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应商作废了电子发票,并开具了更正电子发票作为替代。购买方随即会产生疑问:现在应在哪个期间抵扣增值税,为什么会计系统或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不允许完成单据处理?下文将说明更正电子发票与补充电子发票有何区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2026年版对抵扣期间作出了怎样的规定,以及会计人员在实务中应如何操作。
什么是更正电子发票,其与补充电子发票有何区别
当需要对先前开具的发票进行修改或补充,或者纠正不会导致商品、工程、服务供应商或接受方发生替换的错误时,应开具更正电子发票。开具更正发票时,原发票将被作废。如果已针对原发票开具补充发票,这些补充发票也将被作废。若需恢复,应以更正后的单据为依据重新开具补充发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9条)。
因此,更正电子发票将替代原发票。补充电子发票的作用不同:它用于调整主发票中的指标。对于购买方而言,这一区别十分重要:更正后必须使用新单据,并将其中的数据与此前根据已作废电子发票入账的增值税金额进行核对。
更正发票必须注明其为更正发票,并载明其自身的编号和开具日期,以及被作废发票的编号和日期。这些信息可将新单据与原单据关联起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9条)。
哪一日期对抵扣至关重要
在确定更正电子发票的抵扣期间时,需要比较更正发票与已作废发票中注明的营业额发生日期。按照一般规则,更正发票中的增值税金额应计入已作废发票所列税款原先入账的纳税期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81条)。
如果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则适用例外规定:已作废发票与更正发票中的营业额发生日期不同,并且这些日期分属不同的纳税期间。因此,仅凭更正电子发票的新开具日期,不足以将抵扣转至收到该发票的期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81条)。
在处理单据时,会计人员必须区分:
- 更正电子发票的开具日期 — 新发票的信息;
- 已作废电子发票的开具日期 — 必须在更正单据中注明的信息;
- 营业额发生日期 — 在确定抵扣期间时,必须在两张发票中进行比较的指标。
如果电子发票中注明了纸质发票的开具日期,则在确定抵扣期间时,该日期视为发票开具日期。同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81条还针对部分业务规定了专门规则,包括进口以及向非居民购买工程或服务。
这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2026年版有何关系
自2026年起,更正电子发票抵扣期间的确定程序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81条直接规定。如果增值税已根据之后被作废的发票入账,则更正电子发票中的金额应计入同一纳税期间。当两份单据中的营业额发生日期不同且分属不同纳税期间时,适用例外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81条)。
实际分析单据的步骤如下:
- 确定已作废发票所列增值税原先入账的期间。
- 比较已作废电子发票与更正电子发票中的营业额发生日期。
- 如果日期相同,或者日期虽不同但属于同一纳税期间,则将更正电子发票中的增值税计入其根据已作废单据原先入账的期间。
- 如果日期不同且分属不同的纳税期间,则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81条规定的例外,并根据更正单据中的营业额发生日期所属期间反映增值税。
- 将更正电子发票中的增值税金额与此前根据已作废单据反映的金额进行核对,并对税务会计作出必要调整。
因此,更正电子发票的新开具日期本身并不能作为在本期抵扣全部增值税的依据。应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81条的规定作出决定,并必须比较营业额发生日期。
如果在1C和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无法抵扣,应如何处理
实务中的典型情况是:处理单据时,会计系统提示电子发票中的采购营业额金额尚未核销。该提示表明单据数据与电子发票数据或其明细不一致。原因可能是各行的金额、数量或舍入结果存在差异。
操作步骤:
- 打开用于反映增值税抵扣的单据,并检查其指向原电子发票的链接。
- 确认选择的是更正电子发票,而不是已作废的单据。核对更正电子发票的编号和日期,以及已作废发票的信息。
- 将单据各行与更正电子发票进行核对:不含增值税的金额、增值税金额、税率和数量。比较合计指标以及考虑舍入后的每一行数据。
- 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检查更正电子发票的状态。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接受方必须确认更正电子发票,或者在不同意时予以拒绝。获得接受方确认后,该发票才视为已开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9条)。
- 重新处理单据,此前应消除差异并使更正电子发票取得所需状态。
如果错误仍然存在,请依次核对供应商和接受方的信息、合同、币种、商品项目、数量以及各行金额。尤其应关注更正电子发票中新增、删除或修改的项目。
购买方会计人员应注意哪些事项
- 不要将已作废电子发票作为有效单据使用。开具更正发票后,原单据以及以其为依据开具的补充发票均被作废(《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9条)。
- 控制纳税期间。按照一般规则,更正电子发票中的增值税应计入其根据已作废单据原先入账的期间。只有营业额发生日期不同且这些日期所属的纳税期间也不同时,才能适用例外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81条)。
- 不仅要比较日期,还要比较金额。更正电子发票可能会改变购买方根据原单据反映的指标。
- 检查更正电子发票是否已获确认。对于作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接受方,确认是更正电子发票视为已开具的必要条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9条)。
- 保存核对结果。已作废电子发票与更正电子发票之间的关联、二者的状态以及调整计算,有助于证明在相应纳税期间反映增值税的合理性。
常见问题
能否在收到更正电子发票的季度抵扣增值税? — 在本季度收到更正电子发票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能决定抵扣期间。按照一般规则,增值税应计入其根据已作废发票原先入账的期间。如果单据中的营业额发生日期不同且分属不同的纳税期间,则适用例外规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81条)。
如果原电子发票中的增值税已经抵扣,应如何处理? — 比较已作废单据与更正单据。检查营业额发生日期、纳税期间和增值税金额。按照一般规则,更正电子发票中的金额应计入税款根据已作废电子发票原先入账的期间;如果营业额发生日期及其对应的纳税期间不同,则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81条的例外规定。
为什么1C提示采购营业额金额尚未核销? — 该提示通常是因为会计单据的数据与更正电子发票或其明细不一致。请检查所选电子发票、单据状态、金额、增值税、数量以及每一行的舍入情况。
更正电子发票与补充电子发票有何区别? — 开具更正电子发票时,原发票将被作废。以原发票为依据开具的补充发票也将被作废;如有必要,可通过以更正发票为依据重新开具补充发票予以恢复(《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9条)。
购买方是否需要确认更正电子发票? — 如果接受方是增值税纳税人,则必须确认更正电子发票,或者在不同意时予以拒绝。获得接受方确认后,更正电子发票才视为已开具(《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9条)。
如果更正电子发票中的营业额发生日期发生变化,应检查什么? — 首先确定原日期和新日期是否分属不同的纳税期间。如果日期不同但仍属于同一纳税期间,则适用一般规则。如果日期不同且纳税期间也不同,则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81条规定的例外。
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81条“增值税计入抵扣的日期”。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99条“更正发票的开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