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能仅根据税收制度的名称来确定简化申报制度下的增值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规定了适用基于简化申报的特别税收制度的条件,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4条规定了适用该制度时确定收入的程序。这些规定本身并不确定经营者的增值税登记状态以及具体交易的征税程序。因此,会计人员必须分别核查适用简化申报的资格以及每笔交易产生的税务后果。
采用简化申报的个体经营者与增值税:从何处开始检查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民个体经营者和法人在遵守规定条件且不属于法典所列例外情形时,有权适用基于简化申报的特别税收制度。一个日历年度的收入上限为相应财政年度1月1日有效的600 000个月度计算指标。此外,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得列入禁止适用该制度的经营活动清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
当月度计算指标为4 325 ₸时,2026年的收入上限为2 595 000 000 ₸。核查该限制时,应采用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4条确定的征税对象。适用面向农民或农场的特别税收制度所取得的经营收入不计入收入上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
会计人员宜依次检查:
- 个体经营者是否有权适用基于简化申报的特别税收制度;
- 所从事的经营活动是否被列入政府规定的禁止经营活动清单;
- 一个日历年度的收入是否超过上限;
- 个体经营者在交易之日是否已办理增值税登记;
- 销售哪些商品、工程或服务;
- 是否存在进口、出口或与非居民的交易;
- 合同中的价格和税费条款如何表述;
- 针对具体交易应开具哪些文件。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还列明了无权适用简化申报的主体。特别是,根据参与人构成对某些法人、非营利组织、经济特区和工业区参与者、“阿斯塔纳枢纽”参与者,以及就依据共同经营合同开展的活动纳税的纳税人规定了限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
应在向买方开具文件之前核查交易状态和条件。如果先在合同或结算文件中确定增值税金额,之后再确定适用程序,双方可能需要重新协商价格并更正文件。
不得将针对某一笔交易得出的结论自动套用于全部经营活动。哈萨克斯坦境内销售、进口、出口以及与非居民的交易在实际情况上各不相同。对于每一种交易,会计人员均须确定交易发生之日适用的程序。
采用简化申报且涉及增值税的个体经营者:如何办理交易
个体经营者适用简化申报的资格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规定的条件予以确认。其增值税状态以及应税交易的办理程序应另行审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和第724条不包含增值税登记、确定应税营业额、开具增值税文件或增值税抵扣方面的规定。
同时,适用基于简化申报的特别税收制度的纳税人,必须依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章组织和开展税务核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在此类核算中,必须将简化申报征税对象的计算与适用增值税规则的交易核算区分开来。
对于每笔销售,建议检查:
- 纳税人是否仍有权适用简化申报;
- 所取得的款项是否计入特别税收制度下的收入;
- 卖方在交易之日适用何种增值税状态;
- 合同、原始凭证和增值税文件是否相互一致;
- 交易是否已在税务核算和申报中正确反映。
适用简化申报时的征税对象,是按照权责发生制确定的、在纳税期内应取得或已取得且不扣除费用的收入。因此,对于该制度而言,重要的不仅是资金实际到账这一事实:收入按权责发生制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4条)。
为简化申报目的计入收入的项目尤其包括:销售商品、完成工程和提供服务的收入,特许权使用费,出租财产的收入,核销债务所得收入,转让债权所得收入,某些罚款和滞纳金,用于弥补成本的预算款项,盘点时发现的盘盈,以及为经营目的无偿取得的财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4条)。
对于依据共同经营合同开展活动所得的收入,另有专门规定。此外,就依据此类合同开展的活动纳税的纳税人无权适用基于简化申报的特别税收制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因此,应在确定税务处理程序之前查明是否存在此类合同。
需要特别注意合同价格。“价格包含增值税”与“在价格之外另行计征增值税”的表述会产生不同的商业后果。合同条款必须与卖方的实际状态及销售办理程序相符。
不得仅因文件中列有供应商收取的增值税金额,就将其作为进项税额抵扣。会计人员必须针对具体购入项目适用现行增值税抵扣规则,并核查整套文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和第724条并不规范这些条件。
如果纳税状态或特别税收制度的适用资格在年度内发生变化,应分别分析相关日期之前和之后的交易。这样可以避免将新的核算设置应用于较早的文件,也可避免将此前的处理程序沿用于后续交易。
2026年简化申报制度下的增值税:实用操作流程
在2026年开始工作之前,会计人员应审查会计政策、合同及会计系统设置。不应自动沿用上一年度的处理程序:应先确认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资格,核查收入限制,并确定纳税人在相应日期的状态。
