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社会团体不会仅因其非营利组织身份而成为增值税纳税人:针对非营利组织的特别规定规范了将某些收入从年度总收入中排除的情形,但并未规定普遍免征增值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29条)。增值税问题应结合该组织的增值税登记情况和具体交易的性质来确定。如果社会团体已办理增值税登记,则须履行纳税人的义务,包括有关开具发票的要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92条)。
为何“社会团体”这一组织形式不能决定增值税问题
《税法典》单独规定了组织被认定为非营利组织的条件:该组织必须以民事法律规定的形式注册,为公共利益开展活动,不以获取收入为目的,并且不得在参与者之间分配净收入或财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29条)。符合这些条件后,可以适用针对非营利组织规定的收入征税办法,但这本身并不意味着普遍免征增值税。
因此,社会团体的会计人员不仅需要评估其组织法律形式,还需要评估经营交易的实质:
- 该组织是否已办理增值税登记;
- 款项是无偿取得的,还是作为商品、工程或服务的价款取得的;
- 付款用途和各方义务以哪些文件办理;
- 具体交易是否适用《税法典》规定的征税办法。
社会团体可以出版并销售书籍、举办收费研讨会、出租财产或根据合同提供服务。在会计核算中,此类交易应与未提供对价而取得的收入分开核算。付款名称本身并不决定其税务处理方式:合同条款、款项用途以及组织对付款人的实际义务才是关键。
哪些收入通常不会形成应税营业额
非营利组织的大部分款项可能并非作为商品、工程或服务的价款取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29条明确允许符合该条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从年度总收入中排除入会费和会员费、无偿取得的财产、慈善和赞助援助,以及符合《税法典》要求的赠款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29条)。该规定涉及非营利组织的收入征税,因此不能自动适用于增值税的计算。
会计人员应按经济实质区分各类收入:
- 会员费和入会费,由社会团体章程和内部文件规定;
- 无偿取得的财产、款项和援助;
- 赠款,符合《税法典》的要求;
- 国家社会订单合同项下的收入;
- 销售合同项下的付款,合同约定以提供商品、工程或服务作为对价。
就企业所得税而言,第329条所列收入只有在符合为非营利组织规定的条件时,才从年度总收入中排除。非营利组织的其他收入按一般规定征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29条)。在考虑增值税时,应另行确定该项收入是否为具体交易的价款。
如果付款被称为会费,但组织作为交换承诺向特定人员提供参加收费活动、培训、咨询或其他成果,仅使用“会员费”这一表述并不足够。反之,对于未约定向付款人提供对价服务的章程规定缴款,应以章程、缴费规程、社会团体授权机构的决定及付款文件予以证明。
社会组织何时必须办理增值税登记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29条不规范增值税登记,也未针对社会团体规定单独的登记门槛。因此,不能以将会员费、赠款和无偿援助从非营利组织年度总收入中排除为独立依据,判断是否负有办理增值税登记的义务。
在评估组织的税务身份时,会计人员应单独确定与销售有关的交易,不得将其与用于维持社会团体运营和履行章程任务的收入混在一起。计算应以税务会计数据和原始凭证为依据,而不能只依据银行账户中的资金流动。如果组织已经登记为增值税纳税人,则在按规定程序变更登记身份前,应继续履行此类纳税人的义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29条的过渡性规定不适用于社会团体。该规定要求在《法典》生效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自动注销从事私人执业人员的增值税登记,并规定其提交增值税清算税务申报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29条)。不得将该规定适用于非营利组织,也不得将其视为重新审查社会团体身份的依据。
对于在2026年前已办理增值税登记的社会组织,建议:
- 在税务机关信息系统中核实当前登记状态。
- 区分销售收入与并非作为商品、工程或服务价款取得的收入。
- 将合同、验收文件、账单和付款文件与交易的实际内容进行核对。
- 不得将针对从事私人执业人员的过渡性规定适用于社会团体(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29条)。
会计人员应如何处理:实务流程
1. 区分各类收入。 对入会费和会员费、赠款、无偿援助、国家社会订单以及销售合同收入设置单独的明细核算。通过这种区分,可以将每笔款项与其取得依据相对应,避免以收入项目的名称代替对交易的分析。
2. 核实第329条的适用条件。 收入税收优惠办法适用于符合为非营利组织规定条件的组织。如不符合这些条件,则不得按照第329条的规定将某些收入从年度总收入中排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29条)。
3. 分析合同和原始凭证。 对每笔定期收入,应确定社会团体是否对特定付款人负有交付商品、完成工程或提供服务的义务。款项的章程用途、合同表述、账单、验收文件和付款用途必须符合各方之间的实际关系。
4. 注意发票要求。 根据一般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应以电子形式开具发票。在《法典》列举的情形下可以开具纸质发票,包括无电信网络、信息系统经确认在技术上无法使用、暂停开具电子发票、发生紧急情况或紧急状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92条)。
5. 管控纸质发票。 经确认的技术故障排除或暂停措施取消后,应在十五个日历日内将纸质发票录入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紧急情况或紧急状态结束后,规定期限为三十个日历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92条)。
6. 确立会计核算办法。 建议在会计政策和工作登记簿中说明收入分类、采用的分析标志以及证明每笔付款依据的文件。第329条允许按照相应收入的占比确定可扣除费用,或以费用的单独税务核算为基础确定可扣除费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29条)。
社会团体的常见错误
- 认为非营利组织身份本身即可使社会团体免征增值税。
- 将从年度总收入中排除某些收入的规则直接作为增值税问题的解决方案。
- 在未考虑对付款人实际承担的义务的情况下,将特定服务的价款称为会员费。
- 在同一登记簿中混合记录章程规定的收入、无偿援助和销售合同收入。
- 将针对从事私人执业人员的过渡性规定适用于社会团体。
- 未考虑纸质发票的形式及其后续录入信息系统的特别要求。
- 在未确认组织符合为非营利组织规定的条件时适用第329条的排除规定。
常见问题
社会团体是否必须就会员费缴纳增值税?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29条允许符合规定条件的非营利组织将入会费和会员费从年度总收入中排除。但该规定规范的是收入征税,并未规定单独的增值税免税待遇。就增值税而言,必须评估付款的实质:其究竟是章程规定的缴款,还是特定给付的价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29条)。
能否仅根据章程确定增值税身份? — 不能。章程可以证明社会团体的身份和宗旨,但进行税务评估时,还应考虑登记状态、合同、原始凭证、收入用途和实际履行的义务。
社会组织取得的赠款是否征收增值税? — 符合《税法典》要求的赠款被列为在满足第329条条件时从非营利组织年度总收入中排除的收入。该规定本身不能确定增值税处理方式。会计人员必须通过文件将无偿赠款与商品、工程或服务的价款区分开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29条)。
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必须开具电子发票? — 根据一般规定,发票应以电子形式开具。只有在《法典》规定的情形下才允许使用纸质文件,并且在相应情况下,之后须将其录入电子发票信息系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92条)。
自2026年起,第829条对社会团体有何变化? — 该条未对社会团体规定任何变化。其规范的是从事私人执业人员注销增值税登记及相关义务。其规定不适用于社会团体(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29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