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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特别税收制度的个体工商户能否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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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特别税收制度的个体工商户能否进口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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Сапа Т.И. — 1C 与会计专家,实战型讲师
由BuhGPT编辑部编写

2026年,采用特别税收制度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进口货物,但须遵守其特别税收制度的条件以及适用于具体货物的要求。同时,应税进口是独立的增值税征税对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8条),而免税仅适用于《税法典》规定的货物类别和条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9条和第525条)。

关于特别税收制度下进口需要了解的重要事项

适用特别税收制度本身并不免除进口货物时产生的纳税义务。对于增值税,《税法典》分别规定了两种征税对象:应税营业额和应税进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8条)。因此,会计人员不能仅依据货物后续销售的征税规则来评估进口的税务后果。

  • 营业额增值税与纳税人的应税营业额相关。
  • 进口增值税与作为独立征税对象的应税进口相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8条)。

供货前,必须确定进口属于应税进口还是符合某项免税规定。免税进口清单由《税法典》规定,其适用并非基于采用特别税收制度这一事实,而是取决于具体货物和交易是否符合规定条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9条)。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时,另有专门的免税情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25条)。

例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9条规定,明确列出的若干类别进口免征增值税:纸币和硬币、用于制造货币标志的特定原料、自然人在免税进口限额内携入的货物、供外交代表机构及与其同等机构使用的货物,以及置于规定免缴税款的海关程序下的货物。适用此类免税依据,必须以相应类别规定的文件和条件予以证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9条)。

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与第三国进口:有何区别

办理程序取决于货物的来源地。会计人员应先确定进口方向、货物以及货物移送的依据,随后采用相应的文件办理和征税程序。

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是指从俄罗斯、白俄罗斯、亚美尼亚和吉尔吉斯斯坦供货。对于此类进口,《税法典》单独规定了增值税免税事项。特别是,通过援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9条列出的某些货物,以及根据协议或合同在保修服务范围内进口的货物,可以免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25条)。

对于保修服务,免税依据须由载有此类服务条款的协议或合同、货运单证、索赔书和经合同各方确认的缺陷证明书予以证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25条)。仅凭货物用途或经营者的说明不足以适用该规定:会计人员必须收集规定的整套文件。

从第三国进口,是指例如从中国、土耳其或不属于欧亚经济联盟的欧洲国家供货。在评估增值税时,应考虑免税进口的一般清单。其中包括须办理海关申报并置于规定免缴税款的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9条)。

因此,仅凭从某一国家进口这一事实尚不能证明可以免税。货物类别、适用程序、进口目的以及相关规定明确要求的文件均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货物不属于免税进口,其进口将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8条被视为应税进口。

在这两种情况下,会计人员均应确保协议、货运单证及其他文件中的信息与实际供货相符。为适用免税,相关文件必须能够证明个体工商户所援引的具体依据。

需要提前核查哪些限制

上述关于增值税征税对象和免税进口的规定,并未仅因个体工商户采用特别税收制度而单独禁止其进口货物。但是,能否适用具体的特别税收制度,应根据该制度的条件进行评估;进口程序则应根据货物和交易的特征确定。

  1. 确定个体工商户在2026年具体采用哪一种特别税收制度,并核查其是否遵守该制度的条件。
  2. 将个体工商户的实际经营活动与所选制度的条件进行比对:不仅要考虑从境外购买货物,还要考虑货物后续的批发、零售或用于生产的情况。
  3. 确定货物、货物用途和进口程序。这些信息是评估进口税收制度和可能免税情形所必需的。
  4. 核查货物是否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9条规定的某类免税进口;从欧亚经济联盟进口时,还应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25条进行核查。
  5. 如果进口的是应税消费品,应另行确定是否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54条规定的消费税免税。

不能因某一适用类别而类推对个体工商户的全部进口适用免税。每项免税依据都有各自的条件。例如,外交免税与收货人的身份及证明文件相关,而特定海关程序下的免税则以货物实际置于规定免税的程序之下为条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9条)。

对于应税消费品,适用的也不是一般性规定,而是专门规定。只有列明的类别免征消费税,其中包括国际运输工具运行所需的货物、在获准通过海关边境前因损坏而无法使用的货物、特定外交物资以及处于规定海关程序下的货物(《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54条)。

电子文件:商品随附单、税务申报表328.00和虚拟仓库

进口电子文件应根据适用程序和实际供货条件办理。上述《税法典》条款规定了增值税征税对象和免税情形,但并未制定一项要求每种进口均使用同一套电子文件办理的统一规则。

从欧亚经济联盟进口时,会计人员必须确保所有适用表单中的供应商、买方、协议、货物、数量和货运单证信息保持一致。如果该交易需要办理商品随附单和货物进口申请书,其中的信息必须与原始凭证及货物实际入库情况相符。

