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总会计师的工作应在负责人命令规定的期限内移交:记录移交日期、参与人员、会计核算状况、文件及电子访问权限清单,随后签署附有清单的接收移交书。如果在移交之日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税务检查,则清单中应包括检查通知书、异议、检查报告及其附件:税务检查报告载有负责会计和税务申报的人员、已提交文件、发现的违规行为及检查结果等信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70条)。上述官方规范未规定统一的工作移交书格式,因此其内容由组织负责人的命令和内部文件确定。
哪些人员涉及工作移交以及为何需要移交
在更换总会计师、调任其他职务、长期缺勤,以及将会计核算工作从专职人员移交给外部服务方或反向移交时,均应办理工作移交手续。文件化办理有助于划分工作期间,并记录特定日期的会计核算状况:
- 离任会计师注明其移交了哪些文件、账簿、报表及未完成事项;
- 新任会计师取得已接收工作、已发现差异及需要继续处理的任务清单;
- 负责人取得文件得到妥善保管以及申报、银行业务和国家信息系统相关工作保持连续性的确认。
宜在负责人命令及组织内部文件中规定移交程序。其中可以确定参与人员、期限、待核查的会计核算领域、清单组成、意见记录程序及已签署移交书的保管地点。采用这种方式可避免将会计工作移交与税务机关出具的文书混淆:税务检查初步报告和税务检查报告属于独立文件,其内容和编制程序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69、170条)。
工作移交程序:分步说明
1. 负责人命令。命令中应注明:
- 工作移交人和接收人;
- 移交开始日期和完成期限;
- 如负责人决定由委员会进行移交,则注明委员会成员;
- 确定会计核算状况的基准日期;
- 需要核对的会计核算领域和文件清单;
- 如尚未任命新任总会计师,则注明文件接收人。
如果尚无新任总会计师,命令中应直接指定接收文件进行保管或临时办理工作的员工,并确定其权限范围。如果由负责人接收工作,也应在命令和移交书中予以注明。
2. 会计核算核对。在签署移交书之前,宜进行以下工作:
- 编制截至移交日的试算平衡表;
- 将银行账户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进行核对;
- 根据税务机关信息系统中的可用数据核对与预算的结算情况;
- 汇总现有的与交易对手之间的对账单,并列明未经确认的余额;
- 核查与员工之间的工资和备用金结算;
- 记录提交期限在移交日之后届满、但其编制工作属于离任会计师任职期间的报表。
3. 盘点。盘点的必要性和范围应结合离任员工的职责、组织内部文件以及资产和负债的实际状况确定。如果总会计师同时负责现金、货币凭证或其他财物,则应在命令中另行规定对相应领域进行核查和移交。已实施盘点的结果应以单独文件办理,并列入移交书的附件。
4. 文件移交。清单中应注明文件或文件组合的名称、期间、文件夹或文件的数量、存储格式及所在地点。对于缺失或不完整的文件组合,应另作标注,并具体说明缺少的文件。
5. 访问权限和电子数字签名。信息系统、会计数据库和权限清单应单独记录。不得在移交书正文中以明文记录秘密密钥和密码;只需在其中注明相应访问权限已变更或终止。
6. 签署接收移交书。移交书由移交方和接收方签署;如由委员会进行移交,委员会成员也应签署。份数应确保组织以及需要凭此确认移交的各方均留存已签署的文件。
接收移交书应包括哪些内容
移交书宜载明能够确定所移交工作构成和状况的信息:
- 会计政策、工作会计科目表及现行会计核算内部规定;
- 账簿和报表:所列期间的财务和税务报表、报表发送或受理确认、试算平衡表及总账;
- 各期间的原始凭证:银行和现金文件、合同、发货单、已完成工作和已提供服务验收单、发票;
- 人事和工资文件,如果其管理工作交由会计部门负责:考勤表、计算资料和清单;
- 固定资产和存货文件:资产卡片、清单及已实施盘点的结果;
- 税务监督文件:检查通知书、通知、初步报告、书面异议、税务检查报告及其附件;
- 未完成事项清单:尚未编制的报表、尚未答复的询问、等待部门和交易对手提供的文件,以及需要入账的业务;
- 已发现的差异:账簿、原始凭证与实际数据之间的差异,并注明相应期间;
- 电子档案和备份:创建日期、存储地点和责任人。
如果在税务检查期间进行移交,应另行注明已提交给检查人员的文件所在地点。纳税人有义务在符合规定准入条件的情况下,确保检查人员能够进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场所和对象,并查看软件数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68条)。在未完成事项中反映这一点十分重要,以确保更换会计师不会中断与税务机关的沟通。
