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中包括增值税”是什么意思
“其中包括增值税”这一表述意味着税款已包含在所注明的最终金额中。无需再次将其加到金额上:会计人员应从总价中分离出增值税,并单独确定不含税价格。例如,如果合同或原始凭证中注明了总金额,并附有“其中包括增值税”的说明,则该金额被视为含税价格。
“增值税包括在内”和“其中包括增值税”这两种表述通常传达相同的经济含义:所注明的是包含税款的最终金额。然而,仅凭这一表述不足以进行税务核算。会计人员需要确定该交易是否属于应税营业额、适用何种税率以及按哪一日期计算税款。
2026年,哈萨克斯坦的增值税标准税率为16%。同时,具体交易的税率应结合交易内容及适用的征税程序确定。“其中包括增值税”这一表述说明价格的构成,但不能替代对交易性质的认定,也不能替代据以在会计核算中反映增值税的文件。
“其中包括”增值税的计算
已知含增值税价格时,应采用计算方法分离税额。总体逻辑如下:
- 含增值税金额——合同或文件中注明的最终金额;
- 增值税——根据适用税率计算得出的最终金额组成部分;
- 不含增值税价格——最终金额与分离出的税额之差。
如果以R表示税率,以S表示最终金额,则可用以下公式表示:
增值税 = S × R / (100 + R)
随后,不含税价格按以下方式确定:
不含增值税价格 = S − 增值税
在标准税率为16%的情况下,从最终价格中分离税额的公式为:增值税 = S × 16 / 116。计算时应代入具体交易所适用的税率。不能仅根据“其中包括增值税”的文字确定税率:该注明表明税款已包含在价格中,但其本身并不能确认买方享有税额抵扣权。
如果合同规定的是不含税价格,并约定另行加计增值税,则应采用另一种方法:先以不含增值税价格为基数计算税款,再将税款加到该价格中。因此,在计算之前,必须逐字阅读价格条款。“价格为……,其中包括增值税”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会得出不同的最终金额。
确定应税进口额另有专门程序。进口货物时,交易价格根据合同条款确定。如果货物价值及其他费用分别注明,应税进口额包括所购货物的价值;如果未分别注明,则采用合同中规定的交易价格(《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518条)。因此,对于进口交易,仅通过算术方法从合同价格中分离增值税是不够的:首先应按照专门规则确定应税进口额。
采用自动化核算时,应在会计系统中检查增值税税率、价格注明方式和交易的税务状态。这些参数应与合同和原始凭证一致,以避免系统在已含税的价格之上重复计税。
会计人员应检查什么
在会计核算中反映交易之前,宜核对合同、原始凭证及作为增值税抵扣依据的文件。最终金额与税款计入方式不应相互矛盾。如果合同中写明“其中包括增值税”,但文件中又在约定价格之上另行加税,就会导致合同价格与应付金额不一致。
实际检查包括以下事项:
- 确定所注明的价格是含税金额还是不含税金额。
- 检查收受方的税务身份和交易性质。
- 确定增值税计算日期所适用的税率。
- 如果增值税已包含在价格中,则从总价中分离增值税。
- 核对所有文件中的不含增值税价格、税额和最终总额。
- 单独评估是否符合增值税进项抵扣条件。
货物、工作或服务的收受方在符合规定条件时,可将增值税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收受方必须是在纳税人数据库中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税款必须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规定的文件中注明;所购货物、工作或服务必须用于或计划用于产生销售应税营业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80条)。因此,合同中的“其中包括增值税”表述不足以作为抵扣依据。
不应将单项交易价格中包含的增值税与增值税超额混为一谈。计入价格的税款首先应针对具体交易进行核算。超额问题是在比较相应期间税务核算金额后产生的,其适用的程序不同于从合同价格中分离税款。
还必须区分境内销售与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进口货物。对于此类进口,《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规定了计算和缴纳增值税、提交货物进口及间接税缴纳申请以及证明文件的专门程序(《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530条)。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应与确定应税进口额的规则一并适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518条)。
退还增值税超额的期限
从价格中分离增值税与退还增值税超额是不同的程序。公式S × R / (100 + R)用于确定最终价格中所含的税额,但不能据此确定是否存在可退还金额、退还期限或纳税人的申请程序。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80条规定了增值税进项抵扣的条件,包括对收受方身份、采购用途以及注明税款的文件的要求(《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80条)。同时,增值税超额的退还期限由其他单独条款规定,不以合同日期或从价格中算术分离税款的日期计算。
从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境内向哈萨克斯坦境内进口货物适用另一期限:应在纳税期次月20日之前,向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机关提交货物进口及间接税缴纳申请。同时还应提交规定的文件,包括间接税缴纳或免税证明、货运随附单证,以及在规定情形下的发票(《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530条)。
上述期限适用于从欧亚经济联盟进口时提交的申请。它不是增值税超额的退还期限、账单付款期限或境内交易办理期限。因此,会计人员必须首先确定交易类型及适用程序,然后采用与之对应的期限。
常见问题
“金额,其中包括增值税”是什么意思? — 这是已经包含增值税的最终金额。不应在该价格上再次加计税款。
如何计算“其中包括”的增值税? — 将含税金额乘以适用税率,再除以100加该税率。在标准税率为16%的情况下,采用公式S × 16 / 116。
“增值税包括在内”和“另加增值税”是同一回事吗? — 不是。前一种情况下,税款已包含在公布的价格中;后一种情况下,税款在不含增值税价格之外另行加计。
能否仅根据合同中的表述抵扣增值税? — 不能。收受方必须是增值税纳税人,税款必须在规定的文件中注明,并且采购项目必须用于或计划用于产生销售应税营业额(《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80条)。
价格中包含的增值税何时成为增值税超额? — 仅仅将税款计入价格并不意味着产生可退还金额。超额应根据相应期间的税务核算结果确定,其退还属于另一项单独程序。
来源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480条“可抵扣的增值税”。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518条“应税进口额的确定”。
-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税法》第530条“向欧亚经济联盟进口货物时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程序”。
