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进行货币结算时,应按照已售商品、已完成工作或已提供服务的全部实付金额开具收银小票或商品销售凭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1条)。一般而言,在哈萨克斯坦境内进行货币结算时,必须使用具备数据记录和(或)传输功能且型号已列入收银机名录的收银机,规定的例外情形除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0条)。
何时需要收银小票
收银小票用于证明已售商品、已完成工作或已提供服务的货币结算。使用收银机时,纳税人必须按照买方实际支付的金额开具收银机小票或商品销售凭证(《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1条)。
会计人员应将收银业务与其经济实质关联起来。在会计数据中,必须核对结算金额、业务日期以及商品销售、工作完成或服务提供的相关信息。如果凭证中的金额与实际收到的款项不同,则不符合按照实付金额开具凭证的要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1条)。
一般规则要求使用具备数据记录和(或)传输功能的收银机。可以使用已列入收银机名录的型号。在开始从事与货币结算有关的经营活动前,应向税务机关办理收银机登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0、111条)。
在无公共电信网络的地点经营的纳税人,可以使用不具备数据传输功能的收银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0条)。因此,会计人员应区分不具备数据传输功能的收银机与功能中包含数据传输的收银机。
《税法典》中明确列举的人员和业务免于使用收银机。该清单尤其包括自然人、私人司法执行员、律师、职业调解员、国家银行、二级银行、宗教团体以及通过专用移动应用程序进行结算的人员。为居民提供城市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并开具车票的,另行享受豁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0条)。
国家邮政运营商也被列入豁免人员清单,但在无公共电信网络的地点进行货币结算的除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0条)。适用豁免时,应严格遵循针对相应人员或结算类型所规定的表述范围。
小票中必须包含哪些信息
《税法典》要求遵守收银机小票的内容要求,并授权主管机关制定收银机使用程序及相关要求清单(《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1条)。因此,会计人员必须根据现行的相应收银机使用程序,核查小票的格式及信息构成。
- 纳税人名称;
- 收银机使用地点的地址;
- 纳税人识别号;
- 收银机出厂编号;
- 收银机在税务机关的登记编号;
- 小票序号;
- 已售商品、已完成工作或已提供服务的名称;
- 相关项目规定的数量及计量单位;
- 单价及结算总额;
- 结算日期和时间;
- 能够识别已生成小票及所用收银机的信息;
- 收银机具备相应功能时,用于数据传输和核验的信息。
核查时应考虑具体收银机的功能。《税法典》对具备数据记录和(或)传输功能的收银机与不具备数据传输功能、用于无公共电信网络地点的收银机作出了区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0条)。
仅有凭证本身不能替代金额核查。无论凭证包含哪些信息,收银机小票或商品销售凭证都必须按照已售商品、已完成工作或已提供服务的实际支付金额开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1条)。
收银机的登记状态对其使用也很重要。技术状况良好的收银机应按使用地点办理登记。对于具备数据记录和(或)传输功能的收银机,登记依据为财政数据运营商提供的信息;对于不具备数据传输功能的收银机,登记依据为税务申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1条)。
会计人员需要核查什么
核查时不应只确认凭证是否存在,还应确认小票与具体货币结算之间的关联。主要控制点包括实际支付金额、销售标的、业务日期、纳税人信息以及所用收银机的信息。
实际核查可按以下方式进行:
- 将小票与已售商品、已完成工作或已提供服务进行核对。
- 检查小票金额是否等于买方实际支付的金额。
- 确认纳税人及收银机信息与会计数据一致。
- 检查所用收银机型号是否已列入收银机名录。
- 确认收银机已在开始从事与货币结算有关的经营活动前办理登记。
- 将收银业务与班次数据及营业收入会计记录进行核对。
- 检查业务记录的连续性,避免同一笔付款被重复入账。
型号列入名录、办理收银机登记以及遵守小票内容要求,均明确属于收银机使用程序的组成部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1条)。因此,内部控制不能只核对营业收入总额。
如果机构使用不同类型的收银设备,则需特别注意。在公共电信网络可用的地点,适用使用具备数据记录和(或)传输功能的收银机这一一般规则。不具备数据传输功能的收银机适用于无此类网络的地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0条)。
在交易或提供服务时收取现金的自动售货机和服务缴费终端,必须配备具备数据记录和(或)传输功能的收银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0条)。此类结算也应纳入机构的收银控制。
纳税人必须保障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可以接触收银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1条)。在日常工作中,这意味着应妥善管理机器使用地点及登记状态的信息,以便识别所使用的收银机。
收银机故障时的商品销售凭证
《税法典》允许开具收银机小票或商品销售凭证,并对凭证金额规定了统一要求:该金额必须与已售商品、已完成工作或已提供服务的付款金额相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1条)。商品销售凭证的制作必须符合现行收银机使用程序及规定格式。
制作商品销售凭证时,会计人员必须确保该凭证与具体付款相关联。金额、日期、销售方信息及业务内容应能够将凭证与销售业务及会计数据进行核对。
如果改用商品销售凭证是由于收银机发生技术故障,则必须考虑其登记后果。因技术故障无法继续使用,是向税务机关注销收银机登记的理由之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1条)。
故障发生后,会计人员应确保已开具的商品销售凭证与已入账营业收入之间保持关联。应检查凭证顺序、金额和日期,并避免收银业务恢复后再次记录同一笔付款。
如果继续使用收银机,其技术状况必须良好:只有技术状况良好的机器才能按使用地点办理登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1条)。以新型号替换技术状况良好的型号,也被列为注销原收银机登记的理由之一。
常见问题
可以用商品销售凭证代替收银小票吗? — 《税法典》规定,应按照商品、工作或服务的实际支付金额开具收银机小票或商品销售凭证。商品销售凭证应按照现行收银机使用程序及收银凭证要求制作(《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1条)。
小票必须与实际支付金额一致吗? — 是。凭证应按照已售商品、已完成工作或已提供服务的支付金额开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1条)。
进行货币结算时必须使用收银机吗? — 一般而言,是的:在哈萨克斯坦进行货币结算时,必须使用具备数据记录和(或)传输功能的收银机,但针对相关人员或业务规定了例外的除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0条)。
何时使用不具备数据传输功能的收银机? — 在无公共电信网络的地点开展经营活动的纳税人使用此类收银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0条)。
是否必须在开始结算前办理收银机登记? — 是。必须在开始从事与货币结算有关的经营活动前,向税务机关办理收银机登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1条)。
由谁制定小票内容要求清单? — 收银机使用程序及小票内容要求清单由主管机关制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11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