工作流程可如下安排:
- 确认适用基于简化申报的特别税收制度;
- 检查是否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规定的条件;
- 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4条的规则计算用于判断上限的收入;
- 核查增值税登记状态;
- 编制主要销售和购入类型清单;
- 单独列明进口、出口及与非居民的结算;
- 检查现行合同中有关价格和税费的条款;
- 将原始凭证与税务核算数据进行核对;
- 检查用户权限及会计软件设置。
计算收入上限时,采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4条规定的征税对象。该征税对象包括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境内及境外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的收入,并考虑该条规定的调整。因此,在监控限额时,不能只考虑银行到账款项或仅考虑主营销售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4条)。
建议建立非标准交易内部登记簿。其中可以记录交易对手、交易标的、日期、所采用的税务处理程序、证明文件清单及检查结果。如果个体经营者同时从事零售、服务、对外经济交易或多个业务方向,这种做法尤其方便。
雇主需要进行单独监控。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时,除源泉扣缴税款外,自从日历年度年初按累计方式计算的征税对象超过24 000个月度计算指标的月份起,征税对象可扣减与雇员收入有关的费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4条)。当月度计算指标为4 325 ₸时,2026年的相应门槛为103 800 000 ₸。
出现新交易时,不应只参照以往案例。合同标的、交易发生地、交易对手状态或供货方式的变化,可能导致适用不同的核算程序。应在签署合同和办理销售之前确定税务后果。
增值税登记条件、申报表及日历期限,应采用交易发生日或履行义务之日有效的版本。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和第724条确认了简化申报的适用条件及收入构成,但不能替代规范增值税的规定。
文件出现错误时怎么办
如果采用简化申报的个体经营者错误列示了增值税,或在负有既定义务的情况下未反映增值税,首先需要确定受影响的交易和期间。随后,会计人员应核对每笔交易发生之日的登记状态、合同、销售文件、付款、税务核算及已提交的申报。
同时,还必须核查简化申报中的收入计算。由于征税对象按权责发生制确定,付款到账日期本身并非总能决定该制度下确认收入的时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4条)。
更正程序取决于错误的性质及纳税人在交易之日的实际状态。若相关指标已在申报中列示,则应协调一致地在合同文件、原始凭证和税务文件、会计登记簿、与买方的往来结算及申报中反映调整。
更正前,宜按每笔交易编制差异清单。其中应注明原始数据、更正后数据、变更依据以及需要更正或补充的文件。完成更正后,应再次核对会计登记簿和申报。
常见问题
采用简化申报的个体经营者需要缴纳增值税吗? — 仅凭适用简化申报这一事实不足以得出该结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规定了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条件,但未规定增值税登记及征税规则。因此,需要另行核查个体经营者的登记状态以及具体交易适用的程序。
可以在缴纳增值税的同时采用简化申报吗?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并未将增值税状态列为适用简化申报的条件,也未规定这些义务如何结合。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资格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的标准确认,而增值税状态及相关交易则按照规范其事项的规定核算。
简化申报规定的收入限额是多少? — 一个日历年度的收入上限为相应财政年度1月1日有效的600 000个月度计算指标。2026年月度计算指标为4 325 ₸时,该上限为2 595 000 000 ₸。计算时采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4条规定的征税对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
如果个体经营者未办理增值税登记,可以在账单中列示该税款吗? — 不得仅凭推测列示增值税金额。在开具文件之前,会计人员必须确定卖方的状态,以及在具体交易中反映该税款的法律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和第724条不包含该问题的答案。
与非居民的交易是否需要核算增值税? — 必须结合交易标的、交易发生地及各方状态对该交易进行单独分析。适用简化申报本身并不能确定此类交易的增值税处理程序。
会计人员在2026年初应检查什么? — 适用特别税收制度的资格、收入金额、经营活动类型、增值税登记状态、合同表述以及核算设置。简化申报的收入和限额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和第724条进行核查。
资料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适用基于简化申报的特别税收制度的条件。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4条——适用基于简化申报的特别税收制度时确定收入的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