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从业者是否需要提交申报表
“个体从业者”这一身份或日常称谓本身,并不意味着自然人自动负有提交收入和财产申报表的义务。2026年,会计人员应核查的不是就业形式的名称,而是《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具体依据。居民自然人的此类依据清单载于《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7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7条)。
尤其重要的是区分经营活动收入与自然人自行纳税的其他收入。第417条第1款第3项将取得应自行纳税收入的自然人列为申报人,但明确排除经营活动收入。因此,不能仅因某人自行提供服务、完成工作或在没有雇主的情况下获得报酬,就认定其负有提交申报表的义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7条)。
对于适用特殊税收制度并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获准活动的个体从业者,适用单独规则:互联网平台运营商被认定为税务代理人,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款。运营商应不迟于报告期次月15日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缴入预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因此,在确定是否需要申报时,应查明活动的组织方式、是否适用个体从业者特殊税收制度、是否使用互联网平台,以及是否存在第417条规定的单独依据。第417条并未规定仅因个体从业这一特征就负有统一的申报义务(《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7、721条)。
何时产生第417条规定的义务
居民自然人在报告纳税期内只要符合第417条规定的至少一项条件,就应提交收入和财产申报表。对会计人员而言,这意味着核查范围不仅包括所取得收入的性质,还包括该人员的职务、其对组织的参股情况、境外账户和资产以及大额购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7条)。
具体而言,第417条规定以下类别负有申报义务:
- 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有关反腐败、银行及银行业务、保险活动或证券市场的法律负有收入和财产申报义务的人员;
- 准国有部门主体和法人实体的负责人、创始人或参与人,其中持有法定资本份额或股份公司股份超过10百分比的人员,以及其居民配偶;非营利组织的创始人和参与人除外;
- 取得应自行纳税收入的自然人,但经营活动收入除外;
- 截至报告纳税期12月31日,在哈萨克斯坦境外的外国银行账户中存有合计超过月度计算指标1000倍资金的自然人;
- 应在境外登记或备案的财产、外国证券、外国法人实体参股份额、在境外登记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客体的所有人;
- 投资金持有人;
- 在报告期内于哈萨克斯坦境内及境外购置本条所列财产,且其总价值超过报告期12月31日有效月度计算指标20 000倍的人员。
上述条件分别独立适用:在报告纳税期内符合其中一项即可。境外银行账户和财产按12月31日的状况评估,购置则按整个报告纳税期评估(《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7条)。
因此,个体从业者可能并非因就业方式本身,而是因其他情况需要提交申报表。例如,依据可能是自行纳税的非经营性收入、本条规定的境外资产,或者超过规定门槛的财产购置。每项依据均应分别核查和确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7条)。
会计人员如何核查申报义务
首先应确定税收居民身份。第417条规范居民自然人提交收入和财产申报表的事项。随后需要确定活动的税务身份以及每项收入的性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7条)。
可按以下实质内容进行核查:
- 确定自然人是否属于哈萨克斯坦居民,以及其是否适用个体从业者特殊税收制度。
- 确定是否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获准的活动,以及平台运营商是否作为税务代理人代扣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 将经营活动收入与自然人应自行纳税的其他收入区分开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7条)。
- 核查该人员或其配偶是否因职务、参与法人实体或第417条所列法律的要求而属于特殊类别(《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7条)。
- 索取截至12月31日有关境外银行账户、在境外登记的财产、外国证券、外国法人实体参股份额、在境外登记的知识产权以及投资金的资料(《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7条)。
- 分析报告期内购置的财产,并将其总价值与第417条规定的门槛进行比较(《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7条)。
进行此类分析时,应保存合同、验收单、银行对账单、互联网平台资料、活动和财产登记文件,以及证明每项收入性质的材料。仅凭银行付款用途并不总能区分经营活动收入与其他自行纳税收入,因此,会计人员必须将入账款项与合同以及实际完成的工作或提供的服务进行核对。
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活动时,应另行核查自然人是否适用个体从业者特殊税收制度,以及是否提供获准活动类型的服务。只有在这些条件下,第721条才规定平台运营商承担代扣和缴纳个人所得税及社会缴款的税务代理人职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不应仅根据“个体从业者申报表”这一搜索表述来选择申报表。首先应确定居民身份、税收制度、收入性质以及是否存在第417条规定的具体依据,然后适用相应的税务申报程序。
非居民的期限
第417条规定了居民自然人提交申报表的依据,但未规定非居民提交申报表的期限。因此,不能仅因非居民自然人自行提供服务或完成工作,就将本条规则适用于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7条)。
第721条规范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活动的个体从业者特殊税收制度,并规定税务代理人的期限:平台运营商应不迟于报告期次月15日将代扣的个人所得税缴入预算。这是运营商履行义务的期限,并非自然人提交申报表的通用期限(《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因此,不能依据第417条的规则或互联网平台运营商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期限来确定非居民的申报期限。应首先根据居民身份、收入类型、税收制度以及由谁履行税款计算、代扣和缴纳义务进行区分。
如果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活动,会计人员必须区分自然人与运营商的义务。对于适用个体从业者特殊税收制度并通过互联网平台提供服务的自然人,运营商被认定为税务代理人;在本条规定的情形下,其代扣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常见问题
每位个体从业者都必须提交申报表吗? — 不需要,第417条并未规定仅因个体从业这一特征就负有普遍义务。对于居民,需要核查是否存在其中所列的至少一项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7条)。
经营活动收入本身是否属于第417条第3项的范围? — 不属于。第417条第1款第3项明确排除了经营活动收入。但自然人可能存在其他提交申报表的依据,例如境外资产或本条规定的大额购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7条)。
个体从业者通过互联网平台开展活动时,由谁代扣个人所得税? — 如果自然人适用个体从业者特殊税收制度,并通过互联网平台从事获准的活动,则平台运营商为税务代理人,负责代扣个人所得税和社会缴款(《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互联网平台运营商何时缴纳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 不迟于报告期次月15日。代扣社会缴款的缴纳期限由社会领域法律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721条)。
是否需要考虑个体从业者的境外账户? — 需要。对于居民,截至12月31日在哈萨克斯坦境外的外国银行存有合计超过月度计算指标1000倍的资金,是提交申报表的一项单独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7条)。
除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外,还应考虑哪些境外资产? — 第417条列明了在境外登记的财产、外国证券、外国法人实体参股份额、在境外登记的知识产权和著作权客体,以及投资金(《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7条)。
个体从业者应选择哪种申报表? — 首先需要确定具体的申报依据。第417条规定了提交收入和财产申报表的居民类别,但并未专门为自称个体从业者的人员设立单独申报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17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