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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养老金缴费:是什么以及会计人员如何核算养老金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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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性养老金缴费:是什么以及会计人员如何核算养老金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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Сапа Т.И. — 1C 与会计专家,实战型讲师
由BuhGPT编辑部编写

强制性养老金缴费是什么意思

强制性养老金缴费(ОПВ)是指强制缴纳的养老金缴费。税法典将强制性养老金缴费列为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法典》缴纳的社会缴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4 条)。对于会计人员而言,“强制性养老金缴费”这一查询涉及缴费金额的计算、代扣和划转,以及将会计记录中反映的金额与付款凭证进行核对。

处理强制性养老金缴费时,必须区分向员工计提的收入、计算出的缴费金额、实际代扣金额和已划转的款项。这些操作属于连续的计算阶段,因此,应按相应期间和员工确认最终金额是否一致。

税法典对强制性养老金缴费与养老金给付作出了区分。强制性养老金缴费属于社会缴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4 条),而从养老金储蓄中支付的款项则被视为自然人的一种单独收入。特别是,由统一累积养老基金和自愿累积养老基金从自然人的养老金储蓄中支付的款项,属于养老金给付形式的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376 条)。

养老金账户中的强制性养老金缴费与养老金储蓄

“养老金账户中的强制性养老金缴费”“强制性养老金缴费养老金储蓄”和“以强制性养老金缴费形成的养老金储蓄”等表述描述的是相互关联但并不完全相同的概念。强制性养老金缴费属于缴款,而养老金储蓄则根据已到账金额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交易反映在个人养老金账户中。

因此,会计人员计算的强制性养老金缴费金额、代扣金额、实际划转的款项以及统一累积养老基金信息中反映的金额,分别属于不同阶段。如果这些金额之间出现差异,应依次进行核对,不得自动将一个指标等同于另一个指标。

对于会计人员而言,计算和划转的书面凭证至关重要。核对时应比对:

  • 向员工计提收入的依据;
  • 相应期间的强制性养老金缴费计算;
  • 会计登记簿中反映的代扣金额;
  • 付款凭证和付款执行状态;
  • 缴费所对应的期间;
  • 员工身份识别信息是否正确;
  • 退款、调整或重复付款的信息(如实施过此类操作)。

不得机械地将统一累积养老基金中以强制性养老金缴费形成的养老金储蓄金额等同于某一次工资代扣金额。为回答员工的问题,会计人员必须确定所核查的期间,将计算结果与付款凭证进行比对,并将已划转强制性养老金缴费的信息与养老金储蓄后续交易的信息区分开来。

养老金给付适用单独的税务处理规定。税法典将以下款项列入相应类型的收入:统一累积养老基金和自愿累积养老基金从自然人养老金储蓄中支付的款项、由预算资金支付的养老金、依据国际条约支付的款项、依据外国法律支付的款项,以及法律规定的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376 条)。

以强制性养老金缴费形成的可用养老金储蓄:会计人员应核查什么

“以强制性养老金缴费形成的可用养老金储蓄”这一查询通常涉及使用部分养老金储蓄的可能性。工资结算单和内部会计软件可证明雇主实施的操作,但员工应依据统一累积养老基金的信息,以及适用于相应储蓄使用事由的规则确定可用金额。

税法典将一次性养老金给付定义为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律规定的程序,用于改善住房条件和(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统一累积养老基金养老金储蓄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375 条)。因此,在会计核算和向员工解释时,应将这种给付与雇主定期划转强制性养老金缴费区分开来。

统一累积养老基金和自愿累积养老基金从自然人养老金储蓄中支付的养老金给付,计入养老金给付形式的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376 条)。同时,对于应在支付源头纳税的一次性养老金给付形式收入和养老金给付形式收入,应减去第 431 条列明的各类收入。其中尤其包括依据社会保障法律从养老金储蓄中支付的养老金给付和一次性养老金给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431 条)。

养老金年金适用单独的监管规定。由统一累积养老基金或自愿累积养老基金划转至人寿保险机构,用于支付养老金年金合同保险费的养老金储蓄金额,不被认定为自然人的收入。此类金额还包括依据养老金年金合同退回统一累积养老基金的资金,以及在合同提前解除时按照规定程序从一家保险机构转至另一家保险机构的退保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369 条)。

如果员工向会计人员询问可用金额,可按以下工作程序处理:

  1. 确定员工核对强制性养老金缴费所涉及的期间和雇主。
  2. 比对计提收入、强制性养老金缴费计算结果以及会计记录中反映的代扣金额。
  3. 核查付款凭证、付款所属期间及其执行结果。
  4. 确定款项是否曾被退回以及是否进行过调整。
  5. 将会计核对结果与员工提供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信息进行比对。
  6. 区分雇主划转强制性养老金缴费的问题与养老金储蓄使用问题。

