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商品销售和发运属于销售营业额,而对于工作和服务,其完成或提供被认定为营业额;在1C中,此类业务根据交易实质和原始凭证,使用“商品和服务销售”单据办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52条)。
如何在1C中办理商品和服务销售
如果单位使用客户订单开展业务,首先需要启用相应功能。为此,在“主数据和管理”部分选择“主数据和模块设置”,进入“销售”模块,并在销售人员设置中勾选“客户订单”。
启用该功能后,按照“销售” → “批发销售” → “客户订单”路径创建订单。在新单据的“基本信息”选项卡中填写客户、交易对方、单位、仓库和协议。在“商品”选项卡中手动添加商品目录项目、按条形码添加或从数据库中选取。随后过账并关闭订单。
为了办理发运,在订单的“商品”选项卡中为所需项目选择“发运”操作。然后通过基于现有单据创建命令生成“商品和服务销售”单据。基本信息和商品明细会从订单中自动转入,但会计人员仍应检查:
- 单位和交易对方;
- 合同或协议;
- 仓库和商品目录项目清单;
- 数量和业务内容;
- 办理原始凭证和税务单据所需的信息;
- 单据日期是否与实际经济业务相符。
检查后对单据进行过账。仅在软件中完成过账不能替代对原始凭证的审核:1C中的数据应与合同、发货单、工作验收单或其他证明销售事实的单据相符。就增值税而言,所有权转移和商品发运属于销售营业额,而完成工作和提供服务被认定为工作和服务销售营业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52条)。
如果不使用客户订单,创建销售单据的方式取决于数据库的配置和设置。在这种情况下,会计人员应在销售部分找到相应的销售单据,并根据原始凭证填写。命令名称和界面元素的位置可能因1C的版本和配置而异。
如何反映付款并关闭客户订单
买方付款应与销售业务分开反映。办理方式取决于款项是以现金形式收取还是汇入银行账户。
现金付款时,通过订单中的基于现有单据创建命令生成“现金收款单”。在单据中指定现金账户,进入“付款明细”选项卡,并选择现金流项目“收到客户付款”。检查后对单据进行过账并关闭。
非现金付款时,选择“收到非现金资金”单据。在其中设置“银行已办理”标志,注明编号和日期,并在付款明细中选择现金流项目“收到客户付款”。该单据也必须过账并关闭。
务必将收到的款项正确关联到订单、买方和结算单据。否则,软件中可能会保留一项业务的欠款,同时在另一项业务中出现无法识别的预付款。反映发运和付款后,应检查往来结算状态。
当订单规定的发运和结算均已在数据库中反映后,在订单中选择“关闭订单”命令,然后点击“过账并关闭”。关闭前,必须确认销售和付款单据已关联到所需订单,并已在会计核算中正确反映。
在1C中销售固定资产:会计人员应检查什么
固定资产销售不同于普通商品销售。该对象已计入单位账簿,因此该业务既应反映与买方的结算,也应正确反映资产处置。就增值税而言,财产销售属于商品所有权转移,并计入销售营业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52条)。
办理固定资产销售前,会计人员需要核对:
- 处置的是哪个对象,以及该对象计入哪个单位的账簿;
- 其盘点和会计核算数据;
- 合同以及证明向买方移交的单据;
- 实际处置日期;
- 与买方的结算;
- 该业务的税务参数;
- 该对象之后不再列入单位的在用资产。
销售时,应选择具体配置中用于固定资产处置或销售的单据。其确切路径和字段构成取决于所使用的1C解决方案。过账前,建议生成该对象的会计信息,并确认所选资产正是合同和移交单据中注明的资产。
业务过账后,需要检查其会计处理结果:所需对象是否已经处置、与买方的结算是否正确反映,以及是否仍有未完成的单据。在确定税务参数时还应考虑销售地点:对于需要运输的商品,如果运输始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被认定为销售地点;在其他情况下,如果商品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交付给收货人,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被认定为销售地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59条)。欧亚经济联盟内交易的商品销售地点按相同规则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15条)。
销售业务检查和常见错误
主要检查原则是核对订单 → 发运 → 销售 → 付款 → 关闭订单这一流程链。每份单据都应对应同一买方、单位和经济业务。
常见错误是在未检查自动转入的信息时就对销售单据进行过账。例如,订单中可能选择了错误的单位、仓库或协议。如果错误被转入销售单据,可能会影响库存核算和结算核算。
另一个问题是记录付款时未正确填写明细。款项虽然已到账,但软件没有将其关联到所需订单或单据。因此,办理付款后应检查往来结算,而不能仅确认银行单据或现金单据是否存在。
销售服务时,需要检查单据内容是否与实际提供的服务及其证明验收单相符。在税务核算中,确定销售地点非常重要:相关规则尤其取决于服务类型、财产所在地、服务实际提供地点或买方的经营活动地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59条)。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之间的业务适用确定工作和服务销售地点的特别规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15条)。
销售固定资产时,需要确认办理的确实是所选资产的处置。涉及金融资产的业务,也应使用相应单据反映其购入和销售,并完整填写交易信息;在未分析业务实质的情况下,不得以普通商品销售代替此类业务。
期末结账前,建议检查单据是否已过账、往来结算、库存余额以及已售固定资产的状态。如果软件结果与原始凭证不符,应先查明差异原因,再更正会计处理流程链。
常见问题
如何在1C中基于客户订单办理销售? — 在订单中标记待发运项目,选择基于现有单据创建命令,并生成“商品和服务销售”单据。检查自动填写的数据并对单据进行过账。
是否需要单独办理买方付款? — 是。销售单据反映销售或发运,而收到款项则通过现金收款单或非现金资金收款单据办理。
何时可以关闭客户订单? — 在订单规定的业务已在数据库中反映后。关闭前,请检查发运、往来结算以及单据之间的关联。
能否将固定资产销售按普通商品销售办理? — 应使用具体配置中用于固定资产处置或销售的单据。该单据必须正确反映所选对象的处置以及与买方的结算。
为什么我的数据库中没有上述菜单项? — 界面取决于配置、版本、用户权限以及已启用的功能设置。请检查销售部分的设置和用户可用角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