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相互抵销以相互债务中金额较小的一项为限,并通过载明债务、抵销金额及余额的文件予以确认;如果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应收账款资料,则通过双方共同签署的往来账核对单或证明结算情况的文件确认相互结算(《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86条)。例如,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贝塔”欠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阿尔法”1 000 000坚戈,而“阿尔法”反过来欠“贝塔”600 000坚戈,则抵销金额为600 000坚戈。抵销后,“贝塔”仍欠“阿尔法”400 000坚戈,而“阿尔法”的债务将全部清偿。在“阿尔法”的会计核算中,抵销按以下分录反映:借:3310“对供应商和承包商的短期应付账款”——贷:1210“购买方和客户的短期应收账款”,金额为600 000坚戈。
什么是相互抵销,何时进行相互抵销
相互抵销,亦称“相互结算”,适用于双方同时对彼此负有债务的情形。相互债务按双方议定的金额清偿,但不得超过其中金额较小的一项债务。如果金额不同,抵销后其中一方仍有债务余额,该余额应按照合同清偿。
在办理该业务前,会计人员需要核对双方的会计数据,并检查以下三项情况:
- 债务内容。合同和原始凭证应能清楚表明双方具体抵销哪些相互债务;
- 履行期限。应核查两份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并确定债务金额所对应的日期;
- 合同条款。抵销程序不得违反双方所签合同中明确规定的限制。
债务金额应通过会计账簿、合同和原始凭证予以确认。如果税务机关要求确认应收账款,双方共同签署的往来账核对单尤为重要:债务人应提交往来账核对单;如果无法在收到通知之日编制该核对单,则应提交证明与纳税人结算情况的文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86条)。
不应将普通的合同项下相互抵销与从债务人的资金中追缴欠税混为一谈。在追缴欠税时,税务机关可以在已确认应收账款的限额内发出托收指令。往来账核对单、税务检查报告或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可作为确认依据(《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86条)。
附会计分录的相互抵销示例(核算示例)
仍采用上述条件: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阿尔法”向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贝塔”销售了价值1 000 000坚戈的商品,而“贝塔”向“阿尔法”提供了价值600 000坚戈的服务。本示例中的金额视为双方根据相应原始凭证确定的最终债务金额。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阿尔法”的会计处理:
- 向购买方发出商品:借:1210——贷:6010,金额为1 000 000坚戈。增值税和成本结转应根据销售文件及会计数据另行记账。
- 接受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借:相应费用科目——贷:3310,金额为600 000坚戈。费用科目应根据所接受服务的用途及组织的工作会计科目表进行选择。
- 根据已签署文件进行相互抵销:借:3310——贷:1210,金额为600 000坚戈。
- 抵销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贝塔”对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阿尔法”的应收账款为400 000坚戈,并继续在1210科目核算。
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贝塔”的会计处理:
- 收到商品:借:相应存货科目——贷:3310,金额为1 000 000坚戈。具体存货科目根据所购商品的类别确定。
- 提供服务:借:1210——贷:6010,金额为600 000坚戈。与销售有关的分录应根据原始凭证和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入账。
- 相互抵销:借:3310——贷:1210,金额为600 000坚戈。
- 抵销后,有限责任合伙企业“贝塔”对有限责任合伙企业“阿尔法”的应付账款为400 000坚戈,并继续在3310科目核算。
抵销业务用于清偿已在会计核算中确认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最初确认商品销售和接受服务的依据仍保留在相应合同和原始凭证中。示例中的科目代码应与具体组织的工作会计科目表和会计政策进行核对。
如何办理相互抵销:文件和操作程序
相关文件应能够确定相互债务在哪些当事方之间、依据哪些合同以及按何种金额终止。实际操作程序可按以下方式安排:
