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并不存在统一规定的“个体经营者3种税”:经营者应根据所适用的税收制度、向自然人支付的款项以及现有应税对象确定其义务;在支付应从支付来源征税的收入时,还应履行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职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0条)。
个体经营者的三种税通常指什么
在实际工作中,“个体经营者3种税”和“个体经营者税3”等查询可能指以下三类不同的义务:
- 与经营收入及所选税收制度相关的税款;
- 向雇员或其他自然人支付收入时产生的税款及其他义务;
- 经营者拥有应税不动产、土地或交通工具时产生的财产类义务。
这并不是通用公式。有的个体经营者可能没有雇员和汽车,有的则可能拥有多个财产对象并向自然人支付款项。因此,会计人员不应寻找固定的“三种税”,而应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及所适用的税收制度编制义务清单。
首先应检查个体经营者的身份状态及所适用的税收制度。随后需要确定经营者是否向自然人支付收入,以及在进行此类支付时是否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之后,应检查登记在经营者或自然人名下的对象:不动产、土地和交通工具。按照这一顺序,可以避免将经营收入相关税款、支付来源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与财产所有人的义务混为一谈。
个人所得税及个体经营者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职责
如果个体经营者向自然人支付应从支付来源征税的收入,则其应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计算、扣缴并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在计提应税收入时计算,并且最迟应在支付该收入之日扣缴(《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0条)。
对于已支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支付收入所在月份结束后的二十五个日历日内,按其所在地缴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0条)。因此,会计人员必须区分收入计提日期、收入支付日期以及所扣税款的缴纳期限。
对于雇员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0条另行援引了雇员收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算程序。对于其他应从支付来源征税的收入,税额按照相应应税收入的规则确定。因此,仅凭向自然人付款这一事实还不够:必须在会计核算中正确确定收入类型及其征税依据。
会计人员必须核对已计提收入、支付时点、所扣税额及其缴纳期限。如果会计软件未计算个人所得税,应检查计提类型、收入收款人的资料以及所采用的税收扣除。自动计算不能取代对税款减少或未扣缴依据的核查。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0条关于将结构分支机构认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规定,适用于居民法人作出的决定。不得通过类推将其适用于个体经营者及其分支机构。经营者的代扣代缴义务取决于其是否支付应从支付来源征税的收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0条)。
不应将每一项扣款或计提都作为单独一项列入所谓的“个体经营者三种税”。经营者自身的税款与其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从自然人收入中计算并扣缴的款项性质不同,需要分别核算。
财产税和发动机排量为3升的交通工具税
“3财产税”和“3种财产税”等查询含义并不明确。数字3本身并不能确定税种、税率或必须缴纳的款项数量。会计人员检查财产税时,需要掌握具体对象、其所有人、用途及使用情况等信息。
如果财产登记在自然人名下,则不能仅因所有人具有个体经营者身份就自动确定征税程序。应核对登记信息和该对象的文件,确定其用途,并明确相应纳税期的义务。
“3交通工具税”“3立方交通工具税”和“3升交通工具税”等查询通常与发动机参数有关。但是,“3立方”这一表述不够准确:汽车文件中的发动机排量以立方厘米标示,而日常用语中则经常使用升。计算时不能在未核对登记文件的情况下采用四舍五入后的日常说法“3,0”。
会计人员应检查:
- 汽车登记的所有人是谁;
- 登记文件中记载的准确发动机排量;
- 登记日期及交通工具持有期间;
- 汽车注销登记的信息(如已办理);
- 相应纳税期适用的计算和缴纳规则。
缺少这些数据,就无法可靠确定交通工具税金额,也不能将发动机俗称为“3升”的汽车自动视为个体经营者的“第三种税”。
个体经营者三年未缴税时该怎么办
“个体经营者3年未缴税”这一表述本身不足以确定欠税金额。没有付款可能意味着未产生应计义务,也可能意味着存在未履行的义务。必须针对每一种税、每一个报告期以及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分别作出判断。
会计人员应按顺序还原各期间的情况:
- 检查个体经营者是否已登记及其适用何种税收制度。
- 确定是否开展经营活动、个体经营者是否取得收入以及是否产生纳税义务。
- 检查是否有雇员以及经营者曾向其计提或支付收入的其他自然人。
- 将已提交的纳税申报资料与银行对账单、原始凭证及会计数据进行核对。
- 检查登记在经营者或自然人名下的不动产、土地和交通工具。
- 按每一类义务核对个人账户及国家收入机关的通知。
检查支付来源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时,应考虑到税款在计提应税收入时计算,最迟于支付收入之日扣缴,并在支付月份结束后的二十五个日历日内缴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0条)。因此,只分析银行付款而不与计提数据核对,无法获得完整情况。
如果发现申报或付款遗漏,应针对每一种税和每一个期间分别确定更正方式。在提交补充申报或汇款之前,应将会计数据与个人账户进行核对,以免重复计入此前已反映的金额,并确保付款得到正确分配。
常见问题
个体经营者具体缴纳哪三种税? — 并不存在适用于所有个体经营者的统一三税组合。具体清单取决于税收制度、收入和付款类型、是否有雇员以及所有人拥有的对象。
“个体经营者税3”是税收制度的名称吗? — 不是,这不是税法规定的税收制度名称。此类表述通常指推定的付款数量、三年的欠税期间或财产参数。
个体经营者需要为发动机排量为3升的汽车缴税吗? — 应根据登记所有人的信息、准确的发动机排量及持有期间确定义务并进行计算。仅凭日常所说的“3升”不足以进行计算。
如果会计核算中未计算雇员的个人所得税,应检查什么? — 请检查已计提收入的类型和金额、支付日期、雇员资料以及适用扣除的依据。雇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0条所援引的专门程序计算。
个体经营者何时缴纳从支付来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 — 最迟应在支付收入所在月份结束后的二十五个日历日内缴纳。款项按代扣代缴义务人的所在地缴纳(《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0条)。
能否通过一笔付款结清个体经营者三年的税款? — 首先应按每一种税和每一个纳税期分别确定义务,然后与个人账户核对。如果没有进行这种分配,一笔总付款不能证明所有义务均已正确履行。
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440条“关于从支付来源扣缴的个人所得税的一般规定,以及该税款的计算、扣缴和缴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