正确的组织和期间设置;
- 数据库中是否正确反映增值税登记状态;
- 凭证中所选业务类型和税率是否符合业务实质;
- 税额是否与注明的计税基础和凭证合计金额一致;
- 税务代理人业务是否与组织的普通业务分开;
- 调整是否与相应的原始凭证关联;
- 在《税法典》规定的情况下,分析维度是否支持单独税务核算。
如果组织更改设置或更正以前期间,则不能仅依据软件未报错来评估结果。主要标准是会计数据是否与实际业务、原始凭证、登记状态及所适用的征税制度相符。重新过账凭证后,必须再次生成登记簿和报表草案,以便发现指标变化。
同时存在适用不同征税条件的业务时,应核查税务会计政策中规定的单独核算程序。纳税人必须在《税法典》规定的情形下进行此类核算,所采用的方法应确保分别计算相应类别的纳税义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常见问题
增值税是一种单独的税收制度吗? — 不是。在会计核算中,必须区分组织所适用的征税制度与其增值税登记状态及义务。这些参数均与税款计算有关,但不能相互替代。
适用一般税收制度的组织可以核算增值税吗? — 增值税核算取决于组织的登记状态及其业务内容。因此,必须在会计系统中分别核查所适用的征税制度和增值税核算参数。
如何在1С中核查税收制度? — 打开组织卡片和税务会计政策设置。核查组织、记录的有效期间以及注明的征税制度。命令的名称和位置取决于软件配置和版本。
为什么调整后1С要求增值税金额不为零? — 所选业务字段要求计算税款,但税额未填写或调整后变为零。请核查业务类型、税率、计算方式、税额、原始凭证和退货标识。
何时需要进行单独税务核算? — 在《税法典》规定的情形下,对适用不同征税条件的类别进行单独税务核算。纳税人应在税务会计政策中规定此类核算程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10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