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核查哪些增值税数据
增值税数据是指销售和采购营业额、税额、供应商、接收方及原始凭证等信息,会计人员需在会计系统与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进行核对。2026年,仅检查增值税合计金额已不够:必须确保电子发票、原始凭证和会计核算数据中的单据明细、日期及各行指标一致。
用于此类核对的主要电子单据是电子发票。根据《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以电子形式开具发票的规则》,电子发票包括一般部分、供应商和接收方信息、银行信息、合同数据、供货单据明细、商品、工作和服务信息、补充信息以及电子数字签名数据。
对会计人员而言,这意味着需要检查的不是单个字段,而是整套相互关联的数据。即使明细存在差异,也可能妨碍单据的正确处理或采购业务在会计核算中的反映。
电子发票的哪些明细尤为重要
电子发票的一般部分包含几个关键栏位。
- 登记编号在单据于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登记时自动分配。系统参与者无需填写,也不能编辑。
- 会计系统编号是发票在税务核算中的顺序编号。该编号由供应商自行确定,此栏必须填写。
- 开具日期在电子发票登记并发送给接收方时自动生成。该日期为当前日历日期。
- 纸质载体开具日期仅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中以电子形式开具发票的规则》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填写,包括将某些纸质发票录入系统,以及开具与之相关的更正或补充单据。
- 营业额发生日期按照适用于相应业务的营业额日期确定规则填写。更正发票中应反映被作废单据所载的营业额日期。
除一般部分外,会计人员还应检查交易双方的识别信息、合同、证明供货的单据以及商品、工作或服务各行内容。实践中,正是通过逐行核对,才能确定会计系统中的合计金额为何与电子发票信息不一致。
抵扣增值税前如何检查数据
适宜按照从单据整体到每一明细行的顺序进行检查。
- 将电子发票中的供应商和接收方与会计数据库中的交易对手进行核对。
- 检查会计系统编号、开具日期和营业额发生日期。
- 核对合同及证明供货的单据明细。
- 逐行核对商品、工作或服务的品目、数量、价值和税务指标。
- 完成逐行核对后再检查合计金额,不要脱离明细单独检查。
- 确认单据已在电子发票信息系统登记,并包含电子数字签名信息。
如果会计软件提示采购营业额金额未核销,应检查通知单各行及明细字段。各项数值必须精确比对,包括金额的小数部分。消除差异后,将单据发送至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进行检查,随后在会计系统中保存并过账。
如果问题出在某一单独行,不应只更改单据的合计金额。否则,表面一致的总金额可能掩盖采购构成中的不一致。
出现差异和收到文件提交要求时应如何处理
发现差异后,首先确定差异所在层面:交易双方信息、日期、供货依据、单独项目或总计。然后将电子发票与合同、送货单、验收单或其他证明文件进行核对。更正必须以实际经济业务和原始凭证为依据。
申请退还增值税超额部分时,需要特别关注增值税数据。税务机关可依据相应纳税期间增值税申报表中反映的退税要求安排专项税务检查。在《增值税超额部分退还规则》规定的情形下,税务申请也可作为依据。检查通知书可以电子形式出具。
如果在此类检查期间未提交全部必要文件,或文件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税务机关将向纳税人发出文件提交要求。履行期限为自要求送达之日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但不得迟于行政程序与诉讼法律规定的听证期限。
因此,最好提前按纳税期间和交易对手整理证明增值税指标的文件。退还超额部分时,受查期间的范围根据退税要求、税务申请以及此前已退还金额的信息,按照规则规定的程序确定。
对于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增值税超额部分退还申请和要求,适用过渡规则:按照2017年12月25日《税法典》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审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
常见问题
对会计人员而言,“增值税数据”查询意味着什么? — 通常是指增值税在会计核算中据以反映和核对的信息,包括电子发票明细、交易双方数据、日期、营业额、商品、工作或服务各行内容以及证明文件。
可以手动更改电子发票登记编号吗? — 不可以。该编号在单据登记时由电子发票信息系统自动分配;此字段不供系统参与者填写或编辑。
电子发票中应填写哪个营业额日期? — 应填写根据现行规则为相应业务确定的营业额发生日期。更正发票中应反映被作废单据所载的营业额日期。
采购金额未正确反映时应检查什么? — 核对通知单各行及明细字段,精确检查所有金额至小数部分,将单据发送至电子发票信息系统检查,并在检查通过后保存和过账。
增值税退税专项检查期间提交文件的期限是多久? — 应自要求送达之日的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履行,同时须遵守规则规定的听证期限限制。
2026年前提交的退税要求如何审理? — 2026年1月1日前提交的要求和税务申请,按照2017年12月25日《税法典》规定的程序和期限进行审理(《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833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