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哈萨克斯坦,需要区分林业领域的造林地清查与资产和负债的会计盘点。
林业领域清查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长代理人2012年10月19日第 17-02/532号命令规范。该规则规定了对国有森林资源中的造林地、苗圃、已采取促进森林天然更新措施的地块以及留作自然生长的地块进行调查的程序。规则规定了委员会的组成、工作期限、野外记录卡的使用、林木成活率和保存率的评估,以及死亡林分相关文件的编制。
会计盘点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财政部长2015年3月31日第 241号命令批准的会计核算通则单独进行。其目的是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数据的可靠性,核实财产的实际存在及负债的合理性。
因此,造林地野外调查结果是后续管理和会计决策的依据,但其本身不能替代会计凭证以及在会计核算中反映盘点结果的程序。
适用行业规则时,必须考虑其适用范围及规范性文件的现行版本。
造林地清查:涉及哪些主体和对象
造林地可能涉及栽植、补植、抚育、地块恢复及其他林业作业。会计人员关注的对象不仅包括地块本身,还包括经济业务的文件记录:已使用的材料、已完成的作业、已发生的成本、与承包商的结算、代管财产以及组织的负债。
根据《会计核算规则》第61条,无论财产位于何处,所有财产均须进行盘点。还必须检查不属于该主体但已在其账簿中核算的财产:接受责任保管的财产、租赁财产、为加工而取得的财产或接受委托代销的财产。检查范围还包括因任何原因此前未入账的财产以及所有类型的负债。
这意味着,在开展造林地相关作业时,会计盘点委员会必须确定受查对象的完整范围。例如,可以分别检查材料、设备、未完工作成果、承包商服务文件以及已签订合同项下的结算。具体费用和工作成果应依据会计政策和原始凭证归入相应会计对象,而不能仅依据对地块的目视检查结果。
造林地清查规则
一般程序要求每年至少对资产和负债进行一次盘点,以确保会计核算和财务报告的可靠性。雇员人数不超过十人的小型企业主体除外:其可自行确定盘点期间。这些规定载于《会计核算规则》第60条。
报告期内计划盘点的次数、日期以及受查资产和负债清单,由管理层在会计政策中确定。因此,组织宜事先协调会计盘点时间表与野外调查季节。这样的协调有助于在可以适当评估造林地状况时获取实际资料,并及时将其与文件进行核对。
除计划盘点外,第62条还规定了必须进行盘点的情形:
更换物质责任人时——在事务交接当日;
发现盗窃、滥用或财产损坏时;
发生自然灾害、火灾、事故或其他紧急情况后;
主体重组时,在编制分立资产负债表之前。
对于林业组织而言,可能影响财产安全或已完成工作成果的事件尤为重要。但会计人员不应自行确定林分状况的专业指标:实际特征应由具备相应能力的专业人员和适当文件予以确认。
开展造林地清查:操作程序
为检查资产和负债,应成立盘点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由主体管理层以命令批准。如需直接在现场评估造林地,应让能够识别地块并说明林业文件内容的工作人员参与工作。
实际程序可按以下方式安排:
- 发布命令,确定委员会组成、对象、日期和责任人。
- 编制需要检查的地块、财产、成本、合同和负债清单。
- 获取会计登记簿、原始凭证及专业部门提供的资料。
- 进行实际检查并以文件形式记录其结果。
- 将实际资料与会计记录进行核对。
- 审查差异,查明其原因并形成管理层决定。
- 根据适当文件在会计核算中反映经批准的结果。
检查开始前,委员会成员应熟悉上次盘点的材料以及根据其结果采取的措施。他们还应取得最新的收支凭证登记簿或受查财产变动报告。如检查的是储存场所,委员会应采取规则规定的准备措施,包括出入控制及所用测量仪器的检查。
物质责任人在程序开始前应提交书面确认,证明已收到的财产已入账,而已处置的财产已核销。对于造林地相关工作,这有助于将实际差异与尚未移交会计部门的文件区分开来。
野外调查后会计人员应检查什么
专业人员的报告本身不能替代会计凭证。会计人员必须检查调查结果能否明确关联到具体地块、合同、工作阶段及会计对象。地块名称及其他标识符应在所有相关文件中一致使用。
以下事项需要特别注意:
实际完成的工作是否符合合同条件和原始凭证;
是否具备移交给部门或承包商的材料相关文件;
责任保管和租赁资料是否正确;
是否存在未入账财产或尚未移交会计部门的业务;
账面负债和结算是否合理;
上次盘点后所作决定的执行情况。
如发现差异,不得仅根据口头通知予以更正。委员会必须记录结果、取得说明并将材料提交管理层。会计分录应在结果得到适当记录并按照组织采用的程序批准后进行。
造林地清查的专门规则可能规定专业指标、表格和实地调查程序。由于所提供的数据中没有这些规定,在批准内部规程之前,必须核查开展工作之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林业规范性文件的最新版本。
常见问题
造林地清查与会计盘点是同一回事吗? — 不是。野外调查确定造林地的实际状况,而会计程序则将经过确认的资产、成本和负债资料与会计数据进行核对。
会计盘点应多久进行一次? — 按照一般规则,资产和负债每年至少盘点一次。雇员人数不超过十人的小型主体自行确定盘点期间。
谁批准委员会组成? — 盘点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主体管理层以命令批准。
是否需要检查不属于组织的财产? — 需要,如果该财产已在会计账簿中核算,例如处于责任保管状态或根据租赁合同使用。
在哪里可以找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造林地清查的专门规则? — 应在现行林业规范性文件中查找。使用前必须核查其现行版本,因为会计核算通则并未规定林分状况的评估方法。
资料来源
造林地清查规则——“Әділет”系统中的第 17-02/532号命令
《会计核算规则》——“Әділет”系统中的第 241号命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