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所引用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并未确立一项直接规则,要求必须在电子发票的每一商品行中填写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编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62条规定了编制和提交税务表单及该法典规定的其他表单的义务,但未规定电子发票的必填信息构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62条)。因此,是否必须填写某一具体字段,应依据现行电子发票格式及其填写规则确定,而不能依据关于履行纳税义务的一般规定确定。
什么是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编码,它与电子发票有何关系
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称目录是用于对商品进行分类的目录。每种商品都有对应的数字编码,可据此将其归入目录中的特定税目。
电子发票中存在商品行这一事实本身,尚不足以根据所引用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条款得出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编码在所有情况下均为必填项的结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62条规定了纳税人在履行纳税义务时的一般行为,包括进行核算和编制规定的表单,但并未列举电子发票的各项字段(《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62条)。
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编码与国家商品目录中的商品编码是不同的信息项。不得将二者视为可相互替代,也不得自动将一个字段的值转填至另一个字段。会计人员在编制电子发票时,应针对相应业务使用现行电子表单规定的字段和分类目录。
这涉及哪些主体
首先,下列在销售商品时开具电子发票的主体需要核查商品信息项的填写规则:
- 向买方开具电子发票的批发商和零售商;
- 在对外经济业务文件中使用商品分类的进口商和出口商;
- 编制商品随附单据并在信息系统中记录商品流转的公司;
- 销售自产产品的生产商。
对于工作和服务,不得仅参照商品的填写方式填写商品编码。如果一张电子发票同时包含商品、工作和服务,则每一行均应按照其类型及为其规定的信息项填写。关于履行纳税义务的一般规定并未对所有此类行中的编码填写确立统一规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62条)。
与商品随附单据的关系
电子发票和商品随附单据是不同的电子文件。不能仅因商品随附单据中使用了类似信息,就认定电子发票中的相应信息项为必填项。每种文件均适用其现行格式、填写规则以及信息系统规定的校验要求。
如果电子发票所依据的业务此前已编制商品随附单据,会计人员应核对商品名称、计量单位、数量以及所使用的商品编码。同时,应将各项值填入为其指定的字段,不得使用国家商品目录编码替代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编码。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62条要求纳税人对征税对象及与征税相关的对象进行核算,并编制规定的表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62条)。但该条并不意味着商品随附单据中的所有信息都必须原样重复填写在电子发票中:各表单的信息项构成分别确定。
会计人员应如何处理:操作步骤
如果在编制或发送电子发票时出现与商品编码有关的提示,请按以下顺序操作:
- 确定行的类型。确认该行记录的是商品,而不是工作或服务。
- 核查字段用途。区分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编码与国家商品目录编码:二者属于不同的分类体系。
- 将编码与原始凭证进行核对。使用该具体商品的采购、进口或生产文件中所载的信息。
- 检查商品目录卡片。如果程序正是从该目录卡片中将编码转填至电子发票,请更正目录中的错误值。
- 更新文件数据。修改目录卡片后,重新填写电子发票中的相应行,并在发送前检查结果。
会计软件中的设置和命令名称取决于配置及其版本。因此,不能将某一具体菜单路径视为通用路径,也不能断言勾选某一个选项即可解决所有填写错误。在“哈萨克斯坦会计”3.0.74.x和“哈萨克斯坦工资与人力资源管理”3.1.37.x的当前版本中,应直接在实际使用的配置中检查可用设置。
如果系统拒绝接收文件,请依据提示文本及其所指向的具体字段进行处理。某一商品分类编码发生错误,并不自动证明另一编码也存在错误。
今后如何避免错误
为确保商品信息能够一致地转填至电子文件,请妥善组织商品目录的维护工作:
- 区分各分类体系的信息项。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编码和国家商品目录编码应分别使用为其指定的字段。
- 在首次销售前检查新建卡片。最好在编制电子发票之前填写名称、目录项目类型及商品编码。
- 将信息与商品文件进行核对。不要仅根据名称相似性选择编码。
- 指定商品目录负责人。这可降低同一商品出现多张不同编码卡片的风险。
- 软件更新后检查设置。文件格式和数据转填规则可能随配置版本一同变化。
选择错误的编码可能导致商品目录卡片与电子文件之间出现差异。因此,应根据具体商品的特征确定编码,并将其填入表单中的相应字段,而不是按照项目的通用名称进行选择。
为进行税务核算,保持经济业务信息的一致性十分重要。纳税人应自行履行纳税义务,对征税对象进行核算并编制规定的表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62条)。这一一般义务不能取代具体电子文件的填写规则。
常见问题
可以为没有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编码的商品开具电子发票吗? — 所引用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无法为所有商品业务提供统一答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62条规定了编制规定表单的一般义务,但未列举电子发票的必填信息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62条)。是否填写该字段取决于现行格式以及针对具体业务的规则。
服务电子发票中是否需要填写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编码? — 对外经济活动商品名称目录用于商品分类。不应仅参照商品行的填写方式,将商品编码转填至工作或服务行。
如果已填写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编码,但电子发票仍无法发送,应怎么办? — 请检查系统提示文本、业务类型以及错误所涉及的字段。还应分别核对对外经济活动商品编码和国家商品目录编码:存在其中一个编码并不意味着另一个编码填写正确。
为什么会计软件不在电子发票中填写商品编码? — 原因可能是商品目录卡片未填写、选择了其他行类型或数据转填设置所致。请在所使用的配置版本中检查该具体字段的数据填写来源。
电子发票与商品随附单据中的商品数据是否必须一致? — 同一业务的信息应相互核对,但电子发票和商品随附单据采用不同的格式。每项信息均应按照相应文件的规则填写,不得混用不同的商品分类体系。
资料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62条“履行纳税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