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3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通报称,申诉司与国家收入委员会就税务检查质量问题召开了联席会议。对企业而言,检查结果文件的编制质量具有实际意义: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71条,通知书应载明核定金额、付款信息以及申诉期限和地点。
财政部与国家收入委员会讨论了哪些问题
会议在国家收入委员会的平台上以线上形式举行,各地区国家收入部门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国家收入委员会副主席Ж.М. Нуржанов和С.А. Ахметов主持。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申诉司司长С.У. Айсин介绍了税务检查过程中所发生违规行为的分析结果。会议讨论了此类检查的质量以及企业申诉的审议结果。
该通报证实,财政部和国家收入委员会将税务监管实践与申诉实践结合起来进行审议。但已公布的资料中没有提供申诉统计数据、最常见违规行为清单、会议作出的具体决定或对纳税人的新强制性要求。因此,不能仅根据这一则通报便认定检查程序或申诉期限发生了变化。
此次讨论涉及哪些主体
这些信息首先对正在接受或已经完成税务检查的组织和个体经营者具有重要意义。对于为检查人员准备文件或协助就检查结果提出申诉的会计人员、税务顾问和企业代表而言,这些信息也很有用。
检查可以是专项检查,即涵盖履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56条所列个别税种、缴款、社会义务或其他事项的纳税义务。具体而言,监管事项可包括个别税款和社会缴款的计算及划转、往来结算、货物随附单据以及法典规定的其他方面。
召开会议这一事实本身并不意味着已作出的检查报告或通知书将自动得到复审。如果公司不同意某次具体检查的结果,则应按照所收到文件中载明的程序行事,并单独评估自身案件的具体情况。
企业在税务检查后应核查哪些事项
检查结束后,如果发现了会产生相应税务后果的违规行为,税务机关将出具检查结果通知书。检查报告和通知书以同一编号登记。
纳税人收到文件后,应核查:
- 检查报告与通知书的编号和登记日期是否一致;
- 核定的税款、缴款、社会缴款和滞纳金是否说明清楚;
- 如果与本次检查有关,是否载明调减的亏损或未获确认退还的金额;
- 是否列明相应付款的信息;
- 是否注明申诉期限和地点;
- 检查人员的结论是否与原始凭证、会计登记簿及已提交的纳税申报表相符。
通知书可通过门户网站发送。如果纳税人已在个人账户中查阅该通知书,则自查阅之时起视为已送达。如果纳税人在电子发送之日后的三个工作日内未查阅该文件,则可由本人签收送达,或通过附回执的挂号信寄送。
为做好内部准备,建议保存检查报告、通知书、收件日期证明、与税务机关的往来函件以及检查期间提交的文件。记录送达日期尤为重要,因为通知书本身应载明申诉程序、期限和地点。
常见问题
财政部召开会议是否意味着税务检查规则发生了变化? — 否,通报仅表明会议讨论了检查质量和申诉审议结果。通报未提供关于通过新规则或变更期限的信息。
能否对税务检查结果提出申诉? — 检查结果通知书应载明申诉期限和地点。具体应采取的行动需根据收到的文件及适用规定确定。
电子通知书何时视为已送达? — 通过门户网站发送时,自纳税人在个人账户中查阅之时起视为已送达。
如果会计人员不同意核定金额,应如何处理? — 应将检查结论与原始凭证、登记簿和申报表进行核对,记录异议,并核查通知书中载明的申诉程序。
来源
- 财政部讨论税务检查质量及企业申诉审议结果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71条:税务检查结果决定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56条:专项税务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