接收会计师的意见应具体表述:注明文件、期间、金额或账簿,说明差异并指出具体缺少的内容。如果双方对表述存在分歧,可在移交书或单独附件中陈述各方立场。签署移交书即确认所记录的移交内容,因此保留意见和异议必须在签署前纳入文件。
访问权限、电子数字签名和会计软件
移交工作时不仅要核查文件是否齐全,还要核查用户在电子系统中的权限。通常应采取以下措施:
- 电子数字签名和纳税人账户。核查离任员工曾被授予哪些权限,按规定程序终止这些权限,并为接收人办理必要权限。不得将电子数字签名私钥移交给其他员工。
- 电子发票信息系统。核查用户角色,停用离任会计师的权限,并仅向接收人授予必要权限。
- 网银客户端。按照服务银行的规则变更用户和签署人的权限,随后终止离任员工的访问权限。
- 1С或其他会计软件。为新用户创建独立账户,变更管理员访问权限,停用原账户,并制作截至移交日的数据库备份。
- 其他服务。核查电子文件流转系统、采购门户、报表提交系统、云存储以及会计师代表组织操作的其他资源。
截至移交日的数据库控制备份应存放在命令规定的地点,并限制访问。移交书中应注明备份的创建日期和时间、存放位置及保管责任人。这样可以将移交时的数据库数据与后续变更进行比较。
期限和责任
移交期限应在命令中结合会计核算工作量以及离任会计师权限终止或变更的日期确定。宜在最后一个工作日之前完成主要事项;对于客观上需要转入下一期间的任务,应在移交书中列明其当前状态和最近的执行期限。
应特别关注尚未完成的税务检查。税务检查初步报告在税务检查报告编制之前送达纳税人,纳税人有权对其提出书面异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69条)。因此,更换会计师时,应在移交书中记录收到初步报告的日期、是否已准备异议,以及后续检查配合工作移交给何人。
税务检查结束后,税务机关应编制不少于两份的报告;报告应附必要的文件副本、计算资料及检查过程中取得的其他文件,但构成税务秘密的信息除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70条)。收到的报告副本及其附件应列入会计工作清单。
如果离任会计师不签署移交书,委员会可以记录其拒绝签署的事实,列明实际收到的文件并说明缺失项目。该记录应反映移交的真实情况、日期、参与人员以及核查文件是否齐全的方法。移交书的后续保管及已发现缺陷的整改由负责人组织。
常见问题
是否必须编制总会计师工作接收移交书? — 上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范未规定此类移交书的单独格式。在实践中,附有清单的书面移交书可以明确哪些文件和会计核算领域已完成移交,以及更换会计师之日存在哪些意见。
如果尚未聘用新会计师,应如何处理? — 在命令中指定负责接收文件进行保管或临时履行特定职能的人员,并列明其权限。任命新任总会计师后,由临时责任人向其移交工作,并另行编制移交书。
更换总会计师时是否需要进行盘点? — 应结合离任会计师的职能、内部文件以及确认资产和负债实际存在情况的必要性作出决定。如果会计师负责现金或其他财物,应核查相应领域并根据单独清单进行移交。
新任会计师能否使用前任的电子数字签名密钥? — 不得移交前任的电子数字签名私钥。应为新用户办理其本人的权限,并按规定程序终止离任员工的访问权限。
如果接收时发现以往报表存在错误,应如何处理? — 在移交书或附件中逐项说明错误,注明期间、账簿及相关文件,将信息提交负责人,并按照适用规则组织更正会计核算和税务核算。如果错误涉及税务申报表,还应另行记录已准备或已完成的更正措施。
尚未完成的税务检查应移交哪些资料? — 检查通知书、已提交文件清单、与税务机关的往来函件、初步报告及对其提出的异议(如有);检查结束后,还应移交税务检查报告及其全部附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69条规定了对初步报告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
资料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68条 — 税务检查期间进入区域、场所和对象以及查看软件数据。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69条 — 税务检查初步报告及提出书面异议的权利。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70条 — 税务检查报告的内容、份数及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