系统提示“未找到328表”本身并不能说明不一致的原因。会计人员应依次核查:

  • 相应电子文件是否已生成并获受理;
  • 参与方的个人识别号或商业识别号、文件日期和编号是否填写正确;
  • 货物项目、计量单位和数量信息是否一致;
  • 文件是否已在信息系统中显示,以及是否可供核对;
  • 该提示是否涉及其他供货或其他期间。

在消除不一致之前,不应仅为实现技术匹配而任意修改原始信息。电子文件中的数据必须与协议、货运单证和实际供货相符。如果申报增值税免税,整套文件还必须证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9条或第525条规定的具体免税依据。

对于在保修服务范围内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的货物,尤其需要具备载有保修条款的协议或合同、货运单证、索赔书和缺陷证明书。正是这些文件被规定为此类进口的证明文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25条)。

个体工商户会计人员的分步办理程序

  1. 交易前。记录所采用的特别税收制度、后续活动的性质、发货国、货物名称和用途。
  2. 征税核查。确定进口是否属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8条规定的应税进口,或是否符合第479条或第525条规定的具体免税依据。
  3. 货物核查。确定货物是否属于应税消费品。如需缴纳消费税,仅核查明确规定的免税情形(《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54条)。
  4. 协议和文件。核对货物、数量、价格、供货条件和进口用途等信息。文件应能够识别该批供货并证明所适用的税收依据。
  5. 进口。办理相应进口方向和进口方式规定的文件。不得混用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和从第三国进口的规则。
  6. 电子核对。将电子表单的详细信息与协议及货运单证进行核对;发生系统错误时,应检查每份文件的状态和内容。
  7. 货物入账。根据妥善办理的文件记录货物入库,并确保原始凭证、电子文件和会计数据之间具有关联。
  8. 特别税收制度监控。在遵守所采用特别税收制度条件时,应考虑进口货物的后续销售或使用情况。

如果免税与特定货物类别或进口目的相关,会计人员必须监控该目的是否得到遵守。例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9条对供外交代表机构使用的货物、航天器和设备,以及处于规定免税海关程序下的货物作出了单独规定。在不满足既定条件的情况下,不得将这些依据适用于普通商业供货。

问题与解答

采用特别税收制度的个体工商户是否仅为进口货物就必须办理增值税登记?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8条将应税进口规定为独立的增值税征税对象,并未将该征税对象的存在本身与个体工商户采用一般税收制度挂钩。进口的税务后果应与特别税收制度的条件及后续销售的税务身份分开确定。

进口是否始终会产生增值税? — 应税进口属于增值税征税对象,但《税法典》对明确列出的类别和条件规定了免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8条和第479条)。对于从欧亚经济联盟进口的货物,《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25条另行规定了若干免税情形。

在协议中注明货物免征增值税是否足够? — 不足够。只有货物和交易符合既定条件时方可适用免税。在规定的情形下,需要提供专门的证明。例如,从欧亚经济联盟进口并用于保修服务时,必须具备协议或合同、货运单证、索赔书和缺陷证明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25条)。

销售时系统提示“未找到328表”应如何处理? — 核查电子文件的状态、参与方的个人识别号或商业识别号、供货编号和日期、货物项目、数量以及文件是否可供核对。应依据原始凭证和实际供货情况修改信息。

采用特别税收制度的个体工商户是否提交328.00表? — 该表是否适用取决于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的类型和具体情形,而不仅取决于税收制度的名称。表中信息必须与协议、货运单证及其他供货文件相符。

是否可以对从欧亚经济联盟进口的任何货物适用免税? — 不可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25条仅对其中列明的进口类别给予免税。特别是,该条援引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9条中的若干类别,并规定有文件证明的保修服务范围内进口的货物可以免税。

如果个体工商户采用特别税收制度,任何应税消费品是否都可免征消费税? — 不可以。仅在满足既定条件时,对列明类别的进口应税消费品适用消费税免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54条)。

是否可以在任何特别税收制度下从事进口贸易? — 能否适用具体的特别税收制度取决于该制度的条件和实际经营活动类型。关于应税进口和免税进口的规定用于规范进口征税,但不能取代对所选特别税收制度适用条件的核查。

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8条“征税对象”。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79条“免征增值税的进口”。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25条“欧亚经济联盟内免征增值税的营业额和进口”。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554条“免征消费税的应税消费品进口”。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关于批准〈欧亚经济联盟条约〉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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