在进行此类核对时,会计人员确认与雇主计算有关的信息:收入计提期间、已计算和已代扣的强制性养老金缴费金额、付款信息、划转日期及执行结果。养老金储蓄金额和可用金额则取自统一累积养老基金的数据。

在 1С 中访问文件和报表的具体路径取决于已安装的配置及其版本。2026 年的现行版本为“哈萨克斯坦会计”3.0.74.x 和“哈萨克斯坦工资与人力资源管理”3.1.37.x。命令名称和报表位置应与所使用的配置相对应。

2026 年应注意的事项

2026 年,会计人员在处理强制性养老金缴费时,必须区分社会缴款的计算和划转、养老金储蓄信息以及养老金给付的税务处理。税法典明确将强制性养老金缴费列为社会缴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4 条),但关于养老金给付形式收入的规定适用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376 条所列的向自然人支付的款项。

对于养老金储蓄交易,其用途具有重要意义。按照规定程序从统一累积养老基金中用于改善住房条件或支付医疗费用的金额,被认定为一次性养老金给付(《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375 条)。用于法律规定的养老金年金交易的金额,属于不构成自然人收入的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369 条)。

确定养老金给付的税务结果时,不仅要考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376 条规定的收入构成,还要考虑第 431 条规定的应在支付源头纳税收入的扣减。这样可避免将雇主计算强制性养老金缴费的规则与后续养老金给付的征税规则混淆。

更正以前期间的数据时,会计人员应保留计算、会计登记簿与付款凭证之间的关联。在向员工作出说明时,宜分别注明计提期间、划转期间、付款金额以及是否存在退款或调整。这样有助于确定差异究竟出现在哪个阶段。

如果问题涉及一次性养老金给付、普通养老金给付或养老金年金,则应在答复中采用税法典规定的相应定性。交易名称十分重要,因为一次性养老金给付、从养老金储蓄中支付的款项以及养老金年金金额分别适用不同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369、375、376、431 条)。

常见问题

养老金账户中的强制性养老金缴费是什么? — 强制性养老金缴费是属于社会缴款的强制缴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4 条)。核对具体期间时,需要比对会计计算结果、代扣金额、付款凭证和个人养老金账户信息。

以强制性养老金缴费形成的养老金储蓄金额是否等于雇主代扣金额? — 这些金额属于不同的核算阶段。计算和代扣由雇主反映,划转以付款凭证确认,而养老金储蓄信息则由统一累积养老基金核算。各项指标应按期间和交易进行比对。

如何查询可供使用的、以强制性养老金缴费形成的养老金储蓄? — 会计人员可以确认雇主对强制性养老金缴费的计算和划转。养老金储蓄金额和可用金额根据统一累积养老基金的信息,并结合养老金储蓄的使用事由确定。

什么被视为一次性养老金给付? — 这是按照社会保障法律规定的程序,用于改善住房条件和(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统一累积养老基金养老金储蓄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375 条)。

税法典如何认定从养老金储蓄中支付的款项? — 统一累积养老基金和自愿累积养老基金从自然人养老金储蓄中支付的款项,属于养老金给付形式的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376 条)。对于应在支付源头纳税的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431 条规定,应扣减该条列明的各类养老金给付。

将储蓄用于养老金年金时是否产生收入? — 划转至人寿保险机构用于支付养老金年金合同保险费的养老金储蓄金额,属于不构成自然人收入的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36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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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养老金账户中的强制性养老金缴费是什么?
强制性养老金缴费是属于社会缴款的强制缴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4 条)。核对具体期间时,需要比对会计计算结果、代扣金额、付款凭证和个人养老金账户信息。
以强制性养老金缴费形成的养老金储蓄金额是否等于雇主代扣金额?
这些金额属于不同的核算阶段。计算和代扣由雇主反映,划转以付款凭证确认,而养老金储蓄信息则由统一累积养老基金核算。各项指标应按期间和交易进行比对。
如何查询可供使用的、以强制性养老金缴费形成的养老金储蓄?
会计人员可以确认雇主对强制性养老金缴费的计算和划转。养老金储蓄金额和可用金额根据统一累积养老基金的信息,并结合养老金储蓄的使用事由确定。
什么被视为一次性养老金给付?
这是按照社会保障法律规定的程序,用于改善住房条件和(或)支付医疗费用的统一累积养老基金养老金储蓄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375 条)。
税法典如何认定从养老金储蓄中支付的款项?
统一累积养老基金和自愿累积养老基金从自然人养老金储蓄中支付的款项,属于养老金给付形式的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376 条)。对于应在支付源头纳税的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431 条规定,应扣减该条列明的各类养老金给付。
将储蓄用于养老金年金时是否产生收入?
划转至人寿保险机构用于支付养老金年金合同保险费的养老金储蓄金额,属于不构成自然人收入的金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 36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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