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会计折旧按照会计核算规则计算,税务折旧扣除则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的规定计算:为计算企业所得税,资产首先被确认为固定资产,然后归入相应的税务组别,并在法典规定的范围内采用纳税人确定的折旧率(《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75、280条)。因此,会计折旧金额与税务扣除额可能不同。
哈萨克斯坦固定资产折旧:从何入手
开始计提折旧前,需要确认该对象在会计核算中已被确认为固定资产;为计算企业所得税,还需要确定其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固定资产尤其包括按照适用准则在会计核算中于入账时确认,并拟用于在报告期或未来期间开展创收活动的固定资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75条)。仅凭购买设备、家具、汽车或其他财产这一事实,尚不能确定其会计及税务核算方法。
会计核算中的初始成本不仅可以包括购买价格,还可以包括按照适用会计准则核算的直接相关支出。此类支出的构成应结合具体交易和所采用的会计政策确定。不应自动将经常性支出计入资产成本:对于每类支出,都必须确定其内容以及与对象的购置、建造或达到可使用状态之间的关系。
建议在对象投入使用前办理以下事项:
- 证明资产收到并验收的文件;
- 分配资产编号;
- 使用地点及责任人;
- 初始成本;
- 使用寿命;
- 选定的折旧方法;
- 残值(如需确定);
- 对象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
会计核算中的固定资产折旧计提与资产按照适用核算规则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相关,而不仅仅取决于付款日期或收到送货单的日期。如果对象已经交付,但仍需安装、调试或进行其他准备,则必须确定其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并以文件予以证明。
对于税务核算,必须另行确定固定资产的入账或处置日期及其所属税务组别。对象的会计卡片有助于汇总信息,但税务计算应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的规定进行,并反映在固定资产税务核算登记簿中(《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75、280条)。
固定资产折旧率与使用期限
“固定资产折旧率”这一查询可能涉及不同的指标。在会计核算中,折旧金额应结合应折旧金额、使用寿命和选定的折旧方法确定。企业所得税税务核算适用独立规则: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扣除可以税前扣除(《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0条)。
会计核算中的使用寿命应根据资产的预计使用情况确定。同时应考虑预计运行强度、生产能力、轮班情况、技术寿命、使用条件、技术淘汰、维修政策以及对对象使用的法律限制。宜以技术文件、专业人员结论或内部委员会决议对该决定加以证明。
如果对资产使用情况的预期发生变化,会计人员应按照适用的会计核算规则评估是否需要调整使用寿命、折旧方法或残值。调整的依据和结果应形成文件并保持一致地反映。不得仅为取得期望的费用金额而变更指标。
“固定资产折旧组别”一词在税务核算中具有特定含义。I组对象按每个对象分别核算,而II、III和IV组固定资产则按相应组别整体核算。折旧扣除额的计算方法,是将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簿中确定的折旧率,应用于税期末I组对象或相应组别的价值余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0条)。
| 组别 | 固定资产 | 最高折旧率 |
| I | 建筑物、构筑物(石油和天然气井除外)以及传输装置 | 10% |
| II | 机器和设备,但油气开采机器和设备以及计算机和信息处理设备除外 | 25% |
| III | 计算机、软件及信息处理设备 | 40% |
| IV | 未列入其他组别的固定资产,包括法典所列的井、传输装置及油气开采设备 | 15% |
上述折旧率为最高限额:纳税人在税务登记簿中确定适用的折旧率,但不得超过相应组别的限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0条)。不得将会计分类和使用寿命机械地套用于税务计算。
并非每项长期资产都可为企业所得税目的计提折旧。不可折旧资产尤其包括土地、在建工程、尚未安装的机器和设备、投资黄金,以及法典规定的、使用期限超过一年但不属于固定资产或存货的资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54条)。
折旧计提:主要方法与计算检查
会计折旧方法应根据对象经济利益的预计消耗方式及适用会计准则的要求选择。实务中采用应折旧金额均匀分摊法、余额递减法以及与产品产量或已完成工作量相关的方法。选定的方法应在会计政策中确定并一致应用。
