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简化税制下的个体工商户意味着什么
2026年,如果个体工商户一个日历年度的收入不超过600 000个月度计算指标,即2 595 000 000 ₸,且其从事的经营活动未列入政府规定的不允许采用该税制的活动清单,则有权采用基于简化申报表的特别税收制度(《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
简化税制下的个体工商户,是指正式采用基于简化申报表的特别税收制度的个体工商户。对于会计人员而言,仅凭日常所称的“简化税制”并不足够:在计算税款前,必须确定适用的税收制度,将实际经营活动与规定的限制条件进行核对,并检查经营者一个日历年度的收入。
收入限额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4条规定计算的征税对象确定。采用农民或农业经营户特别税收制度取得的经营收入不计入该限额。同时,个体工商户无权对根据共同经营合同开展的活动采用简化申报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
会计人员最好先收集以下基础资料:
- 个体工商户的注册日期及其适用税收制度的信息;
- 实际从事的经营活动类型;
- 合同,包括共同经营合同;
- 员工及向其计提收入的信息;
- 已取得和应取得收入的构成;
- 有关销售商品、完成工作和提供服务的原始凭证;
- 此前编制的税务登记簿和已提交的报表。
完成核对后,即可确定个体工商户采用该税制的资格及征税对象。纳税人应将规定税率适用于报告纳税期的征税对象,自行计算个人所得税,但在支付来源处代扣的税款除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6条)。
简化税制适用于谁以及会计人员应检查什么
符合规定条件的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居民个体工商户和法人有权采用基于简化申报表的特别税收制度。注册为个体工商户本身并不意味着适用该税制:经营者的税务数据、收入规模、实际经营活动以及不存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限制条件均具有重要意义(《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
检查可分几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识别税收制度。需要将所选择税制的信息与个体工商户的纳税申报表及登记资料进行核对。企业所有者所称的按“简化税制”经营,不能替代纳税人的正式身份。
第二阶段——检查经营活动。应将实际交易、合同和原始凭证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政府规定的不得采用简化申报表税制的经营活动清单进行核对。还需单独识别共同经营合同项下的交易:该税制不适用于此类活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
第三阶段——检查收入。一个日历年度的收入限额为600 000个月度计算指标。2026年的月度计算指标为4 325 ₸,因此该限额为2 595 000 000 ₸。与限额进行比较时,应采用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4条确定的征税对象,因此不仅要监控银行入账款项,还要监控按权责发生制应取得的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724条)。
第四阶段——检查收入构成。征税对象尤其包括销售商品、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特许权使用费和财产出租所得,以及债务核销所得、债权转让所得、债务人认可或法院判决确定的罚款收入、用于弥补成本的预算资金、盘盈和个别类型的无偿受赠财产。承租人补偿个体工商户出租人用于财产维护和修理的费用,也应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4条的规定计入。
第五阶段——检查经营者身份。作为采用特别税收制度之法人的创办人或参与人的自然人及个体工商户,无权采用基于简化申报表的税制。该限制也适用于经济特区、工业区及“阿斯塔纳枢纽”的参与者(《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并未将雇有员工本身列为排除适用简化申报表的条件。但员工信息对于正确确定征税对象是必要的:从年初累计计算的征税对象超过24 000个月度计算指标的月份起,应从征税对象中扣减雇主承担的员工收入费用。2026年该门槛为103 800 000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4条)。
简化税制个体工商户的核算与文件
采用基于简化申报表的特别税收制度的个体工商户,必须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0章组织并进行税务核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会计人员必须确保经营交易、合同、原始凭证、收入确认与税务核算指标之间相互衔接。
征税对象是纳税期内按权责发生制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且不扣除费用的收入。因此,仅依据银行账户的资金流动进行核算并不足够:会计人员必须考虑合同条款以及应收收入产生的时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4条)。