- 核对结算。核对双方在选定日期的数据。在核对单中,按每份合同和每份结算文件分别列示债务。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确认应收账款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86条明确规定应编制双方共同签署的核对单;如果无法在收到通知之日编制,则应提交证明相互结算情况的文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86条)。
- 相互抵销文件。注明双方的名称和详细信息、合同及原始凭证、抵销前每项债务的金额、抵销金额、业务日期和债务余额。文件由具有相应权限的人员签署。
- 会计入账。根据已签署的文件,以相同金额减少相互对应的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
- 余额核查。完成业务后,核查按交易对手、合同和结算文件列示的余额。余额应与相互抵销文件中注明的金额一致。
双方签署的文件能够记录双方议定的金额,并避免后续核对时出现差异。文件中的表述必须与实际债务相符:不得将一方账簿中不存在或没有合同及原始凭证支持的债务纳入抵销。
另一项独立业务是在同一交易对手的不同合同之间转移债务。进行此类转移时,对交易对手的债务总额或交易对手对本组织的债务总额保持不变,但结算明细会发生变化。因此,必须在文件和会计系统中准确选择原合同和新合同。不同合同之间的转移不应表述为两项相互债务的清偿。
哈萨克斯坦版1С中的相互抵销
“哈萨克斯坦贸易管理”。办理该业务时使用“债务相互抵销”文件。填写前应检查交易对手、合同、币种和结算对象。文件应收方的金额必须与应付方的金额一致。
在哪里查找:该命令是否可用及其位置取决于已安装的版本、界面设置和用户权限。应通过配置中的导航和命令搜索功能,按“债务相互抵销”名称查找该文件。
“哈萨克斯坦会计”。在当前3.0.74.x版本系列中,债务业务使用“债务调整”文件。根据具体版本中可用的业务类型,该文件用于以下情形:
- 抵销同一交易对手的相互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
- 在同一交易对手的不同合同或结算文件之间转移债务;
- 按照会计政策规定的依据核销债务;
- 调整结算明细,并必须检查生成的会计分录;
- 在核对结算和内部控制时查看已过账的调整。
业务类型名称及字段组成可能因版本和信息库设置而异。文件过账后,会计人员应打开过账结果,将金额、科目和明细与已签署的相互抵销文件进行核对。
1С中的常见错误及其含义:
- “合同币种与文件币种不一致,合同将被清除”:所选合同的结算币种与文件币种不同。需要核对合同、文件和债务的币种。
- “只能在未过账的文件中执行填充”:对已过账文件调用了自动填充命令。如需修改数据,应先将文件改为未过账状态,前提是用户拥有相应权限。
- “未选择交易对手合同”:结算行未填写合同。应先选择合同,然后选择该合同下可用的结算文件。
- 双方金额不一致:两个表格部分填写的金额不同。过账前必须将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清偿金额设为相同。
问答
如果相互债务金额不相等,能否按全部金额进行相互抵销?——抵销金额以双方议定金额中较小的一项为限。在本文示例中,对于1 000 000坚戈和600 000坚戈的两项债务,通过相互抵销清偿600 000坚戈,余额为400 000坚戈。
进行相互抵销时是否需要开具新发票?——相互抵销文件用于办理债务清偿,不能替代最初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相关文件。原业务的原始凭证和发票应与相互抵销文件分开核算。
能否抵销不同币种合同项下的债务?——文件中必须注明双方议定的债务金额及其折算和核对方法。如果会计系统因币种不一致而无法选择合同,应先使文件数据与合同币种及结算条件保持一致,不得任意更改债务金额。
与同时也是供应商的购买方进行相互抵销时,应采用什么会计分录?——本示例采用借:3310——贷:1210的分录,金额为抵销金额。如果结算在其他科目或明细科目中核算,则应按照实际记录相互债务的科目编制分录。
相互抵销单与往来账核对单有何区别?——往来账核对单用于核对双方在特定日期的结算状况数据。相互抵销文件则记录清偿哪些相互债务以及清偿金额。根据税务机关的通知确认应收账款时,应使用双方共同签署的核对单或证明相互结算情况的文件(《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86条)。
税务机关能否从债务人的账户中追缴欠税?——采取《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86条规定的措施后,税务机关有权在已确认应收账款的限额内,对债务人银行账户中的资金实施追缴。此类追缴依据托收指令进行,并非交易对手之间的普通相互抵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第186条)。
在1С中在哪里可以找到相互抵销?——使用命令搜索功能,按“债务相互抵销”或“债务调整”名称进行搜索。具体界面栏目取决于配置、版本、栏目设置和用户权限。
资料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典》2026年版:第186条“从纳税人(税务代理人)债务人的账户中追缴纳税人(税务代理人)的欠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