如果经济利益被均匀消耗,适合采用在使用寿命内持续冲销应折旧金额的方法。如果对象的使用与实际产量或已完成工作量相关,则可以根据能够可靠确定的生产指标进行计算。所选方法应符合具体对象或同类对象组别的使用特点。
为检查折旧计提,会计人员可使用以下简短核对清单:
- 对象实际存在、已入账且达到可使用状态;
- 初始成本有文件证明;
- 应折旧金额已结合所采用的估值计算;
- 期限和方法已获批准并反映在会计系统中;
- 开始计提日期确定正确;
- 费用已计入相应账户或核算对象;
- 现代化改造、重估、减值和处置已分别核算;
- 税务核算所需的组别、价值余额和折旧率已确定;
- 会计计算与税务计算未相互混用。
折旧应与减值及账面价值的其他变动分别处理。维修、后续支出、部分报废、重估和全部处置,均须按照适用的核算规则单独评估。因有形损耗或技术淘汰而核销对象时,必须根据已办理的原始凭证,正确反映其成本、累计折旧和处置结果。
在税务计算中,折旧扣除额于税期末确定。I组按每个对象分别计算,而II、III和IV组则按组别的价值余额计算。这与按单项资产编号对象计提会计折旧存在根本区别,也解释了两类核算之间的部分差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0条)。
1С中的固定资产与折旧
具体操作取决于软件配置和版本,但核算应从正确填写固定资产卡片开始。应检查入账日期、部门、责任人、核算账户、折旧参数及费用反映方式。某一字段中的错误可能会在每次期末结账时重复出现。
如所用配置提供该功能,可在“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部分使用“期间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会计核算)”报告来检查1С中的结果。该报告可用于对比对象成本、累计折旧及所选期间的折旧计提额。
如果固定资产因有形损耗或技术淘汰而处置,或因紧急情况而报废,标准配置中应使用“固定资产核销”文件,路径为“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核销”。在过账文件前,必须检查处置日期、剩余价值、累计折旧、核销原因以及整套原始凭证。
如果计算结果与预期金额存在差异,应首先检查卡片参数、达到可使用状态的日期、已执行的期末例行操作以及费用反映方式。然后将折旧明细表与相应账户的发生额进行核对。由于企业所得税所用折旧率和计算基础是单独规定的,还应将税务结果与固定资产税务登记簿进行核对(《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0条)。
在未查明原因的情况下通过手工操作更正结果存在风险:错误设置还可能影响后续期间。首先需要确定差异是源于对象初始数据、会计折旧计提、费用反映还是税务分类,然后在相应核算环节进行更正。
常见问题
固定资产从何时开始计提折旧? — 会计核算以对象按照适用核算规则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点为准。在税务计算中,应另行考虑固定资产的确认规则、所属组别及价值余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75、280条)。
可以为所有固定资产设定相同的期限吗? — 不考虑对象特点而统一设定期限可能导致会计指标失真。使用寿命应根据每个对象或同类对象组别的预计使用情况确定,并将所作决定形成文件。
哈萨克斯坦的会计折旧与税务折旧是否一致? — 不一定。在税务核算中,II、III和IV组按组别的价值余额计提折旧,I组按每个对象分别计提,而折旧率由纳税人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规定的限额内确定(《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0条)。会计核算采用按照适用准则和会计政策确定的参数。
如何在1С中检查固定资产折旧? — 生成所需期间的固定资产折旧明细表,检查对象卡片,并将折旧计提额与账户发生额进行核对。为计算企业所得税,还应另行与固定资产税务登记簿中的数据进行核对。
所有使用期限超过一年的对象都在税务核算中计提折旧吗? — 不是。首先必须根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75条确定资产是否属于固定资产。土地、在建工程、尚未安装的机器和设备以及法典所列的其他资产,均属于不可折旧资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54条)。
2026年固定资产折旧需要考虑哪些事项? — 检查对象在会计核算中的确认、其是否达到可使用状态,以及折旧期限和方法。为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确定对象是否属于固定资产、组别选择是否正确、价值余额是否已形成,以及折旧率是否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280条规定的限额内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