每笔交易均应保存能够确定其内容和金额的文件:合同、账单、验收单、送货单、收据、银行文件及其他交易文件。工作登记簿宜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4条所列的收入类型编制,以便分别反映销售、出租、债务核销、债权转让、罚款、预算成本补偿及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根据共同经营合同开展活动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的收入,不计入基于简化申报表税制所确定的收入。同时,纳税人本人无权对该类活动采用此税制。因此,相关合同及交易必须在税务核算中单独列示(《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724条)。
经营者出售不属于存货或债权的资产时,应按每项资产分别确定价值增值,即销售价格与初始成本之间的正差额。此类资产尤其包括用于经营活动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尚未安装的机器和设备、无形资产及生物资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90条)。
实际工作中,会计人员宜设置工作登记簿,列明交易日期、交易对方、依据、收入金额、按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的日期、收入类型及证明文件。此类登记簿有助于监控年度限额、征税对象的构成以及自行计算税款时使用的数据。
2026年应采取的措施以及如何监控期限
开始为个体工商户工作时,会计人员应检查其适用的税收制度、实际经营活动、经营者是否参与法人、是否存在共同经营合同、收入构成及税务核算数据。检查结果宜记录在内部核对清单中,并在经营活动或合同模式发生变化时更新。
收入应按日历年度累计监控。2026年适用该税制的主要限额为2 595 000 000 ₸,即600 000个月度计算指标。雇主还应单独监控征税对象达到103 800 000 ₸,即24 000个月度计算指标的节点:从超过该限额的月份起,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4条规定的员工收入费用扣减。
个人所得税按报告纳税期征税对象的4%计算。地方代表机关有权根据经营活动类型及征税对象所在地,将该税率下调或上调不超过50%。此类调整不得针对某一纳税人单独设定。如果个体工商户的收入适用不同税率,经营者必须分别进行税务核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6条)。
为计算税款,会计人员必须先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4条确定征税对象,再确定相关经营活动类型及征税对象所在地适用的税率,并将其适用于报告纳税期的征税对象。如果相关活动和地区已根据地方代表机关的正式决定调整税率,则不得在不考虑该决定的情况下直接采用4%的税率。
如果经营者接近收入限额、开始从事新的经营活动、成为采用特别税收制度之法人的参与人,或签订共同经营合同,则应重新评估其采用简化申报表的资格。应在相关情形发生时进行检查,而不应仅在编制报表时检查。
常见问题
简化税制个体工商户和采用简化税制的个体工商户是同一概念吗? — 在日常用语中,这些表述被作为同义词使用。正式名称为基于简化申报表的特别税收制度。是否有权采用该制度,应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规定的条件确定。
2026年简化税制个体工商户的收入限额是多少? — 一个日历年度不超过600 000个月度计算指标。月度计算指标为4 325 ₸时,该限额为2 595 000 000 ₸。检查限额时,应计入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4条确定的征税对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
简化税制下如何确定收入? — 征税对象是纳税期内按权责发生制已经取得或应当取得且不扣除费用的收入。应计入收入的构成由《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4条规定。
2026年适用什么税率? — 个人所得税的基本税率为征税对象的4%。地方代表机关有权根据经营活动类型及征税对象所在地,将税率调整不超过50%(《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6条)。
简化税制个体工商户能否依据共同经营合同开展业务? — 基于简化申报表的特别税收制度不适用于此类合同项下的活动。共同经营活动收入不计入为该税制确定的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724条)。
经营活动类型发生变化时该怎么办? — 必须将新的经营活动类型与政府规定的不得采用该税制的经营活动清单进行核对。如果该活动被列入清单,则不符合《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规定的条件。
雇有员工对计算有何影响? — 如果从日历年度年初累计计算的征税对象超过24 000个月度计算指标,则从超过该限额的月份起,应从征税对象中扣减雇主承担的员工收入费用。2026年的24 000个月度计算指标为103 800 000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4条)。
资料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390条——个体工商户出售资产时的价值增值收入。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3条——采用基于简化申报表的特别税收制度的条件。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4条——采用基于简化申报表的特别税收制度时确定收入的程序。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6条——基于简化申报表的特别税收制